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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民事纠纷证明责任倒置


  摘 要:"证明责任倒置"在我国现有的法学教材里大多被定义为"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的提法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无可非议的命题。然而,近年来我国的法学界开始质疑这一命题是否具有合理性,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争论。
  关键词:民事纠纷;权利主张;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倒置"质疑
  目前对于"证明责任倒置"究竟存在与否,我国学术界上仍然莫衷一是。其中,主张存在"证明责任倒置"一派的认为,这是一种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况。即是指按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而否认"证明责任倒置"存在的一派则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正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故而亦无所谓"倒置"之说。此外有学者认为所谓"倒置"只是由于在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中,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法律要件的证明责任的划分差异而形成的,事实上,"倒置"并未违反证明责任一般原则,故"倒置"的提法不科学。笔者赞成后一派的观点,原因有如下两点:
  1.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独立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划分并不是依据实体法规定的权利或义务的承担者,换言之,权利方和义务方都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所谓证明责任倒置是将证明责任由原告方转移给被告的观点的谬误之處正是在于,它把原告全部当作是权利的主张者,而没有意识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2."正置"与"倒置"是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在不同归责原则下的体现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界一般认为有三种: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以过错原则为通例,而以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例外。在普通侵权案件适用过错原则的情形下,原告必须对下列要件事实进行证明:①侵害人行为的违法性;②损害事实的发生;③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侵害人有主观过错。但某些特殊侵权诉讼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法律推定侵害方有过错,在此种场合中受害方只需对损害事实发生、侵害行为的违法性等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侵害方需对因果关系或主观过错或存在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有过错等)承担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与立法模式
  1.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设计
  基于上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鉴于该条只是初步体现了法律要件说的精神,而未将该说的内容详细规定,因此笔者亦赞同当今我国多数学者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设计,即:
  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产生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对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单纯依靠上述划分规则并不能构成一项完全经得起推敲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因为,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到,如果对法律要件事实的划分不明,将使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变得没有意义。笔者以为,对于权利发生要件和权利变更或消灭要件可试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
  法条规定中关于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有特别、直接、关键关系的事实为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如在侵权之诉中,主张权利的人需就与其权利存在有关的特别、直接、关键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即对损害事实、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证明);法条规定中关于普遍存在于一切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之中的事实作为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例如,意思表示真实、有民事行为能力,无诸如不可抗力、合法授权、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
  依据以上分配原则,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时,不必对己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真实等法律推定为一般情况下存在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这一方面解决了权利发生规范与权利妨碍规范之间界限难以区分的问题,同时将阻碍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该事实主张的提出者,也有利于使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负担趋于平衡。而且从我国的实体法构成来看,各种实体法法律规范的法律要件大体上比较明确,应该说依上述标准进行划分是比较有条件的和能成立的。
  2.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与立法模式
  对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我国应在民事程序法中规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而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证明责任的"准据法"。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我国应在民事证据法中确立指引性分配规则,引导司法者寻找相应的实体法规范,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法律要件的划分来最终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同时,也应当注重强化民事实体法的实务功能,在今后制定、修订实体法时加入证明责任分配的内容。目前,我国《合同法》《海商法》《专利法》等法律已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立法者在往后的立法活动中应继续对此问题予以重视。
  三、小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证明责任倒置"的提法并不科学,它只是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不同的民事归责原则下的特殊表现而已,其并没有改变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因为它对权利成立法律要件事实和权利对立规范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并没有受到影响。
  参考文献:
  [1]毕玉谦著.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李浩.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新探.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3期.
  [3]李浩.举证责任倒置:学理分析与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4]张卫平.证明责任倒置辨析.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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