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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总体思路


  摘 要:习近平在"十三"五规划文件中明确提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加强金融监管提出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的改革任务。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在参考他人建议与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认知金融危机以后整个国际监督管理结构革新的重要内容与关键点,能够为国内金融监督管理制度的革新提供有价值的依据与启发。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
  一、国内目前金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国内的金融管理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本年度的经济会议中指出,导致此现象的原因在于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之间的协调不当,诸如股票市场未构建完善的熔断制度与新股发行制度,多空制度存在不平衡等问题。原本健全汇率机制与提高去杠杆的力度并没有问题,都是应当努力贯彻执行的任务目标,但是倘若可以在新股发行体制已导致股票价格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全面结合新政策颁布所产生的累加效果,从而让新政的实施可以避开此时期,或者循序渐进的缓慢执行,就能更加有利于缓解金融市场的动荡情况,也不会出现后来的沪市猛降超过8%、两千余股跌停的现象。
  其次,金融管理制度不协调的问题越来越显著。由三家监督管理组织来说,因为人手较为缺乏,这让其一线监督管理组织的人员配置存在严重不足,甚至存在部分领域上的监管空白,部分金融管理工作因而违背垂直管理的宗旨,转由地方管理机构来负责。诸如,让地方负责小额贷款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工作之后,使此类公司仅可以以准金融机构的形式存在。而让地方组织负责清扫与优化不同类型的交易市场、管理非法集资之后,因为其缺乏专业性,使各种不遵守规范的非法金融活动越来越猖獗。
  二、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革新对我国的启发
  首先,财政部门拥有非常关键的政治地位。在英国,虽然英格兰银行自身拥有独立性,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其实际上属于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其行长均由财政领导选举产生。不仅如此,财政部门拥有最终解释金融政策委员会职能与目标的权力,而金融政策委员会是经过财政部门来向国会负责的。
  其次,财政部作为金融监管机制改革的主导者之一。在英国,国际经济大萧条不仅使得金融业蒙受重创,同时原本引以为荣的金融监管也出现了信任危机,备受批评及质疑。所以,英国财政部与2009年7月出台了《改革金融市场》,针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方案及计划。
  再次,已经改革的金融监管系统并非是不需要协调的理想框架。例如在英国,为了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同时保证相关事宜不会由于监管缺口导致遗漏,在《改革金融市场》中规定了监管协调机制,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英格兰银行、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以及监管局这四者的相互协调。
  最后,英格兰银行与金融行为监管局之间并非隶属而是对等的关系。结合2013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审慎监管局是对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进行单独操作。然而金融行为监管局与英格兰银行相互独立,没有职责交叉,该监管局负责议会和财政部,同时针对金融业的服务行为执行监管的权利。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总体思路
  学习英国监管系统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的情况,主要以两种变革模式:"全面改革"和"科学修补"。
  模式之一,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其采取科学修补。对于该模式,首先必须掌握怎样实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如英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改革前主要通过FSA、英格兰银行以及财政部三者之间的非正式备忘录得以体现,因此遇到金融危机,有该机制的缺位现象立刻显现并放大。所以,英国政府出台了包括《2012年金融服务法草案》在内的《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的白皮书(简称《白皮书》),对政府关于监管改革设想进行完整的概况。《白皮书》作为关键内容,对所有的监管组织的法定协调责任进行具体的规范,同时对签订正式的备忘录以及更新周期进行明确要求,这样便于规定双方在不同事宜以及领域上的协调和合作。这也标志着备忘录中的条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议会及政府可利用备忘录对监管组织进行责任追查。
  分析这种做法,贯彻执行我国金融领域的相关机制不能停留在"一行三会"之间互相商议的层面上,必须借助国务院令或者国家法律进行行为限制。这就要求这类法律文件应当操作性强、内容具体,同时针对违法违规者采取问责甚至惩戒的形式。其次,还得充分熟悉基层金融监管领域的力量。满足互联网日益发展的需求,应当充分强化对正规金融系统外的所有金融行为的探讨,通过发放相关的金融牌照的形式,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清理打击的应当及时出手,防止金融风险的进一步蔓延或者恶化。由于现阶段存在中央政府编制总体扩张较为困难的现象,可以将央行的县域组织的工作人员甚至一些地市的工作人员都划分到三家监管机构中去。
  模式之二,仿照英国的财经框架对其深化改革。由此可知,在该架构下,财政部门处在的位置都比较突出。仿照这种框架,可以将"一行三会"进行合并,成为财政部直属的副部级单位。这样便于在某一个组织中进行全面平衡和妥协不同的金融管理目标(例如行为监管、审慎监管、货币政策)。值得注意的,这种模式无法对我们降低行政成本有所帮助。根据上述内容,为了进一步加速我国经济金融系统中的"毛细血管"(以合规合法的准金融行为或者金融组织为主)的发展,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发展基层力量,进而可以解决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
  最后,我们在学习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时,不能忽视失败的教训。实际上,英国工党政府于1997年决定创建FSA,主要是由于应付政治压力而做的仓促决定,并不是为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自由党和保守党联合政府的执政,就立刻撤销了FSA,这也进一步说明监管组织的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讲带有较重的政治色彩。相同的情况,我国对金融监管组织的改革不能成为各部门之间进行利益争夺的工具,应当以服务金融风险的科学规避和实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宗旨,进而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创造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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