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法总则》是我国的根本法律责任条款,同时也是在进行民事责任判责时不可缺失的依据。经过修订之后的《民法总则》在一些地方发生了改变,在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内容方面进行了调整,更加注重我国民法的特色以及创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条款优化的作用。基于此,本文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必要性;内容调整 修订之后的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做出了更加详尽、精准、系统的阐述,使得民事责任的定义变得更加明确,其重要性以及必要性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对民事责任的抽象化规定方面,使其逻辑关系变得更加易于理解。 一、对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1.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实际需求 在对民事责任进行规定的一章中,对民事责任的划分进行了全面的、大范围的整合。在《民法通则》的建立最初,还有一些需要进行整合以及修改的地方,经过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长期的实践修订之后,规模以及内容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变化,在以往我国的《合同法》以及《物权法》当中对于一些相关事件也有所涉及,但是很多地方还不够细致,在进行实际应用的时候往往起不到理想的效果。也正是因为这样,才推动了我国《民法通则》的全面建设。 2.有效的彰显了法律的适用性原则 在进行民法分责详细规定的时候,对全部的民事责任共同使用的规则做出了较为一致性的规定,从而使其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法总则的规定,这也体现出了民法总则对于民事责任的适应性特征的规定,这也是非常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 二、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以及调整的阐述 1.关于对民事责任的形态以及民事责任方式的调整 现阶段,在民法总则的草案当中,很多议员对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规定当中还是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的划分较为单一,在一些时候,对于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片面的,并没有较为单独的对民事责任的划分进行阐述。如果民事主体不能够自觉的履行相关义务的时候,就必须多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就应该将责任进行分担。在修订后的民法总则当中责任的形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民事责任的方式来说,在之前的民法总则草案当中就已经规定了十几种的民事责任方式,在社会当中也有了一定的实践应用基础,已经基本定性。在进行第一次修改的时候,其主要是针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来进行的建立起了全新的生态环境增设的责任方式,但是这一草案决定还是有很多人不赞同,认为这样的草案显得较为唐突,因此,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时候被删除。 2.关于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相关调整 在很多时候,因为外界不可抗力从而造成的侵权是有一定免责事由的,并且此项法律规定对于合同法以及其它的分责部分也是同样适用的。应当适当的增加有关自助行为的种种规定,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之下,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都有自主行为规则使用的可能性,因此此项规定不仅适用于侵权法,同时也适用于其他的法律规定。首先可以设置一份较为全面的条文规定,对可能涉及到的情况进行列举。对于权利人来说,在遇到紧急时刻,并且身边没有可以依靠的权利人的时候,可以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其实行适当的人身限制,当获得国家以及政府帮助的时候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时对嫌疑人造成伤害等等,相关条款规定在民法总则当中都有较为详细的体现,但是在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则当中并不适用,此项条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同理,在164条当中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的种种权益保护,同样不适合合同法以及其它法则当中进行应用。 3.對民事责任竞合规则的适当调整 在修订之后的民事总则当中有关责任竞合的两条条文当中明确规定,民事责任所引起的冲突符合竞合性的规则;民事以及形式等等责任冲突被视为非竞合性规则所引起的冲突。 首先,对于民事以及刑事所引起的非竞合性冲突来说,该条文最初源于《民法通则》的第110条,对其稍加改动,便形成了现阶段的规定,此项规定不仅仅确认了民事以及刑事的责任划分,同时也确认了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规则,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这次修订找我国法学界也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认可。 其次,民事责任竞合规则较为狭窄,应该对其进行扩充,在此之前,一直是按照其179条规定的民事竞合规则来进行实践应用,但是此项条文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并没有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其主要是由于条文所覆盖的范围较为模糊,对于很多细节的地方并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并未涵盖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竞合,也就是说,在对其进行处理的时候往往不能够考虑的周全,并且经常会出现一次性处理的情况。 因此,此次在对民法总则进行修订的时候,很多议员也开始考虑到了这一问题,并且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处理以及改进,在178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深化,对很多环节步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主要包括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等方面,提供了一个相对"舒适"的法律环境。并且规定,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存在的时候,要同时承担两项责任。其次,为侵权责任以及返还责任进行处理的时候,应该对返还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当发生其他违法行为的时候,应该对其他的违法行为与责任侵权竞合,使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对于我国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在对"民事责任"进行划分的时候,应该注意对环节进行精准的把握。传统的条款当中对于一些责任的划分不够细致,并没有从实际情况进行出发,从而导致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并不理想,经过本次修订之后,其整体的全面性以及严密性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J].法学论坛,2017,32(01):11-19. [2]谭丽娜.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J].法制博览,2017,14(28):232. [3]柳经纬.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二[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28(03):16-53+158. [4]陶盈.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编责任形态规定的对接[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32(05):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