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伪造信用卡诈骗的行骗对象有哪些


  很多人只知道,在信用卡诈骗中,只有伪造或者是变造的信用卡,才可能会被称为信用卡诈骗罪,其实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形式有很多的种,而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只是其中的一种,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犯罪对象不少人还是有疑惑的,那么伪造信用卡诈骗的行骗对象有哪些?
  从主观上看,信用卡欺诈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有4种,即现金货币、商品货币、商户劳务和信用卡本身。
  现金货币和商品货币是社会财富的载体,属于有形财物。信用卡欺诈的行为人将非本人的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是对社会财富的侵害。显然,有形财物是信用卡欺诈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商户劳务,这里指的是信用卡特约商户,如宾馆、娱乐中心等消费场所的服务人员为持卡人提供的服务性劳务。这是一种存在于服务过程中的物化了的社会劳动,属予社会商品的一种。同样,信用卡本身具有物质形式,即塑料质卡片,在流通领域内作为商品交易的凭证使用,体现出一定的货币职能,因而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从社会商品这个视角分析,无论商户劳务还是信用卡本身都可能被信用卡欺诈行为直接侵害而成为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对象。
  但是,仅从直观上分析,尚不足以揭示信用欺诈行为对象的全部涵义。因为,就信用卡欺诈行为的本质而论,欺诈行为首先是而且主要是对信用卡所代表的银行信用的侵害。非法使用信用卡,就是非法使用银行信用;非法取得信用卡,就是非法取得银行信用。无论哪种欺诈的行为方式,都是直接作用于银行信用而实现行为人所企求的违法结果。可见,侵害银行信用才是信用卡欺诈行为对象的本质内含。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伪造信用卡诈骗行骗对象上面小编做出了明确的介绍,所以说经常使用信用卡的人群一定不要外露自己的信息,以免被信用卡诈骗,同时还对其信用卡诈骗小知识多加学习,本站这里有很多信用卡知识都可以了解,比如信用卡诈骗常见伎俩有哪些等都有详细的了解。
网站目录投稿: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