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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领域常见职务犯罪风险点及对策


  陈涛++谢汪洋
  近年来,C检察院及辖区院办理一批涉及招投标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更好的预防和惩治相关职务犯罪,以招投标的流程为序,从头至尾全面梳理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招投标职务犯罪风险点,并提出对应预防措施。本文中所指的招投标,主要是指国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手段,既包括一般的政府物资采购,也包括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发包。
  1立项审批前泄露采购项目信息
  个别领导和知情人员,在招投标项目申请审批前,就将项目信息泄露给他人,从而使相关供应商在竞争中获取不正当的优势地位。由于这一行为往往不能确保相关供应商中标,因此经常会与其他行为结合起来,比如隐瞒招标信息,缩短标书准备时间,在标书中增加倾向性条款等等。
  1.1案例
  C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后勤处资产科科长陈某受贿案,2012年,C市某职业技术学院拟采购一批设备,由陈某负责具体工作,陈某便将信息泄露给C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禹某,两人商议后,决定由陈某出面协调,采取邀标的形式,将多媒体设备部分交由该公司负责,事后陈某收受人民币5万元。
  1.2对策
  一是允许工作人员做前期的市场调研,调研对象应事先确定,最好三家供应商及以上。在市场调研或者接待供应商时,甲方工作人员应保持两人及以上,形成内部的监督。二是加强思想教育和保密教育,严格控制信息流出渠道。同时对这种泄露商业秘密的违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2变换采购方式规避监督
  招标人总是试图选择自主性最大的采购方式,以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是减少麻烦,但是在此过程中,极易引发腐败。
  2.1规避监督的方式
  2.1.1集中采购变分散采购。招标人一是未执行招标物资报送计划,将某个时间段内本可以集中采购的物资分成几批采购;二是有意识的分割采购物资,将同一批采购的物资分割,从而规避上了一定数额后集中采购的规定,将采购决策权保留在招标人手中,产生权力寻租空间。
  2.1.2规避公开投标。招标人为保证自己选中的供应商中标,杜绝意外发生,往往以各种理由,试图规避公开招标,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甚至直接发包项目代替。
  2.2案例
  C市Y区委范某某受贿案,在回兴片区农转非小区的管网改造过程中,范某某以该项目系应急抢险工程为由,不顾他人意见,将其作为直接发包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然后向直接负责发包的林某打招呼,使自己的关联供应商获得了该项目,并从中牟利40余万元。
  2.3对策
  一是采取倒查机制,对采购年度内采购计划进行检查,能集中采购而未集中采购的,作为负面评价纳入绩效考核。二是对特殊条款制定特殊监督办法,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招投标的,可以考虑换部门换人进行采购、发包,分解权力从而避免腐败。三是内部采购时,也应该完善规章制度。
  3标书制作中制定倾向性条款
  一般而言,招标人所需求的都是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商品或服务,而且这种商品和服务还不止一家,普遍具有竞争性的。要规避竞争,减少对手,独享供应"蛋糕",就需要用倾向性条款排除潜在竞争商。
  3.1倾向性条款的主要表现
  3.1.1限制供应资格。如注册资金、代理、授权、经营范围等等。
  3.1.2在需求方面量体裁衣。招标文件或是指定品牌或是以某一品牌设置参数设置采购需求,达到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做"目的。
  3.1.3在评标办法中做文章。如综合评标、性价比、分值设定、权重等方面,对关联供应商的优势项目加大评分比重,或是在主要对手的劣势项目加大扣分力度。
  3.2案例
  C市某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工作人员余某受贿案。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期间,C市某区教师进修学校通过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三批电脑及附属设备。商家傅某某为达到中标的目的,一方面向负责采购的余某请托,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推荐、确定自己代理的某品牌电脑作为招标指定品牌,同时制定了特殊的电脑参数以及相应的评分标准;一方面与该品牌电脑联系,明确按照特殊的参数生产的电脑只能由自己代理销售,从而达到了垄断的目的,顺利的中标。余某因此收受傅某某人民币9万元。
  3.3对策
  标书中的倾向性条款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业主方控制招标过程的重要手段。要避免倾向性条款,一方面是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招标工作要求、规范标书制作;另一方面要引进独立的第三方对标书进行审查,同时对标书责任落实到位。
  4泄露招标竞争对手信息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利用负责办理标书发售和收集、保证金收取等权限,获得了参与投标人员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给相关人员,为不法分子围标、串标和威胁对手退出竞争等不正当行为提供帮助。
  4.1案例C市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屈某受贿案。屈某在负责该区库区周边绿化工程公开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曾某的请托,不仅帮助其制作标书,还向其泄露工程共卖出标书多少份,使其掌握到关鍵信息,最终中标获得工程。屈某从中收受曾某人民币2万元。
  4.2对策当前招标普遍采取开标当日递交标书机制,但是在保证金的收取上仍有漏洞,建议工程项目多、招标数量大的单位采取资格保证金制度,即年初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即可取得全年投标的权利,从而杜绝信息来源。
  5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业主代表对专家评审人员施加影响
  评标时,业主方往往已经有倾向性人选,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是由业主选择的,正常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会帮助业主的倾向性人选中标,从而获得以后的代理机会。但是也不排除在金钱的诱惑下,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铤而走险,为自己心中的人选向专家请托。专家评审人员在不违规的情况下,一般也愿意选择业主倾向性人选,但是专家默认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是"一条心",因此存在招标代理机构从中"浑水摸鱼"的可能性。
  5.1施加影响的具体做法包括
  5.1.1默认顺序。发技术标的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先按照他们希望的顺序排序,这样专家和代理公司就可能串通。
  5.1.2用手势暗示。如果专家先就座,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后发表格,就可以在发表格的时候用手指捏住的位置给专家提示,让专家打分时有偏向。
  5.1.3特殊标记。在标书中做好特殊记号,比如花边、颜色、特殊图样等,然后告知专家某种标记是倾向性对象。
  5.1.4厕所沟通。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业主方代表都可能利用专家上厕所的机会跟着专家去厕所,在厕所跟专家沟通。
  5.2案例
  C市某集团土地整理部主任阳某某受贿案,阳某某在收受行贿人游某的贿赂款之后,指点游某在标书中采用隔页用彩色纸做标记的方式,以区别于其公司的投标标书,阳某某再向专家"打招呼",以达到让游某中标的目的。
  5.3對策
  加强对评标和开标环境的整治。比如尽可能统一到监控环境较好的交易中心评标开标;评标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发放保持一个顺序;投标文件中有异常记号或者符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作废;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监控,防止手势暗示;监控地带不留死角,包括厕所等等。
  6个别专家不主动回避,裁判员下场"踢球"
  虽然根据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专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予以回避,但实际上管理部门对此无力监督,造成个别评标专家,特别是自身从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甚至自己为自己打分的现象。
  6.1案例
  李某等人行贿案,李某系C市某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也是专家数据库专家,在当地一个迁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李某与他人纠集了26家企业进行围标,后又被抽中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且未予回避,直接给自己投标的工程打分并最终中标。
  6.2对策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专家库人员的资格审定和监管。专家库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一定的准入资格,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诚信档案,对于在招投标中违反诚信原则,存在收受好处违规操作的,应当给与处罚,通报结果。二是加大专家库人员数量,防止总是某几个专家评标的现象发生。三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要进一步严格专家的职业责任,不仅需对公正评标负责,更应该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7供应商串通串标
  在某些特定领域供应商群体单一,不具有开放与多元性。尤其在范围较窄的区县地区,相关供货商之间彼此建立联系,通过围标分利或者轮流坐庄的方式进行围标、串标,同时为了保证防止第三方闯入市场,这一联盟往往会将监管人员拖下水,以此保证肥水不流外人田。
  7.1案例
  C市某单位防火办副主任胡某某受贿案,长期从事C市森林防火器材销售的江某与熊某某、周某、黄某、况某某等五人相互约定,"维护"C市森林防火器材市场,无论哪一家中标,赚的利润五家平分。胡某某明知围标联盟存在的情况下,不仅不制止,还相互串通,在多次招标中以其提供的防火物资参数作为招标依据,帮助其顺利中标,把持C市森林防火器材市场,先后收受贿赂94万元。
  7.2对策严厉打击围标串标
  对发现的涉嫌公司,不仅仅要剔除供应商队伍,还要及时将线索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8处理投诉或成上级部门不当干涉途径
  虽然C市及区县都设立了专门的采购代理机构,但采购代理机构的独立性不强,有些区县甚至依附于政府或财政部门存在,容易受到采购人和管理机关的不当干涉。特别是中标对象如果不是业主倾向单位,往往会期望通过处理投诉达到废标的目的,从而再次招标。
  8.1案例
  C市某区委范某某受贿案。在当地一个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中,范某某方面本来选定四川一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以此保证意向中的某集团中标。但四川公司反而私自串通专家,让自己意向的广西某建筑公司中标。为此,范某某通过政府工作会议废除了该标,重新选择了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最后保证意向集团中标。
  8.2对策
  严肃废标程序,对废标等特殊程序进行的,也应制定相应的特殊程序进行监督,如报上级财政单位进行复核。对于串通供应商的招标代理机构,也要及时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该吊销其代理资格。
  作者简介:
  陈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
  谢汪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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