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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济效应分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济效应分析(2019)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产业升级,助力大众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加计扣除政策不完全适应企业研发活动中的一些新要求以及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对复杂等问题。因此我们以XX区近三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数据为样本,并结合实地调查情况,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其效应进行研究分析,梳理查找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据此探寻改进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9年度,我局管辖的税务登记户14122户,比上年增加2879户。应参加汇算清缴户为13007户,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数据为12438户,汇算清缴面为95.63%。在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中,有188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6亿元,较去年同期的168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83亿元相比,优惠户数增加11.31%,优惠金额增长20.37%。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方面,一是摸清底细,统筹安排。主动联系科技局获取《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创企业名单》,并结合市局下发名单进行分析,拟定510户重点宣传辅导户,指导税务所进行一一摸底、精准辅导,实时跟进纳税人享受情况。二是指定专人,定期扫描,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通过系统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疑点数据进行定期扫描,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对漏享受的及时通知,让纳税人准确享受、最优享受。
  XX区2017-2019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年度
  申报享受户
  户数增幅%
  享受加计扣除金额
  加计扣除金额增幅%
  2017
  76
     14309
     2018
  167
  119.74   38327
  167.85   2019
  188
  12.57   46030
  20.10   2018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户数和金额与2017年相比都大幅增长,2019年处于稳步上升趋势。   二、政策依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优惠事项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诉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十)《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十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十四)《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局管辖的纳税人近几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论户数还是享受金额,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研发活动难以界定   在后续管理中税务部门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对于企业已取得研发成果的研发项目还相对比较容易认定,但仍存在部分企业的研发项目已开展多年,但是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也没有产生相应的研发成果,失去了研发活动本身的意义。   (二)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极易混淆,难以准确划分。如白条进入研发费用,比如专家评审费,仅凭专家的签字,不符合所得税前扣除凭据合法性的原则;人员费用超范围归集,分配表无工作量统计;职工福利费进入人员费用;委托境外研发归集到可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环保费、房屋装修费归集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材料领用手续不规范;费用归集项目错误,如将其他费用归集到无形资产摊销项目;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未冲减研发支出;形成的样品、试制品未视同销售,对应的材料加计扣除等等。   (三)管理难度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研发活动进行了定义,对需要留存的备查资料进行了规范,但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文件、进度情况等资料往往收集不齐,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留存资料难以判断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项目。   (四)监控难度大   部分纳税人发生了研发费用而未享受该项政策,出现这种情况一是部分纳税人亏损,不需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是部分纳税人对该项政策不了解,不熟悉,对新的政策变化缺乏认识,存在畏难情绪,不知道怎么享受政策。   四、意见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   通过对纳税人的培训,帮助纳税人正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支出,激发企业创新动能,加速产业升级,助力大众创新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对税务干部培训、实地核查,不断提高总结,摸索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点,提高政策执行水平。   (二) 规范企业财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企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对于研发过程中需要报销的费用严格按照企业规定流程进行申报,材料设备使用时填写相应的项目领用单,注明该材料的用途,多个项目中的直接投入费用按合理规定分摊,项目完成时提供结项报告或鉴定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并附有相关部门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签名;财务部门应充分了解研发项目目标、总体预算、进展情况等,合理安排资金,建立研发项目专用账户,合理界定及归集研发费用,做好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计录和报告等工作。   (三)与统计、科委进一步加强联系   通过横向的沟通联系,取得存在研发费用的企业名单,为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培训打下基础;通过与科委的进一步沟通衔接,提高税务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判断能力,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的力度。   ( 四)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   这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相对匮乏,起步阶段易发生亏损等情况下,研发税收优惠需要对中小企业的创新给与相应支持,可以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条款。在优惠方式上可以选择对研发费用不足抵扣的中小企业,可采取当年返还其税收的政策,这样可以直接增加企业当年的现金流入,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呼吁,目前,已出台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这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促进力。   (五)制定较为详细的指导手册,指导企业规范核算   政策要求多用途对象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做必要记录,并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应进一步明确企业应作哪些必要纪录,哪些分配方法是合理的,以便更具有操作性,减少税企之间的争议,更好的帮助纳税人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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