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商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本文以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并对其类型进行了简单分类,然后对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民商法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解决对策 在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制度,为我国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速度越來越快,连带责任这一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不仅降低了连带责任制度的使用效率,更导致其价值不能有效发挥出来。本文就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为两人(或以上)故意侵权或共同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以及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出现了同样的损害结果,即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在此基础之上,我国民商法还提到了共同危险行为或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分包)、基于共同责任或雇佣帮工行为以及因委托代理或保证行为、因合伙企业或合伙联营债务等方面所导致的连带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问题的理解,需要站在不同角度来进行分析。具体来说:从产生原因方面来看,连带责任在民商法当中属于因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务;从产生法理方面来看,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保护受害者时,责任人仅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从享有内部求偿权方面来看,因其中涉及到内部债务分担问题,如果连带责任人之一在履责过程中对于债务分担履责份额存在疑惑问题,可基于债务分担比例向其他连带责任履责人进行追偿;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连带责任仅出现于相关方有明确约定或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之上。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类型 (一)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 此类连带责任可以通过一些实例来具体说明。例如,当在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致使他人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若安全事故问题的出现是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管理存在漏洞、建筑结构自身存在问题等因素造成,则具体责任需要由施工人员与建筑设计者共同承担,即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共同赔偿责任。 (二)承担保证产生的连带责任 目前来说,我国民商法还尚未明确连带责任范围,而当发生无保障措施且债务人不愿履行自身法律责任的情况,则可能产生相关连带责任。例如,当合同签订时存在担保人,则相关担保人必须对规定的任务及相应责任加以完成。当然,若责任中未明确规定责任范围也无担保人,则债务人还必须承担相关的具体责任。 (三)委托代理的连带责任 此类连带责任一般存在于全部代理行为当中。依照相关法律要求,若是进行委托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则当事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等问题,会强制代理人必须承担起相应连带责任。可以看到,民商法委托代理连带责任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防止违法问题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明确的起诉实效 我国普通民事案件起诉时效为三年,但在《担保法》当中,有关债权人与责任主体中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起诉时效规定,却与之存在一定冲突。另外,在诸如民商法等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有关连带责任的起诉时效,这一方面可能对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另一方面也造成案件处理标准不统一,带来不必要的影响或问题。 (二)连带责任人义务划分模糊 在目前民商法当中,对于连带责任人义务划分存在一定问题,表现为实际划分较为模糊,这也致使涉及到具体案件时,由于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尽管作为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个体过错不同使其所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由于民商法相关划分不够明确,可能会对司法判决过程产生一定影响。 (三)民商法与实体法联系不强 由于受到多种因素所影响,在民商法的应用过程中和实体法之间联系程度不强,在实际情况下,二者之间会发生冲突,这时如果对案件进行处理,很可能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由此可见,民商法和实体法二者之间的联系程度相对较差,有关部门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并将其放在首要位置上,避免更多不良现象的发生。 (四)债权人选择权的使用不合理 对于债权人来讲,有权利选择是否对责任主体提起诉讼,这是债权人所具有的特殊权利,无论选择起诉所有责任人,还是选择起诉部分责任人,都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只有在诉讼程序全部开始后,才要求其做出选择,从中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债权人引起重视,反而表现出了一种不尊重债权人的态度。 (五)责任人的界定不清晰 如果债权人提出诉讼,还需经过法院部门审批,待其同意后才能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对责任主体中的责任人进行追究,无形中给部分责任人增加了逃避法律的机会。究其原因是由于尚未明确责任人的义务,对其的判断不准确,使债权人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情绪,同时降低了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使用效率。 四、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改进对策 (一)明确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义务 按照民商法中的内容来看,至今为止只对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并未明确责任的大小。因此,在案件审判时往往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如连带责任人过错较大,但却只承担了小部分责任,审判结果没有让其承担应有的责任,极大程度上降低了民商法的使用效率,严重影响着判决的公正性,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不利于法制社会健康化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保证审判结果的公平性,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出严格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义务,从根本上发挥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实效性,推动我国法制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大大减少纠纷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二)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案件进行处理时,应该根据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将所有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够最大化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要维护好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摒弃传统的诉讼理念,堅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债权人的选择权利,切实保障债权人及责任主体双方的权益。 (三)将实体法运用到使用过程中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只要提及到了民商法,应该立即考虑实体法的相关内容,结合不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全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所谓的实体法是指,明确规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如婚姻法、合同法等,实体法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将其运用到案件处理中,可以避免法律之间发生矛盾问题,有助于缩短案件的处理时间,保证其能够得以顺利进行。 (四)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诉讼程序 在优化民商法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以此满足债权人的需求,针对不同案件而言,由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其对诉讼的要求也有所不同,诉讼程序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在这时,如果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诉讼程序做出调整,不仅会增加案件处理的难度,还将影响到债权人的情绪,甚至难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应致力于不断完善诉讼程序,使其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提高诉讼质量的同时可以提升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使用效率。 (五)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 就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在民商法应用过程中虽然已经涉及到了连带责任方面的内容,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到目前为止,尚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进而导致许多问题的发生。从这个角度来看,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弥补其中的漏洞和不足,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时,能够将这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律是解决各类矛盾纠纷问题的根本保障,在我国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的新时期,进一法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蓬勃发展,各类民事案件、商业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妥善有效处理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权益,社会和谐稳定,更是直接考验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成效。当然,法治的建设与完善始终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相信随着各项投入不断加大及实践工作持续探索,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将会得到进一步强化。 参考文献: [1]常佳鸣.阐述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卡的法律问题[J].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02):92-93. [2]张昊.浅谈电子商务发展下的民商法保障措施[J].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02):93-94. [3]杜禹瞳.分析民商法视域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问题和对策[J].法制博览,2019(36):147-148. [4]田慧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和探讨[J].法制博览,2017(3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