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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进程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核算的思考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实现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重要举措。目前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各项具体规范正在逐项落实。基于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与原政策差距甚大,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产生的新变化,本文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工作,应当进行完善的方面进行了探讨,便于使养老基金核算工作更加清晰地反映改革过渡期间,养老保险基金业务的实质,提高基金核算工作的质量,更好的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养老基金 改革 基金核算 措施
  一、改革前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变化的主要表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在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项目结构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来源方面、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待遇方面等均与改革前存在诸多重大变化。
  1.改革后养老保险基金构成项目及征缴比例的变化
  由原来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变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两个部分。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改革前后差距普遍较大。例如山东省某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改革前的45%转变为改革后28%。新征的职业年金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项目,缴费比例为12%。
  2.改革后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来源的变化
  改革前我国多数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单位负担;改革后养老基金征缴,体现了社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20%部分,仍由单位负担;个人缴费8%部分则改为由参保职工个人负担。职业年金的单位缴纳8%部分由单位负担,个人部分4%由职工个人负担。个人缴费部分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不同来源的基金收入按照规定具有不同的具体用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上缴财政专户后,可以用于发放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的本金和利息则必须计入个人账户,不能提前支取。因此,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应当根据改革后各项目的具体变化,运用恰当的会计核算方法,按照不同项目分别予以明确反映,以便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质量。
  3.改革前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办法存在较大差距
  原政策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改革后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按照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进行计算。养老待遇新旧计发政策从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两个角度比较,均有明显不同。
  二、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改革过程中的基金核算
  养老保险基金核算为了更好的适应新情况、积极完成反映和监督的重要职能,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随着改革的逐步进行,养老基金内控制度要不断修正和补充。改革前后的基金缴费办法在缴费基数、缴费项目、缴费比例方面均有较大变化,工作量较大,难以实现执行新政策当月将全部地区全都按照新政策征缴,多数地区采取了分月分批执行新政策的做法。这就造成了过渡期内,新老征缴办法并存的情况。因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必须提高全员内控意识,从核定参保人员编制性质、核定缴费基数、核对缴费比例、核对缴费项目等各方面入手,完善内控制度,确保新、老征缴办法并存的过渡期内基金征缴的正确性。
  第二,完善新政策下的养老基金支出审批制度。按鲁人社发〔2015〕46号文件规定,改革新旧政策过渡期内,部分退休人员暂时按老办法核定退休待遇,待新政策下的退休待遇正式执行后,将执行"保低限高"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部分过渡期的退休人员将产生补发退休费。因此只有完善并严格遵守养老待遇计算、核定、审批制度,才能更加准确的核算新旧养老待遇核算办法所产生的补发退休费。
  2.针对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基金业务的变化,积极完善基金会计工作
  第一,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新规定。例如,按照山东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应当及时转存定期存款,存款利率按照三个月的定期银行存款利率上浮30%。养老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切实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新政策自2014年10起开始执行,由于等待相应配套的新程序的开发,山东地区具体实施新政策多在2015年10月以后。为了清晰反映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新旧政策过渡期间所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项目的变化情况,应当专门设置明细科目分年度予以核算。
  第三,按照改革后新增的养老基金项目,增设明细科目分别予以清晰核算。原政策下为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科目较为单一。改革后应当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分别核算。
  3.做好养老个人账户实账积累工作
  目前山东省多数地区由于地方财政负担较重,存在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情况,因此造成了许多地区个人账户"空账"。按照改革后政策,鲁政发〔2015〕4号文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8%部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职工退休后领取退休待遇的重要保障。随着改革政策的落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切实做好养老个人账户资金的实账积累工作,履行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资金的重要职责,既要保证个人账户本金的安全完整,又要按照国家规定实现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将个人账户资金从征缴到领取的过程进行完整的反映和监督。
  4.做好改革政策过渡期间的基金测算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由于多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的征缴比例较高,而且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上缴财政专户后,均可用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而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比例降低为20%,并且个人缴纳8%部分需要计入个人账户,不能用于当期养老基金支出。因此,多数地区改革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比改革前明显加大。山东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需要地方财政予以补助,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正常支出。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努力确保测算新政策下养老基金收支缺口的准确性,便于地方财政及时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维持养老基金支出的正常运行。
  5.加强职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对于单位性质为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8%部分实行虚账,即只在业务数据中予以反映,由于没有实际缴费,基金会计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单位缴费虚账部分暂不记账。待参保人退休时由财政部门将虚账部分资金划入保险经办机构,再予以记账。对于单位性质为差额和自收自支的单位,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为实际缴费,进行实账积累,会计核算必须及时予以入账。对于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各类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均为参保人实际缴费,会计核算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另外,职业年金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也要单独进行明细核算。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职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台的新规定,尽量详尽的反映职业年金征缴及发放的资金运行过程。
  总之,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公信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正处于不断落实的过程之中,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应当适应新形势,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和完善,努力为政府决策提供确切信息,确保养老基金安全完整、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为养老基金的健康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依据文件: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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