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通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損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