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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应该给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发放营养补贴


  主持人,你好:
  企业是不是一定要给接触到职业危害的员工发放岗位津贴或营养补贴?我查了相关法规都没有此要求。按我的理解,企业只要满足了"提供符合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进行了职业危害监测、职业病体检、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就可以不用发放岗位津贴或营养补贴?
  易安网友nnr2004
  易安网友,你好:
  1992年,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当时的化工部根据通知要求,于1993年3月12日制定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对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提出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原则上以国家标准GB12331—90 《有毒作业分级》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但随着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化工部取消,以前的标准和规定是否废止或者还适用于目前的情况,没有定论。但对某些特定行业可能是有的,例如煤矿的井下工人。
  施倚
  承包单位的土地种植,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主持人,你好:
  何某承包了单位的土地种植枣树。为了除草方便,没向单位请示,也未经单位同意,自己购买了一台旋耕机。因长时间没使用,电瓶不能发动。为了充电他找人帮忙扶机子把,自己随手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绑在车头上,准备把机子拉到离电源近的地方好充电。结果绳子断了,自己摔倒在地,腰被摔成骨折。请问此件事能否认定工伤?
  新疆网友 程明军
  新疆网友,你好: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同时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劳动报酬。而承包关系是平等主体关系,承担经营风险,获取经营利润,系平等独立的经济主体,与单位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隶属性质的劳动关系。广义上以利用他人的劳务或劳动力为标的的雇佣、承揽、委托、保管四种合同类型统称为劳务供给合同。最典型的当为承揽合同,其是以劳务或劳动所为之结果(工作的完成)为标的。
  何某虽然是因为修机器而受伤,该机器是用于在其承包单位的土地上除杂草。因此可认定其是从事承包工作而受伤。换言之,他是在履行承包事务而受伤的,并非履行雇佣工作而受伤,不是从事劳动关系下的工作而受伤。其受伤地点和时间也证实了这一点。所以不应认定工伤。
  施倚
  船舶运输危化品经营资质有哪些规定
  主持人,你好:
  我们企业在长江上用船舶运输化学品,请问:船舶运输危化品经营资质有哪些规定?
  宜昌 康煜
  康煜先生,你好:
  根据交通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对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提出以下要求:
  一、 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从事国内水路危化品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规定的要求。
  (五)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六)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七)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施倚
  有火灾危险性的化学品储存要求
  主持人,你好:
  我们企业从事半导体原料生产,需要使用大量有火灾危险性的化学品。请问:这类危险性物品的储存有哪些要求?
  无锡 袁桂泉
  袁桂泉先生,你好:
  有关火灾危险性化学物品的储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设置无孔洞的一二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3.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4.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3层。
  5.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的储罐。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6.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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