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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不得转让吗


  对于署名权可否转让的问题,学界有正反两方面的意见。那么网络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不得转让吗?今天本站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它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在伯尔尼公约中,署名权被表述为"表明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上的署名是作者与作品间的重要纽带。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署名权,不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是不能在作品上署名的。
  作品上的署名是作者与作品间的重要纽带。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署名权,不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是不能在作品上署名的。在著作权市场交易中,很少消费者是在完全欣赏过文字作品或视听作品之后才根据作品质量购买著作权产品的,他们对著作权产品的选购,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作者的名誉或声望的信赖,这种情况非常类似于消费者根据商标来选购商品。所以有的学者认为署名权能带来"商誉",就应该如同商标一样,完全转让。
  很多消费者在没有完全欣赏过文字作品或视听作品之前,就根据作者的名誉和声望来购买作品,其前提是消费者认为署名的人就是真正的作者,其通过作品就能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如果消费者知道他所信赖的作者并没有参与创作,而只是挂名,作品与其思想毫不相干,那么明智的消费者是不会购买这样的作品的,毕竟不能得到同样的精神享受。从这方面讲,署名权不能如商标权转让那样毫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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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目录投稿: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