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检察环节加强律师执业保障,是法治进步的外在表现。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新规定,同时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公信力提出了新要求。 关键词: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监督机制 2015年9月1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应当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与监督均能予以重视,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利于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现象。因此,在检察环节建立律师执业的保障及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与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着力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 律师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法治的建设意义重大,完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并监督其依法执业,不仅是促进律师制度发展的重要方面,也应该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的一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各项权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着力保障律师的上述权利,进而保障案件的公平正义。 (二)体现诉讼监督,保障司法效率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律师权利亦是其行使各项诉讼权力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过程中也有助于自身发现诉讼违法的行为,进而提高其法律监督的水平,确保法律监督的质量,提高司法效率。 (三)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公权滥用 律师权利的行使,能够更好地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也能够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纠正不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检察官应积极主动地接受来自律师的监督,尊重和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申请调查取证等权利,重视听取律师意见,发挥好检察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也是有效制约公权力滥用的有效措施。 二、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与监督的现状——以我院为例 (一)接待律师次数相对稳定 随着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保障律师执业权的重视,律师近年来至检察机关申请阅卷、会见等次数有所增加。以我院为例,近两年来受理律师阅卷申请的次数均在100次以上,2015年全年受理律师申请次数为128次,2016年前十个月受理律师阅卷申请次数为100次,我院近两年受理的律师接待次数所占比例明显增加。 (二)受理方式显著增多 检察机关受理律师申请的方式逐渐增多,从受理律师现场预约到现在的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现场预约"三位一体"的方式。随着保障律师执业权力度的不断加大,律师申请的服务类型也呈多样化趋势,从单一的阅卷申请到目前的受理律师阅卷、会见、调取证据、提交材料、申请羁押必要性申请书以及变更强制性措施的申请书等多项业务。 (三)接待流程逐步规范,硬件设施不断升级 以我院为例,以案管部门为接待律师的职能部门,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律师接待服务,严格按照市院下发的律师接待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接待律师的流程。我院于2013年设立了律师阅卷室,同时配备了复印机、速拍仪等硬件设施,可以让律师选择复印或拍照刻盘,方便律师阅卷。同时设立了案件受理中心,规定一律在案件受理中心大厅受理律师的各项业务申请,同时我院按上级院要求,开通了"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平台",专门用于受理律师的网上预约,截至今年10月共受理网上预约4次。 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与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定模糊,存在立法漏洞 修改后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同时增加了律師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但是存在立法规定过于模糊的问题,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分歧,从而产生法律适用的随意,不利于律师执业权益的充分实现。首先表现为"会见和通信规定粗陋,会见率低。"虽然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作出解释,但对如何界定是否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是否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内容都属于较为模糊的规定。对此,侦查机关可以作出合理解释,但也容易以此为由拒绝律师会见,不利于律师权利的充分实现。其次,调查取证权不能有效实现。辩护律师要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查明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才能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意见。虽然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然而在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察阶段介入案件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也就不能行使辩护人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律师对被害人进行调查取证还要经过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许可。当公民和有关机构拒绝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时,尽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在起诉阶段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有关证据,但对有关申请和调取的具体程序、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后果、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拒不调查的救济程序均未规定。此外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伪证罪对律师依法调查取证构成了显著的威胁,在发生多起律师因调查取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许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往往不敢或者不愿意进行调查取证活动。 (二)观念转变不及时,硬件设施不到位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参差不齐,在一些地方,保障律师权益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障碍,主要表现在观念上的转变不及时、不彻底,一些检察官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仍存在抵触心理,也存在一些检察官对律师依法执业不配合,人为设置关口、回避或阻止律师依法介入诉讼活动的现象,在一些具体环节中还缺乏严格的制度来保障落实,尚未有效建立检察官与律师常态化的业务工作交流机制。同时,在我院接待律师的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硬件设施不到位,阅卷系统不全面等问题,例如我院不能提供多功能电子显示系统,只能通过复印卷宗和刻录的方式阅卷,查询方式较为单一,也不能及时的跟踪反馈,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相关功能。另外,我院接下来准备尝试提供短信推送的服务,及时告知律师案件的流转情况,便于律师及时申请阅卷。 四、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与监督机制的应对措施 (一)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全面厘清职能定位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控诉犯罪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因此检察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申请调查取证等权利,重视听取律师意见。实践中,检察官和律师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因此在检察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不仅需要树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观念,还应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设施升级和队伍建设,推进保障能力专业化 以案管部门作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职能部门,为律师执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如设立律师会见室、阅卷室、听证室、公开审查大厅等功能性用房,并提供复印机、扫描仪、电子阅卷系统等硬件设施,方便律师执业的需要。探索建立电子阅卷系统、短信推送服务,使检察权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促进律师阅卷权的全面实现。同时,案管部门应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统一对外接待和联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现律师接待服务一体化,包括统一预约登记、解答咨询、规范接待、聽取意见、受理申诉投诉、评议反馈等,努力提供一站式律师接待服务,"注重对专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养出一批专门化人才。 (三)完善律师接待等工作机制,促进保障能力规范化 检察机关需完善相关制度,并应制定律师阅卷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利于流程化服务。其中案管部门应建立涵盖统一受理、形式审查、准确分流、跟踪反馈等内容的工作处理机制,确保事项处理流转顺畅,细化律师接待、会见、阅卷等工作细则,建立业务协作交流机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保障律师执业权的工作事项,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工作的制度化,以最大程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促进工作流转机制规范化 在检察环节中不同的阶段,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不同,在侦查阶段涉及律师的会见权,在控申阶段涉及律师控告、申诉权等保障性权利的实现,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涉及到听取律师意见的权利的实现。因此,应着力建立常态化的业务工作沟通交流机制,案管部门应加强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协作,也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了解信息、执业状态更改等情况,并对实现状况加以交流,分析存在的问题,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也应健全和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发现律师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通报,加强对律师职业权的有效监督。 五、总结 加强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和监督,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推动刑事诉讼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和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检察机关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相应的应对措施一定可以更加有力的保障检察环节律师的执业权利,同时律师的权利也将受到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