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代中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各种商品服务的交易数量与质量都逐日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促使合同法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交易能否有序高效地进行。我国新合同法领先于世界水平,其规范内容与所发挥的作用无可替代。从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在该法中的体现出发,将诚实信用原则细化于规则之中,体现了该法围绕此原则形成的完整体系,也正是该法的亮点所在。但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便产生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律原则抽象性的冲突,因而对局限性的完善显得确有必要。 【关键词】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活动日益活跃,在交互的民商活动中必然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因此,设立合同法是势在必行的。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诚信原则,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在满足合同双方要求条件的情况下,促进交易的有效性,也使得法律更具人类情感。诚信原则在合同法视域下存在一定的抽象性,无法在当事人行使权力和法官仲裁时发挥直接作用,但其在保证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中产生了积极影响。在合同法视域下坚持诚信原则,建立规范化的诚信体系,将其落实到合同法的具体条款中,能够有效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诚信原则 (一)诚信的概念 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又守信用。虽然社会以及文化差异导致世界不同国家对诚信有着自己独到见解,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的意思都大同小异。我国《合同法》中对诚信这一原则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诚信原则不仅是公民都认可并且应该具备的社会价值观,更是一种存在于当事人、企业以及社会等不同组织形式中的行为事实形态,是包括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合理等良好品质在内的正确行为意识。其对于法院和相关仲裁机构在实际案件的判定以及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都有着重要作用。 (二)诚信在《合同法》中的價值与重要性 合同法视域下诚信原则具有补充作用,法律法规难免存在一些疏漏,针对未来的不确定因素,使得立法者无法把握。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法律为保证自身的稳定性,其中的不足时有出现,在合同法中有效应用诚信原则,针对合同当事人存在的不理解具体条款的情况,遵循诚信原则予以解决。在合同法视域下,诚信原则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其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坚持该原则,保证不损害对方的实际权益。诚信原则有利于缓解合同法交易双方的利益冲突,合同当事人各方为维护自身利益,难免会有利益冲突问题,遵守诚信原则将从中起到制衡的作用。在合同法视域下,诚信原则具有补充作用,当审判人员面对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时,可以基于诚信原则予以解释,保证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以此达到最佳的判决结果。 合同法视域下,诚信原则的有效应用将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缓解交易冲突、降低交易费用等重要作用。坚持诚信原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在活跃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法鼓励交易,并讲求公平与安全,以此满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基本要求。随着市场交易活动的不断发展,违背诚信原则将给合同双方造成重大的损失,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守诚信原则,能够维护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安全,促进良好的市场秩序。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重要意义,合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开支。在合同法视域下坚持诚信原则,明确交易双方的法律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违规操作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不履行合同义务,降低自身损失,避免交易成本的浪费。诚信原则在合同法视域下具有鼓励交易的重要性,由于交易活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法律都对合法的交易采取支持的态度,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实际应用有效地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促成交易的目的。在市场和法律的要求下,诚信原则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监督,针对交易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保证市场交易环境的合法性。合同法视域下的诚信原则还具有解决交易纠纷的重要作用,当合同交易双方处于利益冲突,产生交易纠纷时,将会出现权利义务划分不清,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坚持诚信原则,依照合同的条款协商解决交易纠纷,保证交易的成功性。诚信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素质的基本体现,在合同法视域下,坚持诚信原则有利于实现平等互利,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 二、当前我国合同法中诚信原则缺失问题 国家现行的合同法当中,诚信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一)诚信原则不够具体 诚信原则不够具体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仅能对法律法规范畴之内的失信问题进行管理,框架之外的行为无法进行管理。和法律原则相比,法律法规在失信行为之前具有更为明显的确定性,在法官审判和诚信原则相关的案件时,使用法律法规所得到的结果也要优于利用法律进行的处理结果,为此《合同法》中关于诚信问题的处理也更加倾向于诚信法规,而不是诚信原则。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诚信的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还是比较全面的,但是法律法规依然留有相应的问题,从而导致失信行为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标识出来的部分是无法进行合理裁判的,从而也无法体现出法律中的诚信精神。最后则是我国公民还没有完全了解掌握相关的诚信原则,从而导致社会舆论不能对所有的失信行为都产生合理的效果,从而违背了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诚信原则不够灵活 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体现的不是特别具体,因此导致诚信原则的具体使用也过于呆板,缺少灵活性。诚信原则同时也缺少相应的法律限制,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也会之间通过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审理,相比较各种客观的证据来所,个人主观影响会更加突出,从而导致相同的案件,由于法官自身素质的差异而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也违法了相应的诚信原则,此外,还有法官直接根据相关证据和自身经验进行审判,却没有深入了解分析案件情况,就会经常出现滥用职权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的有效措施 基于诚信原则在现行《合同法》背景下的市场经济交易中存在着一定的制约性,所以法院或相关仲裁机构在诚信原则问题上的案件更应当谨慎,否则将会破坏法官以及相关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合同法》的确认性。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来完善《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相关法规。 (一)完善良好且有效的外部法律环境 建设诚信原则存在于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论是一辆豪车的交易或是一包香烟的买卖都离不开诚信这一基本原则,但诚信原则若是仅从社会道德和社会舆论方面来看是无法完全保障交易双方的实际利益,尤其是当前我国经济正在由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轨,经济交易中双方在金钱上的利益瓜葛愈发强烈,诚信原则就愈发显得不够被重视, 所以就必须依靠良好有效的法律环境作为其实行的外部条件。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涉及交易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可直接适用的原则时,单凭法院或是相关仲裁机构进行审判,容易导致一样类型的案件却产生不一样审判结果现象发生,显然这对于交易当事人和市场经济秩序都不公平。基于这一问题的存在,我国相关立法机构更应该将诚信原则具体化在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并对其进行有效实施和运用。制定专门的诚信原则规范条例和相关的社会市场诚信监督部门,明确规定交易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在加大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达到整个社会对社会市场经济交易中诚信原则的监督。这样一来,当个人或是企业在社会市场经济交易中发生失信行为,与其合作的个人或是企业都能通过诚信部门了解到其失信行为,通过法律、社会舆论等方面对其合作方交易程度进行慎重考虑。同时还需要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综合素质,以保证更加完善的信用体系构建,维护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放宽法律规则适用范围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中,法官应该按照法律进行判决,这也是对法官的判决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方式,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明确标识却依然失去公平性的案件。针对这种问题,国家应该扩大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在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审判时,一旦出现违反审判公正性的问题时,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的允许,直接按照相关的诚信原则进行审判。 (三)规范法院和相关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在当前社会经济实际交易过程中,虽然有法律法规和社会舆论的约束,但是交易当事人失信行为还是时常发生,而法院和相关仲裁机构在进行诚信原则案件的审理中也存在着滥用职权问题。滥用职权主要指的就是法官在其行使其判定权力的时候超出了规定权限,这一极具隐蔽性的违法行为极大削弱了法律在公众面前的威信。但是基于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依旧大于其弊端,所以我们在对待法院和相关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时应采取尽量降低其发生概率的措施,保障法院和相关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对于规范法院和相关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说明:首先,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相关部门在进行司法考试时增加相关内容,以选拔真正适合进入法院和相关仲裁机构工作的法官,保证其不仅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态度和良好道德品质,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处理诚信问题案件的经验;其次,不断完善相关司法条例保障法官正确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对法官采取有效监督,当法官发生滥用职权现象时,启动相关司法措施进行补救并对滥用职权的法官进行惩罚,此外部分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由于上级法院和先关仲裁机构在下级法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干预而造成的,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还应该尽可能减少司法干预现象发生。 四、小结 当前我国合同法当中的诚信原则,还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从事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优化完善领域工作的人员,要结合我国经济领域市场环境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优化设计。提高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扩大其影响。通过构建更为完善的法律环境,放宽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行规范和限制,为市场环境的交易行为提供可靠帮助。 【参考文献】 [1]马雅晶.合同法视域下的诚信原则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7,(01):82-83+86. [2]李红玲.合同法诚信原则之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77-86. [3]陳喜斌.合同法诚信原则之探究[J].法制博览,2016,(2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