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以玉米收购案为例分析行政法与刑法的合理边界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广度与深度日益明显,刑法与行政法过于紧密的衔接使得其边界的模糊化与罪状设定的形式化,于现实社会中在二者交叉领域内乱象丛生,如何界定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如何避免纯形式化地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而合理划分刑法与行政法的边界。
  【关键词】刑法与行政法;边界;关联;玉米收购案
  "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告判决,巴彦淖尔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之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根据,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立法穷尽一切情形,一些文义解释不能明确其意义的法条,则实难划定确定的处罚范围。记得艾萨克·牛顿曾说过的话:把简单的事情想得复杂点再复杂点,就可以发现新领域;把复杂的现象看得简单点再简单点,就可以发现新定律。刑法与行政法的合理边界问题也是如此,突如其来的一桩"收购玉米获罪案",却引发国内外学者争论不断。
  一、行政法与刑法概要
  (一)行政法的定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关于行政法的含义,至今尚无公正的定义。但总体而言,分别有下面两种观点。
  首先,广义来说:行政法是调整一切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名日本行政法学者西岗等对行政法的定义就是"关于行政方面种类繁多的法"。我国行政学专家罗豪才也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次,狭义来说:行政法是规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和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职责权限、各种制度、工作程序等一系列法规的总称。例如,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建立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规范了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并为被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法更多的是程序法和补救法,而不是实体法。不同行政机关制定的实体法不是行政法的对象,但可以用来澄清程序法和救济。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律,而不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
  (二)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然而,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相互关联,刑法也同样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
  二、行政法与刑法划分合理边界的必要性
  常说的行政法中的违法与刑法中的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行为的性质不同、责任承担形式不同、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可以说,犯法并不意味着不一定是犯罪,而是犯罪必须是违法的。违法行为,又称违法行为,是指特定法律主体(个人或单位)因主观过错或某些社会危害造成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为表现为超越法律允许限度的权利滥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以而在不同的地方,不履行法律上的积极义务等,犯罪有其阶级性。可以说,违法性与犯罪性是不同的,但又是相互联系的。有其各自鲜明的独特性,又兼具共同点。然而正因如此,日渐边界的模糊化与罪状设置的形式化,使得公正司法与日常社会生活难免于法难作定论。
  三、合理边界的综合研究
  (一)部门法之间普遍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对于部门法的专门性研究较为普遍,但综合性研究却明显不足。要么是对于部门法的本位主义倾向明显,重我而轻他;要么是过分注重法律部门的划分,忽视其中的互动关系。二者皆不可取。往往将应处以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应受刑罚处罚的行政犯罪行为概念混为一谈。这样的部门法缺乏生机与活力,难以永葆青春,生搬硬套,也就无法体现部门法应当具有的创新和与时俱进的特质。同样地,不止行政法与刑法在界限上存在着交叉与模糊,刑法与民法、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与商法等等。
  而这里,笔者主要谈谈刑法与行政法之间普遍存在的问题,第一,在调整对象中有两个重叠。刑法和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普遍性决定了双方在调整对象上不可避免地同时存在。第二,刑法和行政法具有公法性质。所谓公法就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行政法的刑事犯罪。由于刑法与行政法的密切关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行政和刑事犯罪在许多情况下都难以区分,这也是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点划分合理边界的主要问题。
  (二)综合研究之提倡
  刑法与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律,而学术界在对于刑法和行政法交叉领域的范围和确定上依然存在着争议,同时在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法律适用及界限上尚没有统一的法典来调整。以"玉米收购案"来说,刑法与行政法边界问题模糊不清,不论是作为行政人员还是司法人员来说,无法达成共识,对于依法行政与司法公正都有着消极影响。对此,笔者有如下倡议:第一,因社会现象的多维性所决定,刑法与行政法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理论上那样边界齐一。所以应当冲破刑法与行政法部门法的樊篱,加强对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领域的综合性研究。第二,积极开展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保持一个开放性的研究结构,维护法治的有效运行。第三,拓宽对于刑法与行政法边界问题的研究视野,从多视角的综合体系进行研究。第四,不论是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二元治理体系还是不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一元治理体系,都应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去理性的理解与对待,做到违法有所惩,犯罪有所罚。第五,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导向,逐步推动部门法理论的优化升级,响应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理论创新为驱动,深化法律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辛金学,刘友江.中国刑法的罪与非罪(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4]方式荣.论具体行政行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5][法]卢梭(J· J ·Rousseu) .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
  [6][美]波斯纳(Richard A·Posner) .法理学问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7]储槐植.刑法机制[M].法律出版社,2004.
  [8]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
  [10][日]山口厚著.刑法总论[M].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11]杨兴培.反思与批评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网站目录投稿: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