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许多人对破产的理解都局限在狭义的解释层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破产案件受理困境的原因之一。因此,对破产概念的界定至关重要,是文章进行论述的基础。 关键词:破产;案件受理;程序 1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1.1破产制度的不完善 市场经济国家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就是破产法,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制定实施后,破产案件数量虽未如预期增加,反而是逐年下降。与此同时,连续两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接受工商检查的企业数量惊人。这些被撤销的企业大多属于应破产而未破产的。破产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是没有破产申请的问题,也有当事人的申请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此外,由于政策破产的取消,也有一些因为这个因素减少了破产案件的数量。这一现象表明,我国《破产法》顺利实施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中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破产制度。 1.2我国破产案件受理程序之不足 1.2.1双重审查使破产案件受理难 破产案件基本都有着极具复杂的共同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也相当复杂,如果单单仅从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资产证明以及财务报表和债权催缴通知等材料观察就很难从实质上掌握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的条件。尤其是针对恶意破产申请,对其提交的伪造资产状况证明等材料判断真伪是很复杂的,并且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以及科学的程序设置是无法保证破产受理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如果把审查当成表面工作那根据以上表达的观点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营业和名誉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如果中间再发现错误想要挽回,那当事人的很多算是却已经无法挽回。为了保证公平,防止出现错案,在无法查清债务人资产的情况下,许多法院是拒绝受理破产案件的这也就是造成现实中破产案件受理难的主要因素之一。 1.2.2无争讼对抗程序 从整体上来看,破产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但是也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对抗性也不亚于其他的讼诉场面。而且只有债务人自己才最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然而最关注债务人是否需要破产的是债权人。所以只根据一方的申请材料来决定是否破产并不科学,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利益的对抗,才是决定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关键因素。也就说明,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争讼程序破产受理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让更多的利益相关人员参与到争讼之中,应当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双方激烈争讼的条件和程序,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主持者、监督者。通过双方激烈的争讼后,那么债务人的实质破产原因就会浮出水面。具有公开审判原则、民主决定原则、言词原则等基本程序制度的合议庭,对于解决当事人的争讼问题非常有效,然而我国的破产受理程序是一种庭外审查,并不是在合议庭下进行的。然而这样一来,没有当事人的争讼程序,就会大大的降低破产受理裁定的公正性。 1.2.3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因为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所有对于破产受理,法院完全可以仅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就可以作出判断,而且破产受理法院也是在一个不公开、不透明的程序中进行,法院的司法权力独大,再加上没有对其的监督机制和权力制衡,所以导致法院就变成了恶意破产申请人的帮凶。 2我国破产案件受理问题解决措施 2.1对破产法误解与偏见的纠正 很多人对破产法存在一定意义上的误解,认为破产法是对经营不善的一种妥协,应该从严受理,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必须有破产法来处理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企业,破产法一定意义上确保了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持了市场秩序,从而促使市场经济稳定有序运转。因此,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取消对破产法的误解和偏见,正视其在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和意义。 2.2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可以明确当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对于企业破产可能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负有解决的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必须要切实执行,从而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给法院来受理破产案件,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避免破产案受理后把社会問题都丢给法院来解决的错误做法。以前对政府有关部门一项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社会意义进行评价时,往往提到"一票否决制""首长负责制",这些制度也应当在破产案件社会问题的解决上实行,破产案件受理后,对于破产企业职工救济安置等一系列问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及时地承担起责任,来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将社会工作推给人民法院的政府必须负责,对于那些推卸责任不及时解决破产企业职工救济安置等问题,而发生矛盾的解决者,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必须要追究其渎职的刑事责任。如果出现破产企业职工因为救济安置等社会问题而在人民法院门口静坐请愿等情况时,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将人接走,否则就应追究其渎职责任。 2.3设置专门的实质审查程序 对于当事人的财产和营业,在破产还没有真正开始,法院只是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受理时,没必要进行限制,但是相关利害关系人应该通知。此时,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破产申请的实质性原因。利害关系人可以参与到合议庭中去,可以提出异议,与申请人展开辩论。法院是否受理破产案件,要根据双方最终提交的证据和辩论结果来作判决。这样一来对于债务人的破产原因法院就能够真正的查清,进而可以判断是否进入实质破产程序,实现实体公正。如果首先要确定实质性问题,将在程序之外审查和确定大量实质性问题,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公平现象。 3结语 针对破产案件受理过程中的各方面困境,作者主要提出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具有相当大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对于破产案件受理过程中困境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希望本文能够对破产案件受理中困境的解决能够提供一定的理论帮助,能够真正发挥破产法律的立法目的,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秩序,为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立案登记制与破产案件受理机制改革[J].法律适用, 2015(10). [2]齐明.论我国破产程序转换与债权人后续重整申请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5). [3]许尚豪,瞿叶娟.立案登记制的本质及其建构[J].理论探索, 2015(02). [4]付翠英.论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与确认[J].政治与法律,2015 (02). [5]杨姝玲.论破产重整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J].河北法学,2015(02). [6]潘剑锋.立案登记制与理性诉讼观的培育[N].人民法院报,201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