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合同解除是非正常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途径,合同解除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解除权以合同有效为要件,合同解除后产生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解除;形成权;合同 正常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途径是清偿及清偿代替。除了正常履行之外的,对一份有效的合同来说,便出现合同履行障碍情况,障碍的前提是债务人违反了基于债关系的义务。作为一项重要的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权,国内外学者就此制度从各方面展开过论述,本文采用综合分析法重点论述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一、合同解除的性质 (一)解除合同是法律行为 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一项权利的行使,亦或是一种违约救济手段应用,目前在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实施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称为合同解除权,如史尚宽教授指出,解除合同是以消灭已发生效力合同为目标,故为法律行为。只要解除权人的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无需合同相对人进行承诺,所以说它是单独行为。没有所谓商量一致的说法,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自始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除合同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所以也可以说是违约救济的一种形式,在法国,有学者认为"合同解除的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责任"。在英国法中,认为违约救济是合同解除的一种必然结果,是一种特别的合同责任。 作者支持第一种观点,凡权利皆由其主体、客体,主体为人,客体为物。所谓权利者,指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之力。合同解除是一种法律行为,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为解除权人,合同解除权的对象为合同,解除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解除权。如果认为解除合同是一种违约责任,则需要承认合同有效为条件,合同效力不消灭为前提,何谈合同解除,存在逻辑混乱之嫌。因此,作者人認为合同解除是一项民事权利,而非一种违约救济手段。 (二)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史尚宽认为,民事权利产生的意义不同,可以分为支配权、抗辩权请求权、形成权等四种权利。作者认为合同解除权应属于形成权一种,而非其他民事权利。 德国法学家Seckel认为,形成权,是指因为一方权利人的单独意思表示,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以及消灭的权利。大部分权利人行使形成权,主要以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但是部分形成权的行使,必须要寻求裁判机构,或者说由裁判机构作出判决,学说上称之为"形成诉权",这种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经裁判机构宣判为主,这时候,裁判机构需要认定生成形成权的要件是否齐全合同解除制度中核心债权的各项要件符合形成权的各项标准,所以合同解除权就是形成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一)国外关于解除权的概念 英文"RescissionrightofContact"是指合同解除权,"Rescission"与中文"解除"意义一致,依据布莱克法学词典的定义(第五版),是指合同的终止,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的达成一致意思产生,也可以是当一方违约时,由守约方的行为产生,在英美法系,将合同解除理解为"消灭",它与合同终止是一样的意义,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合同不仅仅由违约这个条件来解除,同时,还可以是双方的协议、履行、合同无法履行而被解除。 (二)国内关于解除权的概念 合同解除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主要是指权利人享有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解除合同的能力。合同解除权产生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二是法律规定条件。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各方给的定义不一样,郑玉波认为,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合同自然解除,从而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崔建远认为,合同解除权是当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合同自然解除,合同权利义务溯及既往。 关于合同解除权概念的争议点在,当合同解除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被解除后解除前的合同还有合同的效力的问题。目前主流的学说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学说认为,合同如果被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发生履行效力,因原合同被解除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未履行的部分当然也不发生合同效力。第二种说法认为,合同并不是说,因为被解除而合同自始不发生效,解除合同只会发生阻断合同的效力的状况,对于已经履行的所有债务,产生新的返还义务,对于未履行的部分,产生履行无依据的对抗权。第三种学说认为,对于没有履行的部分债务因为原合同被解除,合同效力不存在,即当然不用继续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债务并不发生返还义务。在上述三个观点中,作者认为第一种说法更为可取,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这种消灭应当是自始消灭,若不自始消灭,认定已经履行部分的合同继续有效的话,此处的"解除"非真真意义的解除,而是合同变更。不然,已经履行部分的在法律上丧失了履行的根据,例买卖合同,如发生物权转移,物权转移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失去了履行依据。《合同法》第97条已经表明,恢复、补救、赔偿的三种法律后果,直接效果说更符合逻辑。 (三)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1.合同解除权成立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合同解除权的对象是有效的合同,因为合同成立是一种客观状态,并不需要对成立的合同进行价值判断,成立的合同在有效价值上存在无效、可撤销等多种可能,如果合同的效力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则不适用合同解除规则,直接按照《民法总则》第157条的规则处理,如果该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或者被撤销了等现象的发生,当事人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能的情况出现,就应当按原值进行补偿或赔偿。如果发现一方有过失,则应当赔偿没有过失一方所产生的损失,如果当事人都有过失的,那么,需要各自按照过失程度承担损失。 2.以法定或约定的要素发生为合同解除权的前提 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合同出现不可抗力、法定的违约行为、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便产生了合同解除权。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解除权人享有的,当合同具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已经生效合同的一种的权利,产生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债务人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债务部分,返还原权利人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