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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企业如何进行基建期税收筹划


  【摘 要】随着国家电力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工程项目从前期开工到最后的竣工验收,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且火电项目基建期具有時间长、系统复杂、后续影响大等特点。电力企业基建财务会计如何管理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对项目后期及生产期产生很大影响,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关键词】火电企业;税收;筹划
  一、投资地点的选择
  目前国家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较多,火电较少。因此了解并争取当地政策的招商引资政策及税务政策,并争取良好的税务工作环境尤为重要。在项目筹建期,投资地点的选择应重点关注区域性税收优惠和地方税收环境,如火电项目可以选择西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投资主体法律形式的选择
  被投资主体确定形式对以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同。如果是分公司,可以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子公司,则需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确定被投资主体法律形式时,需做综合考虑,利用合理的法律形式做出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安排。
  三、事前争取优惠政策,力争取得书面承诺
  在确定投资地点后,在与政府的沟通中,合理利用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确定土地范围,因环保要求,现火电企业位置都很偏远,位于城乡结合地带,如果所处土地属于规定比较模糊的地块,应通过协商,争取将土地划分为低档税额,合理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根据公司设立地点,取得政府书面承诺,降低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四、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税种及税务筹划
  (一)涉及税种
  基建期主要涉及税种: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二)税务筹划
  (1)增值税税收筹划
  尽早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确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及时得到认证和抵扣。营改增政策施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部分现代服务业务如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以及鉴证咨询服务等均能提供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2016年营改增范围继续扩大,特别是2016年5月1日全面启动建筑业"营改增",可使火电企业可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营改增后,建筑业将采用11%增值税税率进行增值税征收,可提高建安增值税的抵扣率,火电企业应抓住时机积极筹划:(1)在条件允许下可将有关建安项目至延迟至建筑业"营改增"后,并约定对方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优先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在合同中约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让其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按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尽量减少没有抵扣发票带来的损失。(3)还没有签订建安合同的,在招投标环节让投标单位以不含税金额报价。(4)在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开工情况下,使用价格疏导方式尽量实现一般计税方法;可对相应合同进行税收筹划,比较销项税额增加额和乙供材进项税额关系确定合同调整方向。在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尽量将运费、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费用包含在设备采购合同总价中,以实现增值税的充分抵扣。合同签订时间和对设备到货时间的描述要符合规定;合同签订的主体要与一般纳税人一致;符合企业所得税抵扣的节能、环保、安全设备目录的设备合同及技术协议中要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要求的设备名称、参数、标准准确一致,并且在发票中要单独列出设备明细及价格,以方便将来企业所得税抵扣。
  运费目前一般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设备采购总价中包含运费,另一种是合同总价中不包含运费或另签运输合同,这两种运输方式所涉及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同。应在不影响工程造价和质量的基础上,对运输方式进行合理选择。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总价含设备价格及运费,由供应商负责将设备交付至业主指定的交货地点。供应商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属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供应商应按合同总价(含设备价格及运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部门可按17%抵扣进项税额。业主与供应商对运费另行约定或单独签订运输合同。此种方式,供应商仅就货物价款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运费的进项税额按运输费用金额的11%进行计算抵扣。因此,在不影响工程造价和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选择设备采购总价中包含运费的方式,这样运费部分就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运费金额的17%抵扣进项税。
  (2)所得税
  提前做好所得税税收筹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相关专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前,财务部门应与计划合同部、工程等相关部门沟通,使其了解相关税收法规的政策,并将专用设备目录提供给相关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在满足生产经营要求前提下,尽量采购可进行企业所得税抵免的专用设备,从而使企业享受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在采购相关专用设备时,要注意采购时间的问题,根据上述税收文件,当年不足抵免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可在以后五年内结转抵免。如果基建时间较长,购买设备后当年及以后5年一直没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就不能再进行抵免了。因此,在满足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尽量安排好采购时间,以便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3)其他税费的税收筹划
  基建期间涉及的其他税费还有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此外在投产后将涉及到城建税等附加税。
  应加强基建期间印花税的管理,各业务部门将签订的所有合同在财务部进行备案,财务部门按照与业务部门相同的合同编号管理,按印花税的税目合理划分应税合同和非税合同,同时注意各类合同的计税依据,做好印花税台账,既要足额缴纳又不多缴。
  加强城建税的筹划。城建税的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税率也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纳税人所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为非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现在电厂多在郊区,应在筹建期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确定所处土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范围,投产后以适用最低的税率,并争取获得政府的书面批复等书面材料给税务局备案。
  相关部门应核准好耕地占用面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缴税。另可根据各地招商引资相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财政扶持。
  火电企业在基建期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充分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各地的政策,掌握各种优惠政策的内容,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确保现在及以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火电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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