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幅度提高, 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加工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冲击更是剧烈,使得正常经营难以为继。继而引发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是否应引入中小企业豁免条款,可否适当的吸收解雇自由制度的争论。 关键词:中小企业 解雇自由 人力资源 在理论上,有关解雇自由制度在劳动关系中的适用尚存争议。并且这些争论主要集中于是否应给予中小企业《劳动合同法中》解雇条款的豁免权,通过政策上的优惠来降低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以达到扶植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经济目的。那么在坚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面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饱和状态,如何在切实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困境 中小企业以其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更能适应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和消费者追求个性化、潮流化的要求,因而在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业已证明,中小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场所,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稳定了中小企业就是稳定了社会就业,稳定了地方财政基础,是社会的稳定的物质保障。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当前市场环境中,中小企业的经营也面临着很多不同于大型或国有企业的问题与挑战。尤其在现代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竞争是人才竞争。而中小企业一方面面临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等问题;另一方面受户籍、社保的制度不健全的限制,都不利于长期稳定的吸纳人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在于既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侧重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因此该法的实施,并未在人力资源方面为中小企业带来福音。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法》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负担加重。 二、利益冲突下《劳动合同法》的选择 认真分析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不难发现在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国家立法价值层面与企业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所要着重考虑的是"公平"的因素,所追求的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公平的关系;而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着重考虑的是"效率"的因素,即追求获得最大的劳动效率进而是利润最大化。所以,上述冲突可概括为"公平"与"效率"的冲突。 《劳动合同法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在该法实施的过程中,关于其实施预期与实际效果仍一直是相关部门与劳动者争论的焦点,大量企业为规避立法而集中调整劳动关系的行为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法律条文中的真正用意未能尽致发挥于实际操作,反而使矛盾显得更加突出。 而在效率与公平的争论中,主张效率优先者倡导自由雇佣,反对限制雇主的解雇权,认为自由雇佣不仅可以降低雇主对雇员的监督成本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但是限制雇主解雇权则可能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导致企业人满为患、生产效率降低,制约经济快速发展。最终影响社会的整体就业水平。反之,公平论主张者从实质公平角度出发,反对效率优先论的论点,认为在存在实质上的资方强势和劳方弱势的前提下,雇佣关系不能适用契约自由原则并主张雇主的解雇决定权对雇主非常必要,但必须以法律行使加以规范。不难看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劳保法》所体现的更多的是国家的追求即"公平"。 三、解雇自由制度在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适用的合理性 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适度的放宽,避免对企业产生过大的经营负担。企业设法规避《劳动合同法法》的相关规定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其利益也无法得到保证。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正是因为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营造出的法律环境,过分的强调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并使得相关的保护措施凌驾于另一方合理合法的利益之上,没有使各方的利益能够达到相互平衡的状态。 在上述背景下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果对一方权利的保护,造成了另一方所承受的责任超过了其所能承受的范围,那么这种对一方利益的保护就是不公平的。中小企业的企业主与受雇佣者一起构成了我国庞大的劳动者阶层,同时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立法而言,在双方"公平"与"效率"相冲突的前提下,我们应该追求的是一种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过分的强调对保护某一方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而言,为了适应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适当的引入解雇自由制度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参考文献 [1]张海良.颠覆——中小企业生存之道[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李江超,1987—,男,陕西西安人,硕士,工作于西安航空学院外国语学院,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