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在用法教义学评价上述条文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法教义学,北大法学院凌斌认为,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1]此外,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2]那么可以说,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是立足于本国现行法律,然后对其做体系化解释。即法教义学首先要做的是信奉现行法,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那么,对于国内各位学者对待上述条文的分歧:李阳认为目前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专利权无效,专利合同也应该无效,专利转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刘铁光在《专利无效后法律項目》中对现行法律的规定的认同。就本文而言,应当秉持刘铁光的观点。因为如果就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价,我们就要以信奉该法条所规范形成的法秩序为前提,来对其做体系性的解释。这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专利法》第47条第二款的基本立场。 确定了基本立场后,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我们如何对其做体系性的解释:首先认定,专利法的上位概念是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上位概念是民法,而在民法的范畴内,涉及该条文的要属合同法。那么,同处在民法体系下的专利法和合同法应该在体系上表现出一致性。对于该条文中所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如果仔细思考就会发现,他们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当订立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时,如果事实上专利权是无效的,那么在该合同的订立中,专利权人的对方当事人对合同存在着重大误解,那么根据相关规定该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不为法律所承认。而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的无效认定并不溯及合同的效力,即规避了合同效力问题。但这样的矛盾存在并不违背其体系的一致性,因为根据法理学,特殊法中的规定违背了一般法时,应当按特殊法的规定执行,可以这么理解,专利法中该条文关于合同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而合同法则属于一般规定,这样的矛盾存在是法律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特点,所以一个普遍存在的特点并不意味该条文不具备其体系的一致性。 此外,法教义学的特定立场同时也决定了其有着特定的方法:法教义学在立场和方法上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司法中心主义。我们都应当认定,司法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及表现。而法教义学的方法论中着重体现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方法。那么,对于上述专利法条文的解释就必然要包括这一方面。"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保证司法的效率以及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如果对于所有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都可能在将来被推翻重新审理的话,不仅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对司法效率的阻碍,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摧残,如果没有该条文,也许人们对于司法处理就会存在着不信任:人们会抱着"说不定会在将来就会被推翻"的想法,这对法治建设是有着极大危害的。 法教义学的司法中心主义决定了价值判断的不可或缺,因为司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从普遍规则到具体情形的适用问题都存在着价值判断的解释空间。对于该法条来说,其调整的是专利权人跟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但是明显可以看出,该法条倾向于保护专利权人:即使专利权后面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所谓的专利权人之前所主张的专利侵权赔偿等仍然有效,并没有规定其按不当得利来返还损害赔偿。同时对于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也规避了其效力问题。这样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专利法本身还是保护且鼓励更多人去成为专利权人,这与其立法目的是保持一致的。当然,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法律对专利权人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是否无视,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对此,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不公平,法律的作用只是维护相对的正义。对于对方但是人的保护也基于其存在自我保护意识的前提下,换句话来说,民法的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此也尤为体现:当事人自己订立合同时有义务查证该专利权的有效性,并了解订立合同所要承担的风险且愿意承担,这意味着他要对自己可能承受的损失负责。由此看来,这样的法律价值取向并不意味着不公平,反而更能体现民法体系性原则的一致性。 最后关于"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一款,也体现了法律体系性的价值取向:法律是为实现公平正义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严厉打击恶意违法犯罪行为所制定的。 参考文献: [1]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中外法学,2015(2). [2]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1. 作者简介: 陈鹏炜,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