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路"1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xxx年xx月xx日12时45分左右,在xx路966公里+800米处,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车xxxxx与中型货车xxxxxx相撞,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xx市交警支队、xxxx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并上报xx市政府及相关部门。11月14日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的通知》(x安委办[2010]122号)和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x安委办督[2010]11号),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抓紧事故调查,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xx市xx区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xxx任组长,xx区安监局局长xxx为副组长,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市交通局、区总工会、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在省事故协调组的协调指导下,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x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成立日期2001-07-13,营业期限自2001-07-13至2031-07-10。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4类1项、4类2项、4类3项、5类1项、5类2项、8类、9类)(剧毒化学品除外);仓储(危险品除外);装卸;汽车租赁;货物吊装;商务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xxx物流有限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x交运管许可营字xxxx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证件有效期至xx年x月xx日。 该公司共有大型货运汽车xxx辆,其中普通货物运输车xx辆(公司自有xx辆),危险货物运输车xxx辆(全部为挂靠车辆),集装箱运输车xxx辆(全部为挂靠车辆)。 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系该公司挂靠车辆,每年收取挂靠服务费2400元。 (2)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xx。成立日期20xx-08-01,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标线 标志 道路维修 服务 电子监控设备 内外墙涂料 热熔涂料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xxxx年xx月xx日,xx市公路管理段将滨海路标线补划工程委托给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并签订合同协议书。 (二)事故车辆、人员的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xxxx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xxx,出厂日期:xxxx年7月5日,初次登记日期:xxx年7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xxxx年7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xxxx年7月10日,核定载质量15895kg,事故发生时未载货,该车系xxx于xxx年7月25日购买。 该车道路运输证(x交运管营字xxxxx号),审验有效期至xxxx年7月4日。 该车交强险在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分公司承保(保险单号:xxxxxxxxx)保额12.2万,商业险在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分公司承保(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保额100万。 经查询本地业务库,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共有历史违法记录10条(已处理),其中电子监控违法记录4条,现场查处违法记录6条。 (2))xxxxx号跃进牌中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营转非,机动车所有人:xx,出厂日期:xxxx年2月15日,初次登记日期:xxxx年2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xxxx年2月28日,强制报废期止:xxxx年2月24日,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施划标线设备、热熔涂料。 该车交强险在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xx市分公司承保,(保单号:xxxxxxxxxxx)。 经查询本地业务库,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近三年共有电子监控历史违法记录2条(已处理)。 2.车辆所有人情况 (1)xxxx,男,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该车系xxxx于xxxx年x月xx日购买。 (2)xx,男,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所有人,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 3.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xxx,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 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由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xxxx年4月22日,有效期至xxx4年4月22日。 2xxx年4月2日初次取得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有效期至2xxx年4月2日。 经查,驾驶人台生业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正常,该驾驶人有已处理违法记录14条,未处理违法记录1条。 (2)x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男,汉族,xx年0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持有B2E型机动车驾驶证,由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 经查,驾驶人xxxx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正常,该驾驶人有已处理历史违法记录5条。 (三)事故路段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xx线(xxxx段)966公里+800米处,该路段沥青路面,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护栏,单向两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全宽20米(机动车道宽3.8米,非机动车道宽2.7米),小型机动车限速80公里/小时,大型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 事故路段道路线形顺畅,路面平整,交通标志、标线齐全,路面整洁,公路两侧有路树,无商户,无遮挡视线障碍物。该路段车流量较大,大型货车较多。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路面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四)事故的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xx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后头西南尾东北停放在事故现场,左侧前、后轮距滨海路西侧道路边石分别为-4.1米、-1.6米;左后轮距xxx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右后轮11.6米;路面有重型货车刹车制动印痕,右侧制动印痕长42.7米,起点距右侧道路边石3.9米,左侧制动印痕长18.7米,起点距右侧道路边石3.7米;车辆前部左侧损坏严重,附有热熔涂料。 (2)xxx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肇事后头南尾北停放在事故现场,右侧前、后轮距滨海路西侧道路边石分别为8.3米、8.6米;车载袋装热熔涂料撞后部分散落在道路上(共计101袋),车载热熔设备撞后掉落在第二机动车道内,该设备右侧边缘距路西侧边石2.3米。 (3)现场第二机动车道内有一划痕,距路右侧边石3.9米。 (4)定位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距路西侧路灯杆18.5米。 (5)事故发生后,xxxx市急救中心到达现场,经确认xx、xx、xxx、xxx当场死亡,xxx送xx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 2.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xxxx司法鉴定中心辽正(交通)鉴字第[2018]1650号鉴定意见: (1)xxxx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左侧的碰撞痕迹与辽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后部右侧的车损痕迹,为两车接触部位。 (2)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为气压制动系统,制动装置完整,各制动机件连接正常;本次事故造成该车转向机漏油、转向横拉杆弯曲、左前轮偏斜,修复之前,无法进行动态检测;由该车在事故现场遗留的制动印迹表明,该车制动有效。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为气压制动系统,制动装置完整,各机件链接正常;本次事故造成该车左前轮卡滞,修复之前,无法进行动态检测,静态检测,除左前轮卡滞不能检测外,其余车轮制动有效。 (3)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外扩尺寸长、宽与登记信息相符,车辆识别代码与登记相符;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车辆外扩尺寸长、宽与登记信息相符,车辆识别代码与登记相符。 (4)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行驶速度约88km/h, 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事故时为停止状态,车速为0km/h。 3.事故当事人检验鉴定情况 (1)xx司鉴中心【2018】(血醇)鉴字第1391号鉴定意见:xxx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0.03mg/100ml。 (2)(x)公(x)鉴(法医)字[2018]199号鉴定意见: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3)(x)公(x)鉴(法医)字[2018]201号鉴定意见: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和心脏损伤而死亡。 (4)(x)公(x)鉴(法医)字[2018]202号鉴定意见:死者xxx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5)(x)公(x)鉴(法医)字[2018]202号鉴定意见:死者xx符合交通事故致高位颈髓损伤和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6)(x)公(DNA)鉴字[2018]0184号鉴定意见:1、送检的"脑组织(左车门)"、"脑组织(车前挡板)"中检出的DNA,与"xxx肋软骨"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17509×10 24。2、"xxx肋软骨"、"xx血样"是"xxx血样"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4.68693×108。 (五)事故涉及施工作业情况 xxx年10月20日,xxx公路管理段与xxx交通设施工程处签订合同协议书,将xx线(xxxxx段2.2公里)标线补划工程承包给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合同标价68166.6元。xx年11月13日九点左右,xxx开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乘载xx、xx、xxx、xxx到滨海路段进行标线补划工作。现场人员分工:xx,现场负责人;xx,现场负责打旗(在划线人员左后方摇红旗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安全);xxx,现场负责划线(人工推小轮车划线);xxx,负责烧料(在车上加热熔化热熔涂料)。上午在道路东侧补划标线,完成了东侧的标线补划后,中午11点多来到道路西侧补划标线,在12点多,xxx在西侧右侧车道停车,准备给xxxx加料时,发生了事故。 (六)xxx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行驶路线情况 xxxx年11月13日,xxx驾驶辽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滨海路xxx至xxxxxxx高速口旁边的山上往返运输山皮土。行驶路线经过滨海路段,路段沥青路面,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护栏,单向两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动车道,道路全宽20米(机动车道宽3.8米,非机动车道宽2.7米),小型机动车限速80公里/小时,大型机动车限速60公里/小时。2018年11月13日,12点30分左右,xxx驾驶x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滨海路由北至南行驶,在由右向左并道超车后又向右并道的过程中,与停在路上的x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和人员相撞。 (七)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和事故认定情况 1.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2. 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组织工作人员在道路上施划标线作业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xx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xxxx年11月13日12时30分许,驾驶人xxx驾驶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滨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966公里+800米处时,与正在前方道路上施划标线的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车辆(xxxxx号)和人员发生碰撞,致施工人员xx、xx、xx、xxx死亡,xx重伤,两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消防支队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勘查和救援工作.xx市120急救中心、事故清障救援公司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清理和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工作。经过二个多小时的救援、勘查、疏导等工作,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全面恢复交通。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在组织人员施划道路标线作业中,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造成被超速驾驶x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追撞。 2.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组织驾驶员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流于形式,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3.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4.xx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对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没能及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5.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xx交警大队警力不足,一辆巡逻车在该路段巡逻,事发当天巡逻警员还参加了大队的集中整治行动,没有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停靠在行车道并进行处置。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xxx,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xxx年11月14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xx月27日被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有关责任人 2.xxx,x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x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法人代表。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xx,xxx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负责人,没有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xx市交通局对其进行约谈,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5.xxx,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x交警大队负责人,没有落实好道路巡查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进行约谈,做好道路监管工作。 (三)责任单位 6.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参加交通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流于形式,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xxx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对xxxx交通设施工程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没能及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议由xxx市交通局对xxxx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班子进行约谈,做好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8.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x交警大队警力不足,一辆巡逻车在该路段巡逻,事发当天巡逻警员还参加大队的集中整治行动,没有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停靠在行车道并进行处置。建议xxx市交警支队约谈xxxxxxx交警大队班子成员,做好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x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监管工作,特别是挂靠车辆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加强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xxxx市交通局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政策、法规,加大对道路运输业户的年度审验、信誉考核和车辆换证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换证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承包对象的资格审查好,强化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三)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巡逻力度。加强路面监控工作,增设监控点,努力做到整体路面监控全覆盖。 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6年4月16日,在滁州市南谯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货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9条规定,滁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董学赋任组长,南谯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市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6日19时35分,汪青江驾驶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沿洪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与沿皇庆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进入路口由徐宗驾驶的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坐人徐庆发、汪必会2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徐宗、乘坐人徐荣雨、王焕歌、王璐、王梦醒5人受伤,其中徐宗、徐荣雨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晚8时左右死亡,小型普通客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滁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 接报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胡德林立即带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随后南谯区区委常委、副区长钱红会带领事故属地乌衣镇相关负责同志也赶到现场,协助善后处理等工作。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关家涛、事故处副处长刘旭接报后等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部署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 四、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谯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其中洪武路已建成通车,尚未移交交警部门管理,为东西走向;皇庆湖路为在建道路,南北走向,两条道路垂直平交,均为沥青路面,双向8车道,洪武路道路中心设有绿化隔离带,该路段限速80km/h;皇庆湖路中心划有隔离黄线,该路段尚未安装限速标识。两条道路路面平坦,雨天路面潮湿。道路白天视线良好。事故发生时该交叉口无信号灯控制通行。 事故现场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原设有信号灯控制通行,2016年3月28日因发生交通事故信号灯杆被货车撞坏,皇庆湖路建设单位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立即联系施工单位,准备修复。4月2日开始浇筑混凝土基础,养护期为20-28天,事故发生时,尚未养护到期,因此信号灯控制尚未恢复。4月22日,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处信号灯控制已恢复。 (二)事故车辆情况 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号丽湾商务公寓A-1119-C、1119-B-03。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3月25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3月29日,车辆状态为正常。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12万元。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徐宗,身份证号码:341103199012261414,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车辆状态为正常。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1万元。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三)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汪青江,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紫薇西村77幢104室,身份证号:341102198612016235,驾驶证号:341102198612016235,2010年3月26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 (2)徐宗,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199012261414,驾驶证号:341103199012261414,2014年1月3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 2、死亡人员情况 (1)徐宗,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见上,略),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徐荣雨,女,汉族,2014年10月5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201410051228,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徐庆发,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2301196307021413,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当场死亡。 (4)汪必会,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汪郢村王小屋组17号,身份证号:3423011964060914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当场死亡。 3、受伤人员情况 (1)王焕歌,男,汉族,2014年4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汪郢村王小屋组17号,身份证号:341103201404301219,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 (2)王璐,女,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陈桥居委会七村65号,身份证号:3411021990061666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南京市军区总院治疗; (3)王梦醒,女,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井郭前组13号,身份证号:341103199108184425,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目前在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 (四)其他情况 1、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与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鉴字第1069号)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头朝北尾朝南的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左侧中部发生碰撞,碰撞位置在事故现场交叉路口中心东偏北路面上;碰撞时,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车速为66-71km/h、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车速为61-66 km/h。 2、据《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356号、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354号):在送检当事人汪江青、刘磊静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粤BCR399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重量15405KG。事故发生时该车空载。 4、皖MX002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8人,事发时实载7人。 5、事故路段属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乌衣中队管辖。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汪青江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和徐宗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时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在建道路未隔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全; 2、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货车、小客车驾驶员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盲目通行所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徐宗,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汪青江,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在经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交叉口处,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观察不仔细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3、蒋明,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市政处主任,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现场管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在建道路没有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深圳市亚龙物流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其处50万元罚款。 5、南谯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重点局),对在建道路没有严格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南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十字交叉口损坏的信号灯,没有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建议 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道路建设、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道路、交通设施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南谯区"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6年5月11日 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6年6月21日14时57分,在G104国道明光市管店段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货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9条规定,滁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董学赋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名名单附后),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查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1日14时57分,王鲲鹏驾驶苏C668ZF小型轿车,沿G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016KM+100M处,在前方无任何车辆的情况下,突然驶入逆向车道与对向姚耕田驾驶的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苏C668ZF小型轿车车内乘坐人王xx、王x、郭x3人当场死亡,王鲲鹏及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李xx、货车乘车人许xx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小型轿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明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明光市交通管理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 接报后,滁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军,市政府副市长陆峰,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德林、市安监局副局长刘泽斌,交警支队支队长张文清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与此同时,明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王政等也相继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管制分流和善后处置工作。省交警总队总队长范厚本接报后带领有关人员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部署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240万元。 四、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G104国道1016KM+100M白石坂大桥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往南为滁州市方向,往北为明光市方向;道路为沥青路面,双向机非混合型车道,道路中心为单黄实线,全宽1440cm,其中非机动车道宽230cm;道路双向下缓坡,路面平坦,视线良好,事发前刚下过雨,路面潮湿;该路段限速80km/h。G104国道明光段今年才完成"白改黑"工程,且部分重点路段增设了交通安全设施。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苏C668ZF小型轿车,为私家车,登记车主:马x,登记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青山泉村4队339号。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5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2016年6月3日,该车抵押给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驾驶员险5万元,车损险198900元,均有不计免赔,保险终止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2、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六安市吉祥汽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六安市七里站(交管站),检验合格至2016年9月30日。车辆投保: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车上人员险每座5万元,车损险30万元,均有不计免赔,保险终止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经网上查询,该车无违法记录。 皖NN241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车主:六安市吉祥汽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六安市七里站(交管站),检验合格至2016年9月30日。车辆投保: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有不计免赔。经网上查询,该车有1起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记录,已处理。 (三)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王鲲鹏,苏C668ZF小型轿车驾驶员,男,汉族,1993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街2号,身份证号:320323xxxx11,驾驶证号:320323xxxx11,档案编号:3203xxxx,2015年6月29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为0分。经查阅公安交管信息,无违法记录。 (2)姚耕田,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青年路12号,身份证号:372926xxxx16,驾驶证号:372926xxxx16,档案编号:3729xxxx,1994年10月10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3分。经查阅公安交管信息,姚耕田近3年有3起违法记录(2014年7月22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2015年11月2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2016年1月22日,不按规定停车),均已处理。 2、死亡人员情况 (1)王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丰县x镇x庄x号,身份证号:320321xxxx24,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后排中间位置,已当场死亡。 (2)王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x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320305xxxx10,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副驾驶位置,已当场死亡。 (3)郭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x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420112xxxx39,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后排右一位置,已当场死亡。 3、受伤人员情况 (1)王鲲鹏,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街2号,身份证号:320323xxxx11,事发时驾驶苏C668ZF小型轿车,事故中受重伤,目前在明光市中医院治疗。 (2)李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x区x乡x村x号,身份证号:320311xxxx20,苏C668ZF小型轿车乘车人,乘坐位置:轿车后排左一位置,事故中受重伤,目前在明光市中医院治疗。 (3)许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金寨县x镇x村x组,身份证号:342426xxxx17,皖NA8992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事故中受轻伤,目前在明光市人民医院治疗。 (四)其他情况 1、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 [2016]痕迹鉴字第674号、675号)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皖NA8992(皖NN44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速为62-64km/h、苏C668ZF小型轿车车速为75-78 km/h;皖NA8992(皖NN44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制动性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2、据《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527号、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528号):在送检当事人王鲲鹏、姚耕田静脉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在明光市中医院,对当事人王鲲鹏、姚耕田的尿样进行检测,经使用胶体金法检测,结果为阴性。 3、苏C668ZF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5人,事发时实载5人;皖NA8992(皖NN44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核定载重量31000KG,事故发生时该车空载。 4、事故路段属于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八岭中队管辖。张八岭中队编制为正式民警4人,协管员6人,警车2辆,中队长为徐辉。按照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值班备勤要求:白班全员在岗,夜班专人值班,白班为早8:00-17:30,夜班为17:30-次日8:00;张八岭中队实行48小时值班制,三个组轮流交班,48小时在岗在位。事发当天,大队办公室主任陈兴宏为大队值班员,事故处理中队王丙涛、潘春柱为值班员;张八岭中队中队长徐辉为值班领导,曹正波为值班员,其他在岗人员有章振山、刘开明、佟广民等5人。上午7时30分,徐辉带领刘开明、杨康等3人沿G104国道1034公里处巡逻至明光,再从明光巡逻返回,并在中队门口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下午14时30分许,徐辉带领章振山、刘开明、杨康等4人沿G104国道1034公里处向明光方向巡逻,巡逻至三界附近时,接到大队长张正飞的电话称"在管店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堵塞,立即前往疏导",于是巡逻人员迅速赶到管店事故现场。此时,管店派出所、明光市消防队、公路部门和120救护人员已在现场开展施救,徐辉等立即开展交通疏导和事故现场保护。约18时许,事故路段恢复畅通。18时至次日早上8时,曹正波带领佟广民、杨康等三人驾驶皖M1498警车沿G104国道巡逻,徐辉、章振山、刘开明在中队值班备勤。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王鲲鹏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使两车相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姚耕田驾驶机动车遇对向轿车逆向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王鲲鹏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逆向行驶,姚耕田驾驶机动车遇对向轿车逆向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王鲲鹏,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未实行右侧通行、逆向行驶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明光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2、姚耕田,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遇对向轿车逆向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两车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总局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 3、六安市吉祥汽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2万元罚款。 4、徐辉,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八岭中队管辖。张八岭中队中队长,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明光市公安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防范措施建议 明光市"2016•4•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重点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能够执行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对国、省道及重点县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完善G104国道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及时消除道路、交通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附件1: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成员(签名)名单(略) 附件2: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略) 附件3:检验证明(略) 明光市"2016•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1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自贡市安监局类别:通知公告发布时间:2017-05-12阅读:462次 2015年2月27日,我市大安区太大路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1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雷洪金、市长刘永湘作出重要批示。副市长唐杰、副秘书长樊勇毅率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大安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大安区太大路"2015•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大安区政府、大安区安监局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樊勇毅任组长。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川CND168,"大众牌"小型轿车(非营运),注册日期:2014年08月0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8月止,核定载5人,2014年7月9日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凭证号分别为:ACHD09ZCTP14B0000340和AVHD09ZZH914B00033G,车辆所有人:陈先财,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何家场3之196号。 川C45800,"科威达牌"大型普通客车(公路客运),初登记日期:2006年08月0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08月止,强制报废期止:2021年08月01日,核定载客26人,2014年08月01日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凭证号分别为:12633313900039139846和12633313900039139831,车辆所有人: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翔龙运业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三居新街。 (二)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太大路22Km+100m,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牛佛方向,西往何市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道路有效路面8.04M,道路双向设有2条机动车道,道路中间漆划黄色分道实线,两侧漆划白色道路边缘白实线,道路临坎侧(道路北面)安装有波形防护栏,此路段牛佛往何市方向设置有连续弯道标志,何市往牛佛方向设置有向右急弯标志。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先财,男,43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何家场3之196号,身份证号:510322197112210018,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准驾车型:C1,初领证日期:2014年8月19日,驾驶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郑道金,男,43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解放街13号附1号,身份证号:510322197103232856,准驾车型A1A2,初领证日期:1995年12月29日,驾驶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 舒娟,女,25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宁远村六组39号,身份证号:510322198904252528,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乘坐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陈本来,男,39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杨家冲17栋5门附14号,身份证号:510304197509104755,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乘坐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陈跃春,男,38岁,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吉成井5栋3门附6号,身份证号:510321197606270030,大安区回龙中学支教教师,乘坐川CND168小型轿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川CND168小型轿车搭乘人付波、刘莉和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乘客邓立彬、田乾明、罗显平、罗阳鸿、李宇霞、张献丹、赵晓容、付招先,在本次事故中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27日,陈先财驾驶车牌号为川CND168的小型轿车(搭乘舒娟、陈本来、陈跃春、付波、刘莉)从大安经何市沿太大路往牛佛方向行驶,08时17分,行驶至太大路22Km+100m弯道处时驶入左侧车道,车身右侧后门处与对向从牛佛往自贡方向行驶由郑道金驾驶的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造成川CND168小型轿车搭乘人舒娟、陈本来、陈跃春三人当场死亡,川CND168小型轿车驾驶员陈先财、乘客付波、刘莉和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乘客邓立彬、田乾明、罗显平、罗阳鸿、李宇霞、张献丹、赵晓容、付招先11人不同程度受伤。 三、事故形成原因及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的事故责任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询问、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陈先财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实际载6人,核定载5人)的川CND168小型轿车超速(实际车速50-55km/h,限速30 km/h)行驶、且未靠右侧通行,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陈先财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在此事故中:陈先财承担全部责任;川C45800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郑道金及两车乘客无过错行为,无责任。 四、事故性质及其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大安区太大路"2015•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五、整改防范措施 1、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日常执勤执法力度,狠抓交通违法行为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职员工及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切实将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到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广大师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