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基本义务是对公民权利的合法限制,但也发挥着限制国家权力的作用。对于基本义务的社会作用,笔者认为,基本义务也会对社会的"道德滑坡"现象有良好的导向。基本义务有助于消除重权利意识的偏见,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也利于守住道德底线。 关键词:基本义务;社会作用;道德 基本义务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探讨,一是基本义務的法律作用,另一个是基本义务的社会作用。 一、基本义务的法律作用 基本义务可以分为权界式义务与单纯式义务,这是学界普遍的分类。笔者分析法律作用是以权界式义务与单纯式义务为标准展开的。 1.权界式义务的法律作用——限制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统一体。行使权利的前提是要履行义务,而履行义务的目的就是行使权利。 义务是权利行使的界限和条件,这意味着,行使权利应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具体表现就是:基本义务使得公民在行使宪法权利时有限制性的自由。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之所以自愿签订一部社会契约,建立一个主权国家,并将人们手里的利剑(没有法律的限制的条件下人们自由使用的暴力的手段)上交给国家,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驱除贫困和野蛮,使人们都能在和平、安全和法治的文明下自由实现自己的目的。国家因此获得了人们所自愿让渡出来的一部分权利(剑)。因此,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系出同源,同样受到基本义务的限制。 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在保证公民的权利(自由)有所界限。因此,宪法为社会稳定存续、更多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计,也会在自由方面对公民有所限制,不至于权利恣意。换言之,宪法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的原因在于"没有绝对的自由",这种限制是必要的。 2.单纯式义务的法律作用——限制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对于单纯式义务的作用,有学者说,单纯式义务同样有着限制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作用。林来梵先生就指出,在近代宪法时期,宪法在无条件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同时,也在以合法手段收缴公民财产。对于纳税义务,这是一个单纯式义务,但是它的存在,却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以受教育义务为例,中国现行宪法将其规定为权利同时也规定为义务,否则公民完全可以这是我的权利(思想自由)为由而拒绝接受教育。 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单纯式义务的作用表现在,在既定宪法的规定下,公民在某些方面履行义务,国家应为其提供履行义务的条件和基础。这是现实宪法在公民受教育问题上分配给国家的义务,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国家权力的桎梏。 二、基本义务的社会作用 谈论基本义务的社会作用,就是在讨论基本义务对人类的价值。宪法在防止权力或是权利的任意专断,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作用明显。其中有关义务的规定也有着现实意义。 1.消除重权利意识的偏见,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在"宪法"这个契约中,人们与政府作为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将要履行的义务以及自己享有的权利有着约定。因此,社会契约(宪法)中不容置疑地写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本身是符合公平正义的朴素理念。一百多年以来,很多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声音,对权利和义务的重视也就顾此失彼,不断出现"权利虚无主义"、"义务重心论"等观点。当下,宪法学界也有主张权利本位,"不应在宪法中规定义务" 的学者。笔者以为,这几种观点无疑会使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越来越不重视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稳定秩序也会因此受到破坏,最终损害到个体的利益和幸福。 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义务,首先具有倡导和引导意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无上的法律效力使人们不得不遵守。其次,普通法与根本法(宪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如果不在宪法中规定义务,普通法律中的具体义务就会失去立法依据。最后,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同,公民义务先于国家存在。既然宪法是规范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契约",那么,宪法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当然也必然要求公民承担义务。 2.守住道德底线 什么是道德?有学者说,道德首先一种非强制性规范,因为其来源非国家。既然来源非国家,那么道德是在社会制定中产生,或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认可某些人们的对社会有积极效果的行为的态度中产生。换言之,道德也就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道德与法律不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义务意味着"应当"。在义务本位下,人们被要求更多的付出和责任,鲜有自由、权利。义务(应当)使得人们在与专制斗争的构成中不得不受到一定的约束,必须有所掣肘。在这一点上,道德与义务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基本义务制定的依据和源头就是道德。 孟子说:人之初,性本善。善恶纯粹出于道德,本来难以判断。但是,在宪法将道德的合理成分吸收其中时,善恶的标准也就有了。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制度就是在运行过程中将人的恶降到最低,或者说是在合理程度内。在社会主义法系的今天,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个人尊严得到尊重,人们的个性得以伸展。同时,非规范限制的权利(权力)也妨害着社会管理秩序。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在公共场所看到随地吐痰、说脏话,不尊重社会公德的现象。看起来,这种约束是要压制人的过度私欲,但是这种约束是需要的和有所裨益的。基本义务的"道德卫士"的作用就体现在这个意义上。 参考文献: [1]王世涛.《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J].载《时代法学》,2006,(5). [2]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J].载华东政法学报,2005,(3). [3]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宪法规范的一种前言》[M].法律出版社,2001. [4]王海明.《新伦理学》[M].商务印书馆,2002. [5]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适用》(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 耿猛(1993.7.12~),男,安徽淮北人,山东烟台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