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主体,深入分析民营企业反腐的时代机遇可知,在如今国家反腐浪潮的推進下民营企业反腐事业已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自身也不断寻求反腐新路径。但是民营企业要想做到依法治腐却也是困境重重,不管是公私有别的历史难题还是重受贿轻行贿的中国特征都成为民营企业反腐的法律困境。本文力求剖析民营企业反腐的历史机遇和法律困境,为民营企业反腐事业厘清发展方向,探索发展路径。 【关键词】民营企业;反腐;法律困境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我国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稳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控股、集体经济、外资及其控股之外的经济组织,主要成分是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1]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正式表述为"非公有制经济",在日常实践中民营经济的叫法较为常见,两者所指相似,故不作细化。按照经营管理权的归属划分,企业可以分为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指由民间人士与民间机构经营的企业,与国营企业相对应。《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17年的统计显示,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达2726万家,民营经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占比超过50%。民营企业在经济增长、财政贡献、就业市场等各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随着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一些依附于民营企业的"水蛭"却也不断吮吸着它的躯体,成为日渐顽固的"疟疾",民营企业腐败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在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大背景条件下,以京东、华为、万科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民营企业开始编织长效治腐的蓝图。他们或是潜心自查自我疗治,或是携手并肩,力图共建反腐败之长城。诚然当今日益繁盛的反腐败事业无疑为民营企业反腐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审视民营企业反腐的法律困境。 一、民营企业反腐必要性分析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指民营企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实施了腐败类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具体包括职务侵占、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在国际领域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包含在私营部门腐败犯罪之中,表现形式更为多样。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看,私营部门腐败犯罪表现形式涵盖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贿赂、贪污、挪用、洗钱、内幕交易等,与腐败有关的资产非法增加、窝赃、妨碍司法等附随性犯罪也包括在内[2]。从国内刑法实践来看,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联合发布的近五年发布的《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显示,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率一直高居榜首,五年来保持占比持续上升的态势,2017年已达86.6%。这其中职务侵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贪腐类犯罪尤为突出,成为高频率罪名。民营企业竭力反腐不仅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助力公权力部门反腐事业的强大力量。 1.企业自身发展需要 腐败作为民营企业经营的"蛀虫",对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腐败活动的非法属性和内在隐蔽性特征造成腐败的支出尚且不能仅仅通过查处的案件进行统计。有学者提出从企业的日常支出中找到民营企业腐败支出的计量方法。根据我国的会计制度实践归纳出企业的招待费和差旅费常被用于包装腐败支出,故而可将其作为度量中国企业腐败支出的一个指标[3]。重庆大学高扬志博士根据这一理论,对中国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的腐败支出进行统计,发现企业招待差旅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值为2.52至1.25之间[4]。所占数额之大,足以引起企业家的审视。 2.助力政府反腐效能 民企反腐从来都不是自家私事,民众大多关心公权力下的腐败问题,对民营企业的腐败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在民营因腐败问题衰败时顶多感叹一句"富不过三代"。然而,民营企业腐败并非仅仅是"家丑",反而因腐败的复杂特征将公权力、社会大众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著名学者庄德水先生提出民营企业腐败势必会损害企业家的利益,但是民众又何尝不在为民营企业的腐败买单呢。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造成内耗,浪费资源,助长不良风气。外部腐败则将民营企业与公共权力、中介组织联系起来,造成腐败滋生蔓延,影响公共秩序的良好发展。"一个老板绊倒一群官"的现象屡见不鲜,将民企纳入反腐倡廉的范围内无疑是净化从政环境、构建良性政商关系的关键所在。 二、民营企业反腐机遇解析 我国民营企业的反腐败事业虽处于起步阶段,却也做得风生水起。以华为、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万科、京东等行业领军企业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开展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反腐败浪潮。他们改变以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逐渐树立"零容忍"的决心,从"家丑不可外扬"到"查处一起公告一起",从内部处决到移送司法,越来越严苛的反腐行动成为民营企业内部的"诊疗器",系统深挖企业内部"毒囊",净化企业"肌体"。如今,将民营企业纳入国家腐败治理体系已然成为大势所趋,民营企业反腐事业遇上时代机遇。 1.国家反腐败浪潮助力 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持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方针。长久以来我国就一直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其实行依法监督和管理。在反腐败事业上,国家反腐败浪潮的大力推进必将助力民营企业反腐败事业的进行。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领导反腐败事业,"老虎"、"苍蝇"一起打,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之势铸成反腐之城。反腐败不再"看人下菜"、不因身份、数量而例外,上至中央委员、下至基层官员,统统被框入制度的牢笼;不因地域、空间而区别,国内统筹一盘棋,无一省市例外。国际遍布天罗地网,通过加强国际合作,通力追捕外逃人员,避罪天堂不再避罪;不因行业、领域而止步,六年的反腐败斗争一直坚持反腐无禁区,不论司法、外交、还是国安、金融等任何行业都不存在"特殊领域",坚持做到反腐无死角。以国家反腐事业为参考,民营企业乘着国家反腐事业的东风,保持零容忍的决心,秉持反腐无例外、无死角、无禁区的精神,必将事半功倍,开启民营企业反腐新篇章。 2.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 自确立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以来,我国对民营企业一直采取扶持与管理并重的措施。融资方面,为改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于今年6月和10月连续两次增加1500亿元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通过宏观调控以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财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16日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强调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做到民营企业应享尽享。经济的扶持将会给民营企业腾出更多财力、物力、人力支持反腐,只有企业生存下来了才会思考怎么高效发展。除了在经济政策上的扶持,一些民营企业数量众多的一线城市的政府也进一步着手探索反腐新路径,助力民营企业反腐。以深圳市为例,由中共深圳市纪律委员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牵头制定的我国首个反贿赂领域地方标准——《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于2017年7月1日发布。作为国内首个反腐治贿的地方标准,其适用范围突破国家机关,拓展至企业,重力打击商业贿赂,民营企业反腐成为重中之重。该标准明晰贿赂定义并确立贿赂包括的范围,接轨国际标准,为民营企业的反腐败斗争提供更广阔的视野与更专业的理论。更重要的是,该标准将民营企业反腐着力点连点成线,连线成面,规划出一张反腐巨网,使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商业贿赂不仅成为不敢,也成为不想与不易。 3.企业反腐类联盟组织的构建 为破解因企业间腐败人员信息不通畅,误用腐败分子最终致使行业遭致损失的难题,一大批民营企业开始探索畅通行业失信者信息,构建防腐信息互通的联盟机制。2015年由阿里巴巴、碧桂园、万科等为代表的来自不同行业的企业在上海发起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该联盟旨在通过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共享数据、建立职场不诚信档案以提高企业反舞弊能力,营造廉洁的商业环境。作为国内首个由企业发起成立的以反舞弊为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历时三年的发展,该组织成员已由最初的10家单位发展到如今的260家单位,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影响企业人员近500万人。该联盟设置失信档案,通过各成员企业上传失信人员身份信息构建起一道"防腐长城",杜绝腐败失信人员再次进入成员单位。目前,已有上千名腐败分子被拉入黑名单,对其实行了强有力的牵制。无独有偶,2017年电商巨头京东联合腾讯、百度等知名企业也成立阳光诚信联盟,旨在通过互联网手段共同打击腐败、欺诈、假冒伪劣、信息安全犯罪,提升联盟成员反腐治理水平。现联盟成员已增加至173家企业,联盟内部设置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犯罪信息互通。此类反腐类联盟日趋壮大与完善给予民营企业反腐事业更多可循路迹,势将巩固民营企业反腐成果。 三、民营企业反腐的法律困境 习近平在11月1日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中国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为了惩治党内腐败分子,也是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之下,法律反腐成為腐败治理的必然选择。自十八届三中全会示意将建立健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理论上,我们已将反腐大业纳入法律体系。但是民营企业反腐作为国家反腐败大业中的重要一环,却依然出现诸多法律空缺,亟待纠正。 1.公私有别困境 反腐败国家立法是用法律手段规制腐败蔓延,做到依法治腐。然而,法律的适用范围总会与现实困境存在偏差,造成许多法律盲区。 第一,重公轻私。目前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公共财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利益设有专门的保护条款,且运用刑罚较重,但却对非公经济保护不够,目前我国刑法涉及民企保护的罪名只有不到10个,反差较大。一些性质相同的行为,如果危害对象为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刑法则予以定罪,如果危害对象为非公经济组织,则不属于刑罚打击范围。刑法第八章在设置诸如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时对犯罪的主体有严格限制,即基本上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5]。这类限定显然没有将民营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情况包含在内。我国刑法把侵害国有企业和公有经济的行为定性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并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渎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设专章规定[6]。但对民营企业的高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利的却难以按刑法定罪,很多时候无奈之下只能依据公司相关规定采取辞退等措施。辞退者并未受到太多约束,可以继续进入新的公司连环作案,严重者可带坏整个行业的风气。这势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因为腐败成本低廉而助长腐败行为。 第二,惩处差异明显。我国法律对企业行贿的公私有别还表现在惩处力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以民营企业判罪中频率较高的职务侵占罪和国有企业中判罪频率较高的贪污罪为例做对比。根据《2017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所得数据整理可得,民营企业中判处职务侵占罪的频率与国有企业中判处贪污贿赂罪所占频率一样,都在当年所归类别频率统计中都占居第二。因而比较占居同样犯罪频率的两类罪行的法律惩治力度便具有现实意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做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有期徒刑单个罪名最高为十五年,故而职务侵占罪最多可判十五年。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进行裁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在国有企业家犯罪罪种中占居第二的贪污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其中隐含的并非只是死刑与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差距。同属于司法量刑数量中占比较高的两种罪行,却在处罚上相差甚远。众多的腐败分子因为法律的"重罪从轻,轻罪从无"规定得到再三赦免,所需付出的腐败成本日趋低廉,这无形中给腐败分子提供了众多心理暗示,也无疑是对反腐败事业的一记重锤。 2.重受贿、轻行贿 受贿与行贿本是一体两面、互为因果的关系,两者在我国腐败案件中占有最大比例。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财务管理制度的日益调整完善,职务侵占类犯罪日趋减少,反倒是贿赂犯罪始终有增无减。原因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历来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法律传统。尽管党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我国也在近几年的法律修改中逐步将行贿罪强化,增加法律限制,然而"受贿官员坐牢,行贿老板逍遥"[7]的社会现象依旧存在。对每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公布的腐败犯罪数据进行分析,不难得出近六年的受贿罪与行贿罪人数。版面数据的差异初步体现出以行贿罪所论处的人远远少于以受贿罪论处的人数。分析行贿犯罪占受贿犯罪之比可以得出每年的行贿犯罪数虽从原本的23%逐年渐增到70%,但却又在2017年呈下降趋势。现实情况却是一起受贿案件实则涉及多名行贿人。如创下十八大以来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受贿金额最高纪录的白恩培案,其利用职权共收受17家单位和个人钱物贿赂,总计共达2.4亿元。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受贿的2302万余元中共涉及8名行贿人。故而每年的刑事判处数据上行贿犯罪数远低于受贿犯罪数显然不合逻辑。可见目前这种以受贿罪为重心的腐败治理体系和模式并非符合事实的法律定罪,势必造成难以有效遏制腐败滋长的局面,也将使民营企业的反腐败事业陷入困境。 在民营企业反腐日趋成为反腐热点的社会背景下,保持民营企业反腐激情,创造性地提供政策支持,规范法律法规,让民营企业全力加入反腐浪潮之中,是当今支持民企反腐的重点方向。保障好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使扶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作用破除民营企业反腐困境,增强安全感和获得感,也将稳固民营企业持续发展,为国家注入无限活力。 【参考文献】 [1]赵国伟.我国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障[J].企业管理,2018(11). [2]宋寒松 杨静 姜勇,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与预防对策[D].人民检察,2015. [3] Cai H,Fang H, Xu C L.2011.Eat,Drink,Firms and Government:An Investigation of Corruption from the Entertainment and Travel Costs of Chinese Firms[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54(1):55-57. [4]高扬志.中国经济转型中的腐败与民营企业创新:理论与实证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6:50-52. [5]刘长秋.我国法律反腐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 [6]龙在宇.民企反腐若失败,最终将由全社会买单[J].廉政瞭望,2018(09). [7]满树军.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D].吉林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