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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借委托理财之名行非法之事


  我国早期的理财市场多数是个人理财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理财市场进入到了一个相对成熟期,投资者的结构比例也在发生变化,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流。银行里存的钱越来越多,然而普通百姓却发现可以"钱生钱"的渠道并没有见长,许多想把手中的积蓄或资金通过理财进行保值、增值的人士,由于没有时间去研究和学习理财知识,这样委托理财便迅速发展起来,出现了众多的理财机构。有些理财机构或者个人便打着委托理财的幌子进行非法行骗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小心"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就是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理财机构,并由专业人士进行操作,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盈利时受托方将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费,如亏损时,风险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
  据统计,最近几年关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案例在不断增多。曾轰动一时的"德隆系"下属德恒证券公司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名,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合同"、"委托资金、委托国债管理合同"等形式,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采取承诺到期后归还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亿余元。而昆仑证券亦是采取以承诺保底和较高固定收益率为幌子,采取委托理财合同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96亿元,涉及13个省(市)75家机构、6485名个人。案发时,有10.5亿元无法兑付。
  细心巧识别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合法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作出承诺保证固定收益。合法理财的收益来源于投资风险收益,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收益,合法的委托理财合同一般是言明风险、严格约定收益的额度和分配情况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像上述两家证券公司那样约定保底条款,承诺到期返本并支付固定收益等方式。另外,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方法还有以下两点:
  (1)查看被委托机构是否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根据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的规章文件规定,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若要开展此业务要取得相应的资质。也就是说,个人是根本不可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开展此业务。这是很好的一个识别方法。投资者可以在签订委托合同前预先查证一下被委托公司的业务资质,若没有此资质则不要与之签订合同。
  (2)查看被委托机构是否不法提高存款利率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在我国,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几乎所有的委托理财关系中,"保本承诺"始终是最让人心动的一个条件,毕竟,投资者的第一个心态是保证资金安全,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寻求资金的增值。然而恰恰是这个意在保护资金安全的"保本承诺",成了资金不安全的最大"隐患"。
  所以,投资理财者在投资活动应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委托理财这两种行为。不要以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底和固定收益条款,合同到期时被委托方就必定要支付,这种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双方就此合同产生异议进行诉讼,法官即使不判定整体合同无效,也会认定这些条款无效。只有在合法委托理财的情况下,投资者才能有合法的收益,并确保自己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作者单位系汉龙律师事务所)
  法律链接:
  1、《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国务院第247号令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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