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摘 要】本文通过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必要性的阐述,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着覆盖面积小、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管理混乱等弊端。指出了各级政府应该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下,扎实推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进而推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發展。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制度
  前言:
  十八大指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目前而言,我国大部分农民还游离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这种状态的存在,与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中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长期忽视与缺位是其主要原因,阻碍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落后。因此,对于政府而言,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变得越来越紧迫。
  一、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机制,只有两者有效结合才能实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目标。[1]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之一,是市场经济得以有效运行的稳定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目前,我国"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大多数的农民排斥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加深了两极分化,对市场经济的制约也日益凸显。因此,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是社会稳定的必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导致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民长期处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如果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良好的解决,将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巨大的压力,所以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要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就必须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城乡利益的协调发展。对此,政府除了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外,还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调节城乡差距,进而缓解社会矛盾。
  (三)是促进和谐的现实要求。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和谐社会"新理念。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格局,以工业和城市为中心,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没有将社会各阶层的协调工作做好,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从而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如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失去生活保障后,政府过低的补偿标准和无工作状态极易引发这些农村的不满和抵抗情绪,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前提,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如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继续置于角落,被社会所遗忘,那么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积较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小,大部分农民游离于保障制度之外。现有的保障形式主要是医疗、救济、养老、、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五大保障制度体系,只有极少部分人群能够享受到全面的保障。据统计,就社会保险而言,占我国人口80%的农村人口,参保人数却只有两亿人左右,相对于2.8亿的城镇人口。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生计,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之外,农民工这种艰难处境使得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变得越来越迫切。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农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也受到限制,所以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消费也只能是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这也是导致农民参保率低的原因。[2]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适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支持依然缺乏。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还处在试点摸索阶段,保障制度还不完备,理论准备及实践经验都不充分, 许多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很多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发布,缺乏法律权威与制度刚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而基本没有经国家权力审批通过的法律,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都没有国家法律作为坚强后盾,又由于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也导致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信任不够,这就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
  (三)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应该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但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普遍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分别管理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具体表现为劳动部门负责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障;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安置、救灾救济、社会优抚、养老保险等业务。从表面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由多部门负责,更易于共同解决问题,但实际上,由于各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导致相互扯皮,监管效率低下,影响着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信心。
  三、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与城镇居民相比,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广大农民积极响应优先发展城市的号召,为城市化进程作出了很大贡献,而农民自身利益却一直被忽视。我国政府应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作为战略重点,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尽快将广大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规律相适应,应先着手最低生活保障,以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的另一个原因是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缺乏了解,地方政府应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在农村基层单位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途径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长期存在着体制不合理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为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建设。在农村现有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为详尽的社会保障服务政策实施的法规条例,使农村服务政策的实施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适宜于由统一的机构加以集中管理,这样有利于养老保障事业的相互衔接、配套,有利于养老保障资金的调节使用;其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行政管理、资金运营及事务管理应当分离或相对分离开来;最后,先行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建立统一城乡的养老保障管理体制的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建立全国性的养老保障管理体系。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监管机制实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具体业务的监管职责。应由政府主管领导、各职能部门,以及投保人代表参加的部门或机构实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指导和监督。[3]为此,政府应该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制度等,同时,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司法监督管理,强化村民的责任意识,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各部门应该根据各自的职能,在政府的领导下应该有所侧重,将职能最大化,共同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政府应定位好自己的角色,各职能部门主要分管业务上的具体事务,而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4]同时,政府还应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使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减少城乡之间的差距。
  四、结语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在中国社会转型这一特殊时期,在农村社会保障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应提高认识,树立以人为本、依法保障的公平理念。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已有的保障实践经验和国际保障的经验,政府应该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只有政府的各项保障制度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才能推动农村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文基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文学出版社 2006:(3)92-94.
  [2]赵慧珠 中国农村社会政策初步研究[M]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8:(1) 159-162.
  [3]李迎生 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 2005(4)
  [4]高灵芝 农村社会保障概论[M] 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7:(1) (27-30).
网站目录投稿:静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