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家为了不让拥有行政权的部门和人员任意越权、滥用权力,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别对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和滥用权力进行了限制和制约,对行政行为越权和权力滥用在形式、产生原因和危害做了一些浅显的分析,在如何限制行政权力膨胀,如何加强权力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其进行舆论、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措施。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越权;滥用权力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形式表现出来,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来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的具体措施,这种做法的过程和产生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它是国家给予行政机行驶的相关权力,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遵循着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就会出现具体行政行为的越权与滥用,会给国家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影响到行政行为的不公,其危害性显而易见。 一、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的具体形式 (一)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是行政管理者在一定行政领域内管理社会的职权,是国家赋予的。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一种行为,也是行政主体行使赋予的职权,这种行为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根据。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特征有一定的裁量性,和单方意志性,带有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它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些以文件形式出现的条文或规章制度等。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单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行为,是具体到人或单位组织[1]。当然行使权力还要看掌握在什么样的人手中,被什么样的人在使用,当权力的使用远远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就成了滥用,行政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激化社会矛盾,使得人民渐渐失去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 (二)具体行政行为越权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越权的形式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这种权力凌驾法律之上,实际上就是一种无权行为,得不到法律认可和保护,是行使权力者的任意行为,超越了法定职 权范围的一种行政形态,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我们称之为行政行为超越。在我国按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三)具体行政行为滥用权力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滥用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超越自己的权力或过分行驶手里掌握的权力来满足一己之私。这种超越权力满足了用权者自身目的但是造成了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损害。这里面的"滥"是指"过分","没有限制",超出了一定的范围,不在被法律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没有限制"是指无限大没有范围来压制。滥用权力的实际上是行为人在运用或行使职权时超过了规定的范围。 滥用权力也包括超越职权在内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所有职权行为。掌握权力的人如果按照权力赋予的范围行驶运用得当,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为百姓谋利造福。如果运用不当,就会成为侵犯百姓权益的工具。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如果没有被制约,没有被监督,也容易造成权力滥用从而滋生腐败。权力要真正掌握在为人民服务的行政人员手中,才能真正利用权力为百姓办好事实事,能够进一步服務好群众,促使社会进步,反之,很可能成为滥用权力,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也会让老百姓难以信任政府。例如某地方政府为了方便居民通行新建步行桥,被涉及到的房子或建筑物都做了标志(在拆迁范围内),也挨家挨户做了沟通协调,但是某政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在没有进行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就私自拆掉了原本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这种行为远远超出了法律授权的范围,工作人员乱作为明显违背法律,超出拆迁规定的范围就是属于滥用职权。 二、导致具体行政权力滥用越权的主客观原因 (一)行政权力的集中性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实施必须要保证有效性。所以行政权力必须集中统一,上下级之间责任明确,下级必须服从上级。行政权力的这种集中性特点,使行政权力对下级具有威慑力。一些拥有行政权力的官员可能会错误理解这种权力效能,把行政权力的威望理解为自己个人的威望,把下级对权力的服从,看作是对自己个人的服从。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发生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 (二)行政权力的时效性 另外,任何行政权力都具有时效性,这种时效性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掌握权力的官员任职具有时效性,即掌权者只能在一定任期内行使权力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二是许多行政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具有时效性,即国家对各种行政事务管理的法规或规章制度,有时只在一定的时间段里有效,超过这个期限就自动会丧失效力。比如,国家对某种行政的许可审批,往往限定审批时间,超过了审批时间将不再审批。由于行政权力具有时效性特点,使得一些掌握行政权力的官员形成了"有权不使过期无效"的错误理念,甚至为了获得私利,不惜泄露国家机密,损坏国家公共利益。 (三)行政监督体制的滞后性 目前,我国行政权力违法操作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很多行政权力的拥有者、执行者、监督者并不完全独立对称,有的甚至身份重叠。民主集中制是对行政权力进行内部制约的主要制度,但是目前来看,民主集中制并未发挥应有的功效,内部监督力不足,行政权力的使用得不到有效制约,使得滥用权力,越权行为时有发生。 (四)对违法行为的纵容隐忍 被侵权者的忍受,导致了滥用权力的行为加剧。面对权力滥用的侵害,有的人采取反抗措施,但更多的人则放弃了抗争,以忍让或满足施权者欲望的方式解决问题。甚至还有许多人希望通过"走后门"、"找关系"、"请客送礼"等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东郭先生"现代版做法,实际上是一种纵容滥用权力的行为。长此以往,必然会使整个社会正义感的消失。面对滥用权力的行为,最可怕的是受害者的忍让和纵容,受害者放弃抗争的同时就相当于参与了权力滥用行为,致使权力滥用者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或者行为更加猖獗,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更大。 三、防止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的措施 (一)完善立法与确立法律权威相结合 目前我国一些行政滥用职权行为的存在还是因为立法不完善,让不法分子有空可钻。所以第一步就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立法程序,让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完善立法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内容,二是法律程序。法律内容主要是减少模棱两可的词汇,让法律内容更加清晰明了,操作性更强,法律还要具有前瞻性、稳定性、持久性,才能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有效预防行政滥用职权。较为完善的立法程序只要包括三大内容: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就是行政机关实施的管理办法,行政诉讼法是对行政权力起到监督作用的法律,但是是在行政侵權行为发生后,才可以运用该法律,并不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3]。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是防止行政滥用职权的关键,行政程序法是一种预设于行政系统内部的防错纠错机制,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在以程序规范约束行政机关的同时,也相应保护了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利。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一方面要优化组合减少政府人员数量,现在政府机构较为膨胀,需要精简人员达到人不浮于事的局面。对招聘的政府人员进行层层把关、考核、公开招聘不走后门不凭关系完全凭能力本事,首先思想政治要合格,要有胸怀百姓做事积极办事公正不带私心杂念。要做到不忘初心完全为了百姓做实事做真事。另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严格行政权的设定,加强行政法制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民主公开竞争树立良好形象,加大考核和奖惩制度等[4]。一旦发现行政行为有越权或滥用权力的行为,要加以制止、规劝和惩罚。 (三)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 作为行政机关,应该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法律后果,对具体实施该行政越权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该让其承担被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要做到赏罚分明,严于律己。如果该行政人员的越权行为造成了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有损害的,行政机关在执行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越权的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比如,城管执法超出职责范围,对乱摆摊位人员进行辱骂攻击的,造成的后果理应越权者承担,政府不应该庇护帮着揽下所有责任。有些官员滥用权力或如果行政行为人在行驶权力越权或滥用权力致使他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只有在不能容忍越权行为或滥用权力发生,对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政府机构不去包容不去承担就会大大减少越权者和滥用权力者。加大公开透明度让权力放在阳光下,官员的任免都公示与人不搞暗箱操作,加大监管力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不让越权行为和滥用权力有发展空间。 四、结论 具体行政行为的越权或滥用权力的存在有诸多社会原因,比如一味注重物质利益忽视了对精神层面的教育,形成了经济利益高于一切的错误思想,唯利是图让行政人员丧失了最基本的原则。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行政人员要从思想上引起重视,深入学习相文件精神紧跟党中央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法律层面要完善立法与确立法律权威相结合,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加大阳光透明的公开制,让人民监督发现有越权或滥用权力现象立即制止,让这种不良风气消灭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李晶.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J].商情,2011(44):54-54. [2]吴冬开.浅谈行政瑕疵行为的规避和救济[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 (11) :7-7. [3]徐 静.从依法行政浅谈法治政府的建设路径[J].青春岁月,2016 (11). [4]蒋雪琴.民主行政视角下行政权力异化问题研究[N].湖南大学,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