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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之一


  导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前,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前,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依法处罚。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八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未减速或者停车了望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或者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五)摩托车搭乘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了望的;
  (七)行车时车门、车厢没有关好的;
  (八)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九)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二)违反规定鸣喇叭的。
  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未随车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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