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停车的; (二)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四)未保持安全车距的; (五)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八)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的; (九)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十)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行驶的; (十一)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十二)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对前款规定行为的罚款处罚,与本标准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九、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处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核定乘员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十、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处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