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社会的发展中,附条件不起诉机制逐渐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能够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恢复被迫害的社会关系。但是,附条件不起诉机制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以及配套措施等,必须在严格论证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能够为减小推进阻力、打消公众的顾虑提供便利。基于此,文章介绍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内容,阐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问题,总结了相应的优化措施。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理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在日益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就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其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帮助未成年人重归社会、远离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在司法体系范围内,还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因此,相关人员应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关理论 (一)法理基础 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内容是针对行为人触犯现有法律,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能够特别宽赦被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与法律制定不吻合的新型案件,这就使得人民群众质疑特赦制度违背了立法的预期目标。正义是法律价值取向中需要优先考虑的价值因素,正义是一种优先考虑的价值,其预期目标是针对公民原始的权利义务,划分因经济基础和社会进化造成的利益纠纷,其针对的对象是社会本源。在正义社会的发展中,每个人都需要接受相同的价值观,并普遍为人所知。 (二)制度价值 1.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刑事司法资源有一定的限制,这就要求减少实践过程中的司法资源消耗,节约司法成本。现阶段,人民法院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免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占据人民法院判决总数的60%,约占缓刑判决总数70%。而大量社会危害性小犯罪都需要经过立案,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等程序,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从作为社会整体来看,司法资源的浪费直接影响着对社会危害性大的重大案件的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将分流一些轻微犯罪,减少了诉讼成本,节约起诉和司法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人力、物力,有效地缩短法律程序,降低程序成本,以满足刑事司法的需要。 2.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有利于犯罪的教育改造,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以得到更好的社会效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与宽严相济是一致的。 3.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调查开始犯罪嫌疑人正常的生活就被打乱了,犯罪嫌疑人都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纵使法院最后判他无罪,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心理和精神所遭受的伤害和花费的财力是相当巨大的,严重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改造。而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嫌疑人的经济轻负担和思想压力,并利于嫌疑人努力改造自身,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能够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等刑事政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透过起诉裁量权运用,使部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尽早脱离刑事司法程序,免于有罪判决宣告,避免因定罪失去上学或就业的机会和条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设置考察措施等障碍,从最大程度上防止再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若再行犯罪,将被再行起诉,且考察教育的外部环境,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谨慎行事,促使其改过自新,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再犯。 再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从刑罚目的角度进行分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迅速地使犯罪嫌疑人从刑事诉讼程序中退出,仅将有必要处罚的犯罪纳入刑事诉讼,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增加受害人对处理结果的理解和认同,并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从而重新融入社会。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不会侵犯审判权 从程序上来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是建立在控诉、辩护、审判三项诉讼职能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的基础上的,这意味着没有控诉就没有审判,审判以控诉的提出为前提,并以控诉的内容为对象和范围。因此,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起诉的决定权在于检察机关和自诉人,而不是审判机关。当案件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下,审判权才能启动。因此,检察机关未向法院起诉侵犯了审判权的观点,是不合逻辑的。除此之外,从实体上看,不起诉制度体现的是一种不定罪权,即认定某一行为不是犯罪的权力。在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起诉权是从法院的追诉权中分离出来的,是转变的结果。因此,刑事司法权的分立是社会在冲突处理机制中寻求程序正当化的结果。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缺陷 1.适用范围 现阶段,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象范围比例小,仅限于未成年人,适用案件范围狭窄,排除了过失犯罪及其他一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其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的罪名在我国刑法里很少,且在量刑时要考虑其他的最终使得一年的案子更少。 2.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考验期内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四项规定。刑事诉讼法缺少明确规定撤销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只是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訴的监督管理规定,情形严重、需要根据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的规定更是模糊不清。 3.程序问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提起和决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应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体及其权限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才能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实施,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附条件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特征和本质要求。附条件指的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必须严格其适用范围,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间内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轻罪案件。除此之外,在初步确定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还要对适用条件进一步细化,具体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第一,犯罪情节较轻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较轻。在主观恶性较大、情节较重的情况下,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量的犯罪情节主要有:法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从犯等;酌定的情节包括犯罪的初犯、偶犯、动机、方法等。 第二,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与检察机关达成附条件不起诉协议,同意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针对存在被害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还需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二)制约和救济制度 首先,针对现行刑诉法,制定不起诉的复议复核制度,建立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程序。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误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制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外监督机制。自觉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公正廉洁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同时,主动接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监督,决定前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决定后通报实际情况及不起诉决定,以提升执法公信力。 最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不仅需要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讼权利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还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一定损害案件,应努力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调解,充分保障被害方的权益。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决定程序 承办人得到案件材料后,首先审查此案件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在听取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以及嫌疑人的意见后,在审查报告中进行阐述,并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理由,随后将审查报告提交主诉检察官,主诉官同意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承办人需整理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将制作好申请书提交到检察长处。检察长按照规定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认为符合条件决定适用的,通知承办人并制作《决定书》,送至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及嫌疑人处。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要求复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复核。而受害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犯罪嫌疑人对此决定不服的,检察院审核通過后便可提起公诉。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国家起诉制度由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裁量主义的转变,不是由少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根据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决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够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崔汪卫.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检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30(05):101-107. [2]覃彦铖.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完善[J].知识经济,2015(14):55-56. [3]何欣.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J].成功:中下,2018(3):00034-0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