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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对于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分析


  【摘 要】学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是指立法过程中立法者依据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技术制定符合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科学合理的法律的过程。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时代,科学立法对于法治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科学立法是国家善治以及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法治体系现代化的关键,而且是立法体制机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科学立法;法治现代化;当代价值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1] 科学立法是一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是指立法过程中立法者依据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技术制定符合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科学合理的法律的过程。科学立法是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它的终极目标就是立法要充分尊重和准确反映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要反映历史发展的需求,反映人民的意志。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时代,科学立法对于法治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一、科学立法是国家善治以及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科学立法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现代化的基础与前提,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科学立法这一基础,还决定着能否全面深化改革,能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重大问题。推进法治现代化,核心是要提升国家机构有效的治理能力,实现国家的善治。要实现国家的善治,不仅要求"良法",还要求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让一切公共权力都在法治的范围内运行,一切机关、团体、组织、个人普遍守法。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就需要科学立法,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用以规范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个人的活动,明确各自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关系,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纷争,以维护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对于一个现代国家而言,"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当性根据是体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之意志,……但如果立法权与民意的对应关系太间接、太稀薄,规范制定功能就很难充分而及时地发挥,立法权的集中化其实也很难实现。" [2] 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强化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让所立之法真正代表人民,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科学立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二、科学立法是法治体系现代化的关键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赖于科学立法。"法治实施体系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等诸多环节。必须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广泛动员全体人民和全部社会组织的力量,共同建设法治实施体系,并使之高效运行。""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涉及制度、体制、机制建设,法治实施活动要依法进行,法治实施体系要依法构建。" [3]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不仅需要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带头守法,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还必须着力培育公民和社会组织自觉守法的意识和责任感,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建设法治实施体系的社会根基。这里,法治实施要依法进行,而且要依据良法进行,如果没有科学的立法,法治实施体系的完善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也要依靠科学立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监督和控制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而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要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受到人民权利的有效约束,就要求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发挥作用。要完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依靠科学立法。如果所依之法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科学性而成为"恶法",则会给国家的有效治理带来不利影响,给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不管是对监督者而言还是对被监督者而言,要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都必须依靠科学立法。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需要科学的立法。"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在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形成结构完整、机制健全、资源充分、富于成效的保障要素系统。" [4]有力的法治保障包括党的领导的保障、人大制度运行的保障、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组织和人才保障等等,所有的这些保障都必须依法且是依据科学的立法予以保障,如没有科学的立法保障,则保障就失去合法性基础,也就无法达到法治保障体系的有力与有效。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必须是科学的立法作为支撑。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党规党法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是一个创新。党规党法体系与其他法治体系之间是包容一致、互相促进的关系。必须强调,这里有两层意义我们是必须弄清楚的:一方面,党规党法应该与国家法律相一致,因为党规党法最终会体现为国家意志而成为法律;另一方面,即使党规党法尚未上升为法律,但不能超越法律,不能高于法律甚至凌駕于国家法律之上,党规党法不能影响国家法律的效力。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党规党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以科学的立法为支撑,否则,党规党法就会失去人民性(因为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并因此失去正当性。这充分说明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以科学的立法作为支撑。
  三、科学立法是立法体制机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科学立法要求立法体制机制现代化。立法体制的核心体现为立法权限的划分,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对于有效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意义重大。立法机制则是立法的具体操作问题,即采取什么步骤、什么方式、什么程序进行立法,科学的立法机制对于制定良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立法体制机制问题其实都与科学立法有关,不管是立法的主体、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权力边界等体制机制问题,都强调科学性、规范性和民主性。只有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立法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实现国家立法体制机制的科学、合理、完善。为此,我们应该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制定、及时修改废止、合理解释等方式推进立法体制机制完善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第05版:要闻).
  [2]季卫东.法治中国[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73.
  [3]周强.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J].求是,2014(22):3-5.
  [4]付子堂.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J].求是,2015(08):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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