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垃圾分类以来,各种大小垃圾分类的确让我困扰不已,那么今天来给大家说说玻璃药瓶是怎么分类的。首先玻璃药瓶属于玻璃制品:就玻璃制品来说,是属于可回收垃圾,但是玻璃药瓶分类是这样简单的吗? 下面来看两则则来自卫生部网的通知: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卫办医发〔2005〕292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2、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另外补充一个2004年的卫生部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从上面的几则通知可以看出玻璃药瓶分类要看一下几种情况: 1、装一般药物的大、小玻璃瓶和安瓶属于生活垃圾,装化疗药物的大、小玻璃瓶和安瓶属于医疗垃圾。 2、被病人血液或者体液污染的都属于医疗废物,没有污染的不是。 3、装抗菌药物的瓶属于医疗废物。 4、使用后的输液瓶,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但是也不是生活垃圾,最好由供货商回收再利用,或由有资质的机构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