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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学生处理要重视法律的教育职能


  近日,杭州临安的小兰被他人篡改了志愿。而这个偷改她志愿的人正是其好友小柯。经过公安机关和招生部门的努力,教育考试院已经将小兰补录她填报的某传媒大学表演专业。而在小兰接受了小柯的道歉之后,检查机关也对小柯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处理决定。(8月15日中华网)
  小柯偷改他人志愿是事实,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成立,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若照此办理,小柯的大学梦想会破灭,这将给小柯留下终身的遗憾。如何执法?办案人员透露心声:小柯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执法也是有"温度"的,于是才有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这种处理办法,让人心中倍感温暖。因为,它既免于让一个青年学生断送自己美好前程,又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教育"是法律的基本职能之一,小柯作为青少年,通过教育、感化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法律对这些"迷途羔羊"的劝导和保护。此案中,在司法、学校及招生部门的帮助下,小柯的行为未造成大的危害,又是初犯,并有积极的悔改之意。因此,我认为,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对小柯强化教育、不予批捕,这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
  但是,"心软"不代表放纵。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案件,这些都是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突出表现,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尤其是高中生的法制道德教育,是摆在各级学校面前一项艰巨又迫切的任务!
网站目录投稿:慕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