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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及其监管


  摘 要: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当今世界范围内的两种金融经营模式。一国对各自具体经营模式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本国实际经济发展需求,还应顺应世界金融行业发展的潮流。如今,在金融全球自由化、一体化的背景下,选择具备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性优势的混业经营已十分必要,针对金融混业经营下全能银行制和金融集团制两种制度安排,作为金融集团制子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对我国金融模式选择更具借鉴意义,而我国要想真正实践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监管
  一、分业经营的选择及衰落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通常指法律规定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或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及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业务相分离的经营体制。
  1933年,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颁布为标志,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1955年,我国分业经营模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立,并由此形成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
  事实上,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从"混业"到"分业"的过程,之所以选择分业经营,是在当时金融背景下的客观选择。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初期,由于我们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缺乏了解,银行既可以经营信托业,也可以买卖证券,自1992年下半年起,社会上出现了证券投资热和房地产投资热,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当时把这一后果归结对银行混业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的。 在这种背景下,分业经营成为挽救这一混乱局面的良好工具,它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分业经营自身的局限性如明显的竞争抑制性、缺乏各自业务优势互补性、国际竞争力弱化等都决定了它的适用不会太长久,随着国际金融行业的发展不断被质疑,终将衰落。
  二、混业经营的必然趋势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金融混业经营在国际金融业自由化、一体化的背景下,优势明显。通过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实现多元化运作、扩大收益来源、降低经营风险;并且可以及时根据金融市场变化调节经营,提供一条龙服务,发挥总体优势,提高服务效率;发挥金融中介作用,通过负债和资产业务将资金投向社会经济各部门。
  (一)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简析
  参照国外已有的经验,混业经营模式有两种可供选择:一是全能银行制,二是金融集团制。
  全能银行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可以在其内部通过设置业务部门从事全部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的经营模式。在全能银行模式下,各业务部门作为银行内部附属机构而存在,没有独立决策的权力,不具备法人资格。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拥有工商企业的股票,成为工商企业的大股东。这种经营模式打破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使银行能够提供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等在内最广泛的金融服务。
  金融集团制又可分为三种子模式,包括松散型合作模式、子公司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美国是实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典型国家。
  (二)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从模式本身特点出发,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发展需求,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混业的最优选择。具体评析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构架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既可充分发挥混业经营优势,又能有效规避金融制度的缺陷。在效率与安全的权衡中, 对限制国有银行业务扩张,减轻道德风险发生,确保金融安全,缓解因大多数中小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不高、盈利性不强、管理水平低带来的金融风险。 从现有的法律框架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通过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业务来达到混业目的,因此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会对现存的法律框架造成根本性的冲击。 从当前的监管体系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和我国现阶段金融业"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原则相适应的。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银行子公司经营现有银行业务,证券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三、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措施
  伴随金融经营模式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加之分业监管在实践中已显露的弊端和缺陷,金融监管方式也应做出适当的调整。
  现存监管模式共有三种,排除已不完全适用的分业监管,还有统一监管模式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典型的统一监管模式指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比如 1997 年英国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在金融业混合经营体制下,对完全统一与完全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型模式。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和"双峰式"监管模式。 牵头监管即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指定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峰式"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另一类对不同金融业务经营进行监管。
  我国现阶段金融业的发展不应照搬照抄某种监管模式,而是应结合金融发展实际,探索属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特色模式。首先,从长远来看,应逐渐放弃按监管部门的职能来界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做法,改机构监管模式为业务监管模式,即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其次,各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的共享和共建,准确、及时的把握金融市场的相关信息,相应部门可根据异常信息及时做出相关的监管措施。再次,应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及时地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金融市场是创新的市场,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涌现,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把握这些变化,及时的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从而适应监管的需要。最后,从长远来看,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或者建立一个协调各监管机构职能的常设性机构是一个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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