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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责任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律师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律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那么一般律师责任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呢?和本站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
  律师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一般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末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
  2.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3.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
  4.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5.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7.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8.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
  9.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10.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11.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12.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13.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损失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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