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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中立与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


  摘 要:技术本身的确是中立无罪的,但是当开发出的技术被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时,该技术运用行为就具备了社会意义,成为了刑法的评价对象。中立帮助行为由于具有"日常"的属性,如果将其全部纳入帮助犯的范畴势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谨慎的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进行界定,而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所呈现出的新特点同样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关键词:技术中立;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
  一、引言
  快播案是近年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刑事案件之一。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技术并不可耻"的辩护理由,①认为快播公司只是提供了视频播放软件,是软件技术提供商,不应对他人上传的淫秽视频承担刑事责任。该说法的支持者,将其进一步解释为技术无罪、技术中立原则。
  二、快播案简介
  (一)案情经过与审判结果
  2015年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及其主管人员王欣等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立案审查完毕,决定依法受理。庭审上,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②
  期间经过两次审理期限延长,2016年9月13日,海淀法院对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被告人王欣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快播公司及王鑫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王欣(快播CEO)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③
  (二)快播软件技术原理
  快播软件使用的是P2P流媒体技术。通过这种技术,任何人均可通过快播软件发布自己所拥有的视频资源,供其他人搜索、观看和下载。同时,对于点播次数达到一定标准的视频资源,快播软件会主动抓取并自动将其缓存在自己公司的服务器中,以提高其他用户的播放和下载速度。
  快播公司自己并不制作视频资源,但是却将他人的视频资源归集于自己的服务器中,并提供点播服务,这使得快播公司的服务器成为了新的视频源。
  三、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是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④中确立的法律原则。⑤根据该原则,如果"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即"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⑥如果只从这个层面看,庭审上控辩双方是可以就此达成基本共识的:快播不仅可以用来搜索、播放淫秽视频,也可以用来搜索、播放演讲、公开课等其他有益的视频,即快播亦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快播技术有其自身的价值,不是专为犯罪而研制的技术。不能因为快播技术被用于播放淫秽视频而认定快播公司有罪。
  但是技术中立原则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其适用条件不断地受到限定,从而日趋严格。在索尼案后的Napster案⑦和Grokster案⑧中,法院并未直接适用技术中立原则,而是分别确立了帮助侵权原则和引诱侵权原则,均判定侵权人构成侵权,即"适用技术中立原则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制造商或者销售商只是单纯的技术设备提供者,并不能干预设备的实际使用"。⑨反观快播案的庭审记录和现有证据,快播公司以P2P技术为幌子,实际上则是通过主动抓取、缓存上传、排行榜等技术手段以及"宅男福音"、"看片神器"等充满暗示性的宣传口号,引诱、帮助甚至鼓励用户通过该软件搜索、观看和下载淫秽视频。快播公司早已超出了单纯的技术设备提供者的身份,影响甚至诱导了网民用户对其软件技术的实际使用。
  此外,应当把技术的开发提供与技术的现实运用加以区分。"以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则应视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快播公司绝不单纯是技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网络视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⑽快播公司通过其所开发出的技术向他人提供视频(包括淫秽视频)的搜索、点播和下载服务,这种技术的商业运用行为显然应当受到刑法的评价。
  综上所述,快播案并不适用技术中立原则。
  注释:
  ①参见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http://www.live.chinacourt.org/chat/chat/2016/01/id/4350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18日。
  ②参见海淀法院网:"海淀法院依法受理快播公司及主管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447,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18日。
  ③参见海淀法院网:"海淀法院就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被告人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343,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18日。
  ④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464 U.S. 417 (1984).
  ⑤技术中立原则在我国通常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在快播案之前尚未有用于刑事抗辩的先例,但理论上可以适用于刑事领域。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
  ⑥陈兴良:"在技术与法律之间:评快播案一审判决",《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14日,第003版。
  ⑦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239 F.3d 1004 (2001).
  ⑧ 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 545 U.S. 913 (2005).
  ⑨同注⑥。
  ⑩同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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