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秘书的独立人格即秘书人员在面对权威或社会群体的导向能够拥有独立的思考和判断,保持人格的独特性。秘书人员在工作中受群体和个人直接或隐含的引导压力下,个人的态度或行为向着权威、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丧失自我的纯粹思考,甚至做出有悖道德伦常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针对此种现象,强调秘书人员的独立人格能够使其在不同的情境下运用自由意志做出客观,合乎理性的抉择和判断。 【关键词】秘书;独立人格;自由意志 独立人格即个体在行使自由意志时能够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不受外部压力的制约而保证其内部倾向的独立性。由于人格是社会化的人所特有的,势必会打上文化和传统经验的烙印,人在做出自由的择别时往往会压制自然本性,遵循社会既定的规范伦常,或迫于社会群体压力而出现从众、权威服从和依从行为。拥有独立人格则能够有效保证个体在适应环境时保持自我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做出内心独立的考量和择别。 一、秘书独立人格缺失现象 (一)从众现象。秘书人员在工作或人际交往中,在受到群体的引导或压力下,个人行为或态度倾向于与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这种影响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上的影响,通常没有外在直接,明显的胁迫行为。表面上看是秘书个体自主选择和做出的,但实际上是群体影响的结果。譬如近年来,社会上请客送礼、公款消费之风盛行,社会不正之风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形成了一个对秘书极具腐蚀性的外围空间,对秘书腐败起了催化作用。因腐败而获得的利益对腐败分子来说是绝对具有诱惑力的,一些意志薄弱者在这股歪风的潜移默化下,思想麻木,错误地认为别人能捞我也能捞,法不责众。这种从众心理往往造成上级捞,下级也捞,以致整体跌入犯罪深渊。而部分原本保持自身独立的人员,由于与腐化分子的行为作风形成了对比,从而遭到孤立、边缘化的对待,于是部分的人员便与之俱化,从而丧失独立人格。 (二)权威服从。服从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也是任何一种组织和社会文化对人的要求,服从使得各种规范得到遵守,秩序得到保证,但在一定情况下,这种服从也会带来在灾难性的后果。从1963年到1976年间,美国心理学家米尔格莱姆进行的一系列实验研究权威服从现象,从而揭示了人具有高度的服从性。秘书人员本身的角色定位便是领导权威的辅助角色,加之人性本身就具有较高的服从性,于是经常有秘书迫于长官意志而牺牲自我利益,在本身的工作范围之外还要继续服务于上级,迎合上级观点。 (三)群体影响。群体影响对于秘书人员的消极意义则体现在社会懈怠与社会补偿上。当人们一起完成任务时,个人所付出的努力比独自完成任务时要小,这种现象就称作社会懈怠,或者是社会惰化,与之相反的情形叫做社会补偿。秘书人员是领导的智囊、辅助者,负责诸多琐碎繁杂的事务,在和领导的共同工作中,许多上级将工作任务下放,继而是权力下放, 减轻了工作负担,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工作懈怠,加重了秘书人员的工作任务,侵犯了秘书人员的权利。另一方面, 造成了秘书人员擅用权力,滥用职权,滋生贪腐行为。 二、秘书独立人格之意义 (一)保护秘书人员的个体利益。秘书人员的角色普遍意义上是定位于综合辅助管理的,其秉承领导意图,围绕领导工作的需要而展开工作,但这种理论意义上的辅助地位实际上是以秘书与领导的人格平等为前提的,但在实际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秘书由于其辅助性的职业特点而导致独立人格的缺失,即秘书人格是屈从于领导人格,亦或者说是屈从于一种威权。这对于秘书人员独立人格的自我觉醒是否定的,因此对于其独立人格的规建和重新填充内容可使秘书权益得到保障。首先,自我独立的人格是秘书人员的本质性存在,由于独立人格的自我觉醒和知觉为其提供了外在于社群的独立思考,保证了其思想的独立性。其次,基于思想的独立,导致秘书人员个人的选择自由是以其独立之思为依据的,因此其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与责任将由其个人自愿承担,这就避免了秘书个人因独立人格的缺失而盲目屈从与社群意志或威权意志,即保障了其行为抉择的自由性和承担责任的自愿性。 (二)更好地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由意志作为独立人格的本质特征,由自由所派生的责任便能够被个人既自觉又自愿地承担,因为是个人自由意志的抉择结果,所以义务是个人所自觉自愿的。同理,对于权利的使用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因此自由的自愿自觉性质同样适用于权利的使用,这种使用的前提是个人的自由抉择,对于公私关系,秘书人员由于其自身独立的考量,保证了在公私关系的审视上尽可能地避免盲从、硬性服从、无条件依从。 (三)有利于角色重新定位。秘书人员的辅助性角色是基于社会大众对其职业的角色期望所定立的,这种认识在秘书界似乎基本没有争议,但在辅助的意义上我们似乎可以借古鉴今地重新定义一番。即这种辅助不再受权威的绝对性而丧失独立考量的可能性,我们在独立人格的建构下得到的是一种能动的,积极的辅助角色,即能够避开社会心理的普遍性规律,避免从众、权威服从、依从等无意识的决定,而能够独立的思考,自觉自愿地遵从个人定立的辅助准则,这种辅助角色区别于传统的迫于社会主观强力的辅助角色。 (四)便于秘书人员思想和观念的自主改造及适时转变。独立人格的本质特征要求秘书人员拥有自我的独立思考与独特视角,提供了主体思想改造的可能性,由于独立人格自我知觉,要求秘书在任何境况下都保持独立性,即这个社会对于我们呈现的意义,秘书人员都是以个人之思和独立视野来应对着,这是其能够适时转变思想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五) 有利于秘书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秘书的独立人格赋予其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个人能够在自我决断时有独立之思,其二则是在工作中能够主动地自我反思。正是这两个独立,使秘书人员在工作中能够以一种自觉自愿的主观导向来应对外在事物,这就激发了其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这种能动性体现在与独立之思前行为方式的对比,即独立之思前,对于外在的规范或命令是以一种不加思考的服从行为,而在独立之思后,尽管行为最终会导向服从,但在服从前,主体对于外在的规范和命令进行一次审视,亦一次价值重估,这就为秘书人员对于不合理的规范或命令的抵抗预留了位置。由于经过独立之思和独立判断,主体对于自身的行为是绝对自明的,因此对于行为导致的责任也是预先自知的,这样的责任感和责任审视让秘书人员能够更加积极地决断,即在行为发出时,克服了主体意识的盲目性和模糊性,从而更好地发挥秘书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三、秘书独立人格缺失的原因 (一)伦理模式构建的精神桎梏。自孔孟至汉儒董仲舒,再到后来的南宋朱熹等先哲的君臣观对后来的人们产生了深刻的思想印记。这并不是一种政治制度或法律意义上的强制规范,而是一种道德伦理的模式建构,规定了其秩序、准则,这在他们看来是符合最高道德准则的行为导向。而这种伦理规范继而被封建统治者所利用,可以看出道德规范首先是以一种他律的形式约束着众人,因而道德规范的他律性表现出的特点是外在约束力、外在的导向功能及道德义务性。也就是说这种道德规范在最初的阶段是靠强制力来约束个体的行为,并不是个体心甘情愿的行为。尤其到了南宋,这种伦理规范强调一种绝对的秩序和纯粹的服从,违背了人的独立人格,抹杀了人的自由、平等、独立,于是这种伦理构建的外在约束力日益彰显,越来越与个体的基本利益冲突。 (二)中国政治环境的影响。封建社会人们的行为取向几乎全由传统型权威和个人崇拜所决定。在封建制度的支配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主仆"关系,既定的秩序导致了臣民的习惯性服从以及墨守成规的无意识行为。"君权至上",皇帝作为最高天命的的行使者和代言人,皇权的至高无上和对其的绝对服从使得臣属关系尤甚。 (三)社会心理导致的从众和权威服从。秘书人员从众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为了做正确的事,二是为了得到他人的喜欢和认同。在情况不明时,这种从众的可能性会增强,除此之外,在危急时刻,或责任重大时,人的自我独立判断会趋向于从众。在群体工作中,秘书人员会受到来自群体行为一致性的压力,"叛逆者"会遭受群体的不友好待遇,于是从众成为一种获得与他人行为一致、情感达成一致的策略。而秘书人员对于权威的服从是人具有的一种先天趋向,责任重大的时刻或来自合法权利的指示时,秘书人员会趋于本能避开对于责任的承担而对合法权力的指示进行遵从,从而缺乏自我的判断和对于事物自身的冷静考量。 四、如何唤回秘书之独立人格 (一)秘书必须要坚信独立人格的存在。我们的人格是"人性的"而不是"机械化的"。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才能正确认识世界。我们是自由的,我们不受普遍必然性的绝对支配,而这种自由在行为上则体现在自由的抉择,即我们有能力去做出我们内心所意愿的择别。这种倾向实际上不是脱离社会,脱离他人,而是在主观上,即主体意识形成一种自由的个人考量境况,显然这种境况是主体意识化的产物,而非行为的对象化。"存在"赋予秘书人员独立人格以"人"的意义,赋予其"人性"。由"存在"所得出的自由和自由本身的特性则赋予秘书人员以人格的独立性。 (二)秘书必须具备独立意识。秘书作为一个社会角色,应该遵照社会对其的角色期待进行角色扮演,然而这种社会群体的普遍规范是有待争议的,我们不能不加思考地盲从社会规范,秘书人员必须有自身独立的考量,秘书其本身的工作便带有鲜明社会群体协作性质,秘书个人在群体中的独立意识对于自身的行为导向显得至关重要,我们在秘书角色的扮演中,不能仅仅以外在的规范性为标准,更应该树立内在的主观准则,并对于这一准则以情感的敬重,才能在角色扮演中赋予角色生命力。虽然秘书是依靠领导者来发挥自身作用的,但是秘书人员首先要求其自身要有"遗世独立"的自我知觉,即将自我从世界和社会关系中独立出去,以纯粹的"心"来观照世界。秘书必须获得独立的思考,尽管这种思考是自为的,我们对这种有着指导意义的观念也绝对不能粗鄙地弃绝。 (三)秘书应建立积极的独立人格。我们拥有择别的自由,于是我们在道德实践中有了选择善恶的自由,这种做法体现的是主体的自由,但没有体现出自由的积极一面。真正的自由还需要往前更进一步,那就是去选择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只有当个人意志选择了这种道德法则时,也就是说把自己的主观准则变成客观法则时,人才具有了真正的自由,这种积极的自由给人们带来行为的合法性或道德性。所以道德法则和自由是相互蕴涵的。 道德法则为我们提供了行为依据和一般的范式,这样我们就能保证个人的道德实践首先是出于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同时又遵循了道德法则赋予的范式,且带着对于法则的敬重而付诸于实践,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是遵循个人自由选择的道德法则而行为,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责任都是由主体自觉和自愿承担。敢于对个体的自由行为所导致的责任进行自我承担,这种自由是有担当的自由。因此秘书人员在拥有了人格独立性后,仅仅是拥有了初步的自由,我们要为这种自由寻找法则和范式,并对个人的选择承担责任,这才是积极的独立人格,至此,人格的建立才算是一个完满的结束。 【参考文献】 [1]侯典牧.秘书心理与行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 [2]许燕.人格心理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阎力.当代社会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