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热潮的兴起,人们对人工智能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亦引发了人们对人工智能所引发的问题进行思考。人工智能开始对社会各个系统发出激扰因素,法律作为社会子系统之一,必然需要对人工智能引发问题作出自己的回应。尤其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使得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问题日益引发各界关注。本文试图从保险角度对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回应,进而解决该领域突出的责任分担难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责任分担;保险制度 一、人工智能概述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从广义上来讲,是关于人造物的智能行为,而智能行为包括知觉、推理、学习、交流和在复杂环境中的行为,智能行为以智能为基础,目前人们关于什么是智能没有统一的认识。学者在人工智能的认识上,有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的区分。 自1950年著名的图灵测试提出了著名的图灵测试。1956年8月达特茅斯会议确立了人工智能的概念,此后的几十年时间是人工智能掀起的第一波浪潮。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微型计算机的出现,专家系统、人机对话等人工智能的产生与发展人工智能取得了进一步发展。但是此时的人工智能在自然语言理解等方面尚不成熟,且这一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长期没有在实践层面取得真正进展,第二波人工智能浪潮未曾掀起就退却了。20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急速发展,大数据、大知识的进一步完善,新一代人工智能应时而生。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 (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的现状 美国谷歌公司在2014年12月,研发出世界上最先进的无人驾驶汽车,该汽车无方向盘、无换挡装置、无踏板,只通过软件以及传感器实现汽车的全自动驾驶。成为美国首家拿到无人驾驶测试的厂家,其所拥有的技术之成熟,已经非常接近于量产,只是当前受限于法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因素,现在还没有大量投入生产。之后美国交通部和美国智能交通系统发布了《ITS战略计划2015——2019》,将汽车智能化和车辆互联网化作为美国解决交通问题的核心技术及战略。 (二)国内自动驾驶汽车的现状 在中国,从第一辆无人驾驶汽车于国防科技大学研制成功,到2011年在长沙到武汉的高速路上通过试验,我国的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慢慢的趋于实用性。与此同时,以百度公司为典型代表的公司近年来一直研发人工智能,并且其研发的无人自动驾驶汽车在2015年12月10日首次实现全自动驾驶,变道、超车以及掉头等复杂动作在城市和高速完成。2016年11月乌镇成为百度公司无人车的试运营地,陆奇(百度公司总裁)为加速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研发和门槛,在2017年4月19日计划对业界公开其公司掌握的自动驾驶技术,并且计划在2018年把自动驾驶技术用于商用,争取赶上发达国家的脚步和在2020年实现量产的目标。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事故及强制保险 (一)国外关于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保险制度 2016年9月美国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全球首个无人自动驾驶汽车政策——《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Federal Automated Vehicles Policy)。该政策规定了车辆所有人、乘客、制造商以及其他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出现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等问题,这对于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17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一致通过了两党法案《自动驾驶法案》,该法案第一次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测试和发布进行了管理,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以及未来所面对的问题具有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二)建立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制度 本文认为,建立我国无人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制度,首先要分清事故责任的主体,以此来确定责任的归属以及免责。由于发生事故所涉及的主体不同,受害人要想及时得到赔偿,可以对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者、制造商进行投保和规定。对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投保,如果是由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者自身的不当操作或者是故意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可以让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者补足。无人自动驾驶汽车因为是其研发团队研发的系统在操作,所以就会免不了黑客的入侵,导致系统发生错误,从而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制造商因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系统风险导致的事故,制造商可进行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制造商補足。保险公司与制造商也可以向黑客要求赔偿。但是如果是由于制造商因为产品的缺陷导致的,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41条和《产品质量法》43条的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事后保险公司可以向制造商追偿。所以无人自动驾驶汽车出现事故,受害人可以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者的故意和操作不当以及车辆系统有产品缺陷等问题,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制造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者进行追偿。但是对于黑客的入侵,保险公司有权向黑客追偿。同时也可借鉴德国的,在无人自动驾驶汽车中装入"黑匣子",来确保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 四、结语 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进入到现代社会的许多方面,而且与法律也密切相连,无人驾驶汽车也离不开法律。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行法律对于无人自动驾驶汽车的不适用,因此各国为此纷纷颁布相关法律,来解决无人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的交通事故以及责任认定问题等,如美国的《自动驾驶法案》。相对于技术领先的发达国家,我国的无人驾驶也是发展迅速,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应当加快制定,可以预见的是将来无人驾驶汽车将会进入市场和实现量产,我国应该开展相关的技术和立法研究,结合我国的现有的法律,来探索无人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推动我国无人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促使我国法律的完善以及无人驾驶汽车合法行驶付诸实践。 参考文献: [1]王靖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2017(1). [2]吕宏,刘大力,孙嘉燕.从无人驾驶汽车奔赴世博会看未来汽车[J].机电产品开发与创新,2010(6):12-14. [3]陈晓林.无人驾驶汽车对现行法律的挑战及应对[J].理论学刊,2014(1):124-131. [4]王丽娜.蓄势待发的无人驾驶汽车[J].科技导报,2016(6):8. [5]李永军."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置疑[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3):90-98,159. 作者简介: 乔芳娥(1994~ ),女,汉族,甘肃陇南人,现就读于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