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财务报表列报》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利润表中正式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但在年度财务报表实际编制和披露中,不少企业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含义、内容及其与资本公积的区别产生了疑问,使得其利润表中列示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本文从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关系、其他综合收益的含义、内容以及其他综合收益与资本公积的联系和区别入手,澄清可能产生误解或存在争议的事项。 关键词: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 2009年6月我国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等信息。由于大部分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理解偏差等原因,使得部分企业在其年报中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和披露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理解不够充分。本文从其他综合收益 的概念、内容等做一探讨,有利于提高其他综合在企业中的运用。 一、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别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而其他综合收益等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减去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也就是说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其他综合收益的含义和内容 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下,"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报告期内满足所有者权益确认和计量条件、能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由企业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当期不确认为损益,但未来影响损益的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相当于一个中转站科目,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其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还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部分。其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第二种情况是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其三,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记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其四,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三、其他综合收益与资本公积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它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资本公积核算包括的范围较广,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除了所有者投入、作为企业实收资本以外的全部权益性交易;另一类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即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属于资本公积的一部分,但不能把资本公积等同于其他综合收益。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区别可从以下方面看出:1.其他综合收益不是权益性交易产生的,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而其他综合收益之外的资本公积由权益性交易产生。2.其他综合收益在初始发生时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但其中大部分在之后符合一定条件时,将转而计入"净利润",即重新分类计入损益;而其他综合收益之外的资本公积之后也不能转而计入"净利润"。 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额发生时不应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其他综合收益。当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必须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也就是处置当期的净利润的组成部分。而当企业接受控股股东的捐赠或企业被控股股东免除债务时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被视为是控股股东对企业类似资本性的投入,它不可能被重分类计入损益当中,也不可能成为净利润的一部分。 所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两类在利润表中列示:将列示在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两类:一是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二是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参考文献: [1]刘万椿. 其他综合收益的范围及列报的探讨[J].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1, (1):100-101. [2]张艳, 刘国峰. 论综合收益理念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 商业会计, 2010, (13):9-11. [3]崔玉卫. 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披露探讨[J]. 财会通讯, 2010, (28):72-73. [4]刘永泽, 唐大鹏, 张成.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认定标准与列报问题分析——基于我国资本市场数据[J].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2011, (8):72-81. [5]郭绪琴. 其他综合收益内涵与实务应用[J]. 财会通讯, 2009, (11):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