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尝试从英美刑法中的谋杀罪与中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的比较出发,通过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得出结论: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借鉴和吸收西方的法律一定要充分考虑中国的法律文化因素,以避免水土不服。即只有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审视和看待法律,才会更好地促进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 关键词:英美刑法;中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法律文化 在普通法传统上,谋杀是指:"在王国的领土范围内,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破坏了王国和平的环境,而被当事人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以及使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零一天内死于该伤的情况。"[1] 在我国,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虽然没有谋杀罪的规定,但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3]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罪这一罪名的有效适用,在打击暴力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安全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法律文化体现为受传统及历史制约的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信仰、习惯等,它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实践,也影响和制约着一个国家的法律模式及发展走向。[4] 我国的故意杀人罪和英美刑法中的谋杀罪在很多方面有着相似和不同,在比较的同时也给我们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不少启迪。 1两罪的相同点 1.1立法机关对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相同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在英美刑法中,谋杀罪是侵害人身权利中最重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也是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最重的。生命权在所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中是最重要的,两者都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1.2两罪在刑罚程度上都是最严厉的 在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颁布之前,所有犯谋杀罪的均要被判处死刑。在1965年《谋杀罪法》废除了谋杀罪的死刑刑罚之后,所有犯谋杀罪的都一律被判处终身监禁。在美国,保留有死刑的州,谋杀罪可处死刑,在废除了死刑的州可处以终身监禁。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两罪在处罚上都给予了最严厉的刑罚。 1.3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相同 主观方面均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均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主体都必须是自然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生命权。 2两罪的不同点 虽然谋杀罪与我国的故意杀人罪有着相似之处,但两者也存在很多差异。 2.1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不同 谋杀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恶意预谋的心理状态。在英美刑法中恶意预谋是指谋杀罪的故意,并非指先有预谋才杀人,不仅包括对杀害他人的故意,还包括对他人伤害的故意。而我国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却仅指对杀害他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 2.2刑罚体系的不同 由于各自刑罚体系设置不同,具体刑罚也不相同。英国因废除了死刑,对谋杀罪的唯一刑罚是终身监禁。美国是在保留死刑的州对于一级谋杀罪处以死刑,在废除死刑的州处以终身监禁。 在我国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究其原因,我国刑罚幅度较大是由于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存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或酌定情节。 2.3分类上的不同 英美刑法理论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特点将谋杀罪分为蓄意谋杀罪、故意重伤谋杀罪、极端轻率谋杀罪、重罪谋杀罪等几种类型。 蓄意谋杀罪是怀着杀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终止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重伤谋杀罪是在既无减罪又无免罪的情形下,出于重伤而非杀害的意图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极端轻率谋杀罪指对他人的死活漠不关心因而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重罪谋杀罪是指一个人在实施重罪或试图实施重罪的过程中导致了死亡结果,其基本理由是犯重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已经相当大,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 在我国,故意杀人罪分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發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蓄意谋杀罪和我国刑法的直接故意杀人罪相同;极端轻率谋杀罪和我国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相同;故意重伤谋杀罪和我国的故意伤害(致死)罪相同。[5] 3结论 通过分析两罪的相似和不同,我们能够客观地看待中国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构中的转化。 现行故意杀人罪立法模式存在着罪状简单、刑罚粗疏等缺点,并体现着重刑主义这一落后的刑法观念,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处理故意杀人犯罪。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死刑控制的国际大环境出发,应当对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法上的完善。[6] 近百年来,学习、吸收西方法律文化,使中国刑法从传统走向现代,从人治走向法治。法律文化传播大大缩短了中国刑法的现代化进程,加强了中国与世界各国刑法之间的互相交流与融合,促进了中国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7] 全面而系统的分析英美刑法中的谋杀罪与中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差异,有助于从理论上进一步阐述中国法律文化的成长运动规律;有助于充分认清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为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提供理论的支撑;有助于在当代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明确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的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 参考文献: [1]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朱波.从法律文化看中国法律的现代化[J].吉林:行政与法,2013. [5]戚仁广.英美刑法的谋杀罪与我国故意杀人罪辨析[J].北京: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4. [6]王钢.故意杀人罪立法的完善[D].湘潭大学,2010.. [7]褚耿芳.论法律文化传播与中国刑法的发展[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