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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强奸案证人用钱搞不定


  gavin_x 2012-04-24 19:36
  题图来自skykiwi.com
  3月29日晚8点17分,美国艾奥瓦城(Iowa City)警方接到一中国女子报案,称自己被一男性强奸。据该女子称,自己曾在人人小站上发布暑期短期租房信息,希望将一间卧室出租给一位中国同胞。而当晚8点,21岁的中国留学生唐鹏(音译)如约来看房时,将房门反锁,强行关闭了被害人手机,并以身上有刀作为威胁,对被害人进行了性侵犯,还拍下照片威胁对方不许报警。
  警方在带受害人去医院进行性侵害取证后,让受害人通过电话,约唐鹏出来见面,并在唐鹏出现时将其当场抓获。当时,唐鹏的包里还装有一把水果刀。随后,警方在唐鹏的住所发现刀、女性胸罩、受害人照片等证据。唐鹏被捕后被控一级绑架罪和强奸罪两项罪名。
  唐鹏的父母赶赴美国后,试图通过中间人联系受害人,通过贿赂让其改变口供,也被检方以涉嫌威胁证人(witness tampering)扣留。不久后,检察官撤消了诉讼,并在声明中称这是"文化差异"。而唐鹏的律师表示,将会为唐鹏做无罪辩护。
  案件磨损源于证据不足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和各州有着两套并行的司法体系,州和联邦的管辖权划的划分,则是根据违反的是州法还是联邦法来判断。
  案件的审查和指控程序,不同的州差异很大,最常见的是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数小时内将案件交给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由地检负责正式提起指控。而事实上因为缺少可信的证据或者证人,或者仅仅是检察官主观上的原因,有39%的重罪案件检察官决定不起诉或被法院驳回,随后只能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或者转为民事程序,这一现象被称为"案件磨损"。唐鹏的父母即属于此类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而检察官口中的"文化差异"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撤诉理由。
  美国的一般刑事诉讼程序。
  随后,唐鹏将会被带到主审法官面前初次到庭,目的是告知对被告人的指控,并决定其审前释放的条件。本案目前也就进行到这一步,也就是新闻报道里所说的80万美金的保释条件。
  在绑架和强奸这类重罪案件中,将会进入是正式审查阶段(也被称为:大陪审团起诉),在重罪案件被移送法院审判前,指控的罪名要受正式审查,法官或者大陪审团将要审查证据以决定是否接续诉讼程序。
  以上三个步骤被称为审前程序。地区检察官有可能在此后和嫌疑人见面,告知他认罪就可以获得较轻的处理。这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程序,没有具体的要求,检察官也不会给出具体的承诺,但这一做法普遍被美国司法实践所允许。
  唐鹏将会面临终身监禁吗?
  根据报道,唐鹏面临着两个罪名的指控:一级绑架罪和强奸罪。如果一级绑架罪成立的话,唐鹏可能会面临终身监禁的刑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动机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一般来说,绑架罪的级别根据其持续的时间长度和目的来划分。以纽约州为例:构成一级绑架罪(first degree kidnaping)必须满足"绑架时间超过12小时、有意勒索赎金、和有意伤害被害者或者已经伤害被害者"这三个条件。
  按照《美国模范刑罚典》(Model Penal Code)135.00条对于一级绑架罪的描述,要求嫌犯曾"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致死性的暴力"(by using or threatening to use deadly physical force),而艾奥瓦州法律中对于一级绑架罪定义为:"绑架时对于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或者有虐待被害人和性侵犯的情节。"如果唐鹏在作案时说过"我身上有刀",那么确实有可能构成本罪,但是控方如果仅凭受害人的证词证明他说过这句,恐怕是非常困难的。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禁止对一个行为处以两个刑罚。唐鹏进屋性侵犯被害人和使用了强制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在我看来,并不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也没有两个不同的目的。很可能辩护律师会以此为切入点,打掉他的一个罪名。在InState v. Logan案件中,被告就被裁定不能同时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
  另外,虽然唐鹏并不是美国公民,但在美国犯下了罪行,美国也是有司法管辖权的。由于中美间并没有引渡条约,唐鹏如果在美国被判处刑罚,他不会被送回中国服刑,只会在美国服完刑期后遣送回国。
  什么才算是"妨碍司法公正"?
  根据当地新闻报道,唐鹏父母是通过唐鹏的一个朋友带口信给被害人,希望给被害人一笔钱换取被害人的原谅,并撤诉。对此问题争论的关键在于,唐鹏父母可以给受害人送钱吗?在这个问题上,有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
  如果在不影响作证真实性的情况下,无论出于法律还是出于道德,都不禁止被害人获得补偿。在中国,法律的确会把被害人获得补偿与否作为一个酌情的量刑依据(注意是酌情而不是必须考虑)。况且如果只是说"给你一笔钱,希望你能原谅"这样的话,谈何威胁?
  唐鹏父母的入案照
  但如果唐鹏父母的目的是为了让受害者改变口供甚至撤诉,那么性质就不一样了。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法院的案由是"合众国诉唐鹏"或者"艾奥瓦州诉唐鹏",检察官代表是国家或者州,被害人只是案件中的一个证人,而证人,是没有放弃诉讼利益的权利的。同样,要求证人改变口供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的,不论在中国和美国,都构成犯罪。按照《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8章第1512条的描述,任何试图"恐吓、威胁或贿赂"证人,并试图令其改变或隐瞒证言的行为都应被判处监禁。而违背事实改变口供的证人,则有可能构成"伪证罪"。
  不过除了检察官之外,辩护律师同样可以在庭审开始前走访证人,但证人本身可以拒绝在开庭前会见辩方律师。在任何使证人作证可能遭受暴力、威胁的联邦重罪中,可以由检察长决定将证人纳入保护计划,由总检察长做出最后决定,为证人提供一个新的身份、新的住址和工作计划。当然,在唐鹏的这个案件中,检察官很可能觉得被害人不会遭遇如此大的威胁,简单地申请一个法庭禁令就可以禁止特定的人,比如唐鹏父母,接触被害人。
  如果没有类似的禁令,控辩双方都可以接触证人,并且记录谈话的内容,也可以调查证人的背景资料,在辛普森一案中,辩方律师甚至在开庭前设立了一个免费的热线电话来欢迎社会各界举报控方证人弗尔曼警官过去的污点和种族歧视言论,后来这些采集的证据,极大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团的态度。
  接下来会怎样?
  根据当地新闻,本案将会在6月份开庭审理。庭审的过程和我们在律政剧中看到的差不多,如下图所示:
  对于检方来说,他们主要需要通过物证和证人证言,证明以下两个事实性问题来证明强奸罪成立:
  嫌疑和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
  嫌疑人和被害人发生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对于唐鹏的辩护律师来说,他几乎拥有和检察官差不多的权利,他们不仅仅可以在嫌疑人处取证,也可以在受害人处取证,还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提供必要的支持。而他们的主要目标,则是通过合理的怀疑,来证明检方的指控不成立。
  虽然唐鹏父母在庭审前的行为在一些人看来是唐鹏作案的"铁证"。但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除非检方可以证明唐鹏父母是受到唐鹏本人的指示才会这么做的,才可能会对唐鹏一案的审判造成影响。不然的话,一案是一案,并不会互相影响。
  美国作为一个普通法系国家(即抗辩式的诉讼),两百年来通过无数案例,积累了大量事实、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技术,而陪审团制度将司法精英与普通人的认识相结合,可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唐鹏父母如果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完全有更大的机会谋求唐鹏轻判的结果。但私下贿赂被害人的行为以及检察官口中的"文化差异",的确刺痛了很多人中国人和美国人的神经。
  正如一句法律格言所说: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而且应当被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编者注:网友@Florastar查阅了艾奥瓦州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文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我们已经将相关的内容增加到了文章原文中,感谢大家的热心建议!
  了解更多:
  [1] 《Criminal Court Process》,Ellen Hochstedler Steury,Nancy Frank
  [2] 《各国法庭要案点评》,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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