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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 要: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因为一旦食品和药品出现了安全问题,那么带来的灾难将是无法预估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在群众中也造成了恐慌,非常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厉打击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还群众一个安全的生活空间。本文重点阐述《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修订内容,并就如何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完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及食品的安全问题对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非常的重要。药品及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治病问题,也是生死攸关的大事。所以预防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十分的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们在食品药品领域取得巨大的进步。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的问题,社会中时不时的被媒体曝光一些诸如地沟油和瘦肉精等事件,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很大的恐慌。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就食品药品犯罪作了很大的修改,定罪量刑较之前变得更加严厉。但是面对"花样百出"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事件,依然会显得"力不从心"。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药品刑事立法的修改
  1.对犯罪构成要件做修改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去掉,变成了行为犯,因此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成立犯罪;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增加了新罪名
  《修正案八》中新增加了一条关于食品安全①的罪名,主体为对食品安全負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为造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二、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中内容的修改实现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反映了我们坚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但是现有的关于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
  1.犯罪分类有待改进
  刑法将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罪名归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章节中,而实际上这些罪名不仅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危害了公共安全。近几年,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事件发生的手段和层次不断提升,有些隐蔽性和科技含量很高,无疑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的不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也危害了社会秩序甚至是国家的安全。
  2.犯罪构成设置不当
  刑法中对于区分假药和劣药采用了二元划分法,援用我国的《食品管理法》中对于假药和劣药的情形进行了罗列区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竞合,对于定罪量刑造成很大的困扰。例如,刑法规定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是假药,而将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认定为劣药;超过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变质的药品属于假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部分药品依然处于药品的稳定期内,并没有失去药效或者发生变质,而那些过了有效期的药品则已经变质甚至成为了有毒有害的物质。所以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是属于假药还是劣药呢,就发生了竞合,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会给法官带来很大的"困扰"。
  3.主观方面只包括故意不利于全面打击犯罪
  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设置为故意不利于全面的打击犯罪,因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责任人或者是生产人员难免会出现失误造成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但是如果给他们设定更高的注意义务,难免是不是就会降低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失误的频率,从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建议
  1.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领域
  有很多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不仅仅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但与此同时也侵害了很多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例如当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力的三鹿奶粉事件,给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混乱,但由于侵害的儿童数量很多,如果仅以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来处罚,不足以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
  2.科学设定犯罪构成
  实践中对于假药和劣药的内容很难区分开,而且二者的危害程度也很难明确,所以取消假药和劣药的二元划分方法,统称为成产、销售伪劣药品罪,这样在司法实践中便于操作,也比较符合实际。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科学设定犯罪构成,将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行为统称为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
  3.增加食品药品安全过失犯罪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大多是故意犯罪,仅有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为过失犯罪,除此之外的其他重大过失导致的安全事故犯罪都被归入了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随着社会的进步,食品药品从业者的专业性需要越来越高,为此也应该赋予他们更高的注意义务。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对从营业人员有高要求,这样才能更加全面的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
  四、总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必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为此我们的立法机构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使之有法可依;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注释:
  ①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文献:
  [1]潘柯霖,李晓君.《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修正之解[J].法治与经济,2011.
  [2]刘伟.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危害实盘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3]任松文.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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