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重大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体现。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绝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握好四个环节。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风党建 一、把握运用原则,确保纪律严明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要体现"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又要坚持监督执纪的基本要求,重点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始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严的措施管住党员干部,及时阻断违纪进程,防止违纪变成违法。二是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将监督执纪问责的关口前移,抓住作风和违规违纪问题易发多发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早打招呼、早作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变成违法。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以治病救人为目的,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分类施治、对症下药,做到教育在先,惩处在后,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四是坚持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紧紧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这一抓手,围绕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厘清各级党组织、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工作内容,强化责任担当,严格督导落实,让"四种形态"真正发挥作用,成为管党治党的有效方式。 二、明确运用情形,确保精准适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进程",各个形态间环环相扣、层层深入,实现了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全覆盖。要研究明确每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使之能够对号入座,分类实施。如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包括: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不认真执行上级和公司的决定及制度,影响工作落实或者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轻微的等方面的情形。第二种形态主要包括: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负责范围内的单位或下属人员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在组织调查问题期间,干扰组织调查或存在对抗组织调查行为的等涉及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等适用情形。第三种形态主要包括: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的;犯有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等适用情形。第四种形态适用情形:经立案调查,党员、干部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创新运用方式,确保执纪效果 "四种形态"中的每一种形态对应的违纪情形不同,处置方式也有所区别,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准确把握"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强化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综合运用,确保"四种形态"全面覆盖,监督执纪落实到位。一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谈话提醒教育,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践第一种形态,重点要放在解决党员干部破纪之初的思想意识问题,使党员干部在触碰纪律底线之前警醒思想,防患未然。要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入手,严格执行民主生活、组织生活制度,对存在问题得党员干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目的性、针对性的解决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党性修养、纠正不正之风。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就",严格对照"第一种形态"适用情形,采用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廉政谈话、警示谈话、提醒谈话等方式,认真落实谈话规定程序,严格反馈结果核实把关,强化谈话结果处理运用,切实运用五种谈话方式解决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转变执纪方式、强化线索处置,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管住大多数。实践第二种形态,重点要放在宽严相济、惩处教育,及时纠正党员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使其警醒思想,及时收手,防止筑成大错。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结合违纪问题易发多发重点环节和典型的违规违纪问题,从严从快排查问题线索,强化运用五种线索处置方式。对线索具体、内容明确、情节简单或正在发生的问题,加大初核力度,做到快查快结。要创新监督渠道、转变执纪方式,案件调查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严格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对不同程度的轻微违纪,应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区别不同情况,灵活采取组织措施与党纪轻处分进行惩治教育。三是严格纪律审查、保持高压态势,用零容忍的态度盯紧关键少数。实践第三种形态,重点要放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的党员干部,通过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体现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和"零容忍"的坚决态度,起到惩处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四是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坚决惩治"极极少数"。实践第四种形态,重点要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要坚持惩治腐败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严格按照《党纪处分条例》中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理。 四、强化形态转化,确保宽严相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立足"全面",体现"从严",是一个有机整体,四种形态间层层递进、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共同发挥作用。"四种形态"运用实践中,并不是固定的用某一个形态处理问题,而是要结合违纪问题事实、性质、情节等,灵活运用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切实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比如,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发现谈话函询对象有涉嫌违纪问题,需进一步核查;对反映问题刻意回避、隐瞒,或多次无法说明情况、说明存疑等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及时转为初核处理。初核过程中如发现违纪问题属实,其在被函询时有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規定的情形,可转化为二、三、四种形态处理。在案件调查中,如被调查对象违纪事实较轻且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主动改过,或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处理。反之,如发现符合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重或加重情节的,可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 参考文献: [1]颜新文.在实践中深化理解"四种形态"[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02-0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