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能够实现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轻重进行确定、在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中引进程序法、完善连带责任制度这些相关问题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 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的作用在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对于当事人在民商法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实现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能够使债务纠纷问题得到有效的处理。但是,就实际的应用情况来看,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民商法的执行。基于这样的情况,本文就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策略,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我國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民商法内容也得到了全面的完善,设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是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上还需要得到更加详细的划分,以此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具体的界定,以此让民商法的法律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没有对侵权人的责任进行分配 就目前我国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对侵权行为的处理需要通过法院审理,而在法院审理前,债权人不能对侵权人的相关责任进行追究。这意味着,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人的债务责任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就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当债权人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一部分责任人进行了起诉,法院就需要对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范围进行划分,但是并不会对未起诉的侵权人数量、未起诉的侵权人责任进行追究。这样的处理方式最终会导致责任不明。 (二)民商法与程序法的关联不紧密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法的使用需要与其他法律进行结合,才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全面性。但是,在民商法的实际使用中,由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会随着法律内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使得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与程序法中的连带责任的性质不同,导致民商法与程序法的脱节[1]。在进行连带责任的划分中,若仅仅依靠民商法中相关规定,则会到其判定与实际的操作仅仅停留于表面,无法保证相关责任的顺利执行。当民商法与程序法出现冲突时,由于实体法的级别较高,所以会依照民商法中的规定进行判别,不利于连带责任的执行。 (三)选择权的应用方式不够科学 原告是连带责任判定中的主体,其选择权影响着连带责任的判定。所以,在进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但是,就目前的侵权案件审理来看,法院为了提升诉讼效率,通常会建议原告起诉所有的侵权人,方便案件的审理。但是,该权利是原告的自主权利,法院不能擅自启动该程序。在民商侵权行为中,若是原告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则能够依照连带责任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实体权利。但若是将连带责任选择权加入执行权利中,则很难保证连带责任划分的科学性。 二、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问题的处理对策 由上述内容可知,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想要提升连带责任的科学性、完善性和系统性,就要有针对性采取一定的对策,面对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一)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进行认定 为了明确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可以通过在侵权行为法中引入较为可靠的认定标准。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的避免由于共同侵权人的数量众多而产生的无法确定法律责任的问题。认定标准的引进能够有效划分共同诉讼和部分诉讼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当起诉的侵权行为人超过了责任认定标准时,要对所有侵权行为人进行起诉[2]。当案件的情况较为严重时,也需要对所有侵权行为人进行起诉。当遇到情况较为特殊的案件时,要对案件的牵连程度对侵权人的责任进行确定。想要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进行认定,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可以构建出连带责任体系,连带责任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要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也要构建出系统、完整的连带责任体系,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具体设计连带责任的概念意义,以此提高法律适用性,满足社会发展需要。首先要从整体上对连带责任进行概念上的设定和划分。 (二)完善连带责任制度 我国的民商法中已经应用了连带责任制度,但是并没有进行规范与完善,很难确保其在民商法中的稳定运行。所以,必须要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完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出台涉及到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时,需要在制度、程序等多个方面对连带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在进行相关的案件审理中,能够对连带责任进行正确的、科学的判定,提升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此外,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满足侵权人与债权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有效的案件审理打下基础。此外,在判定连带责任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判定和分析,必须要最大程度保证每个债权人以及每个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将连带责任纳入到共同诉讼中 除了以上始终方式之外,想要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首先就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加入必要共同诉讼,并且将连带责任纳入到共同诉讼之中,最后,要为当事人的合法要求提供制度空间。必要共同诉讼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种为固有必要诉讼,另一种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前者指的是多个当事人,同时进行诉讼,法院要对同一诉讼标的诉讼活动进行审判。想要在此类案件诉讼中保证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要将连带责任纳入到共同诉讼中去,在具体的民商法案件中,就可以保证债务得到偿还。在立法的过程中,诉讼程序的人员,必须要进行多种设计,以此从实际的应用层面,满足诉讼的公正程度,实现平衡综合。最后,还要确定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定,是否符合实体法中其他的条文规定。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民商法责任连带制度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漏洞,通过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轻重进行确定、在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中引进程序法、完善连带责任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的维护了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宁.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观察,2018(04):93-95. [2]谢志鹏.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8(06):188. 作者简介: 高云(1969.12~ ),男,汉族,辽宁大连人,本科学历,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民法、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