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以来,某法院院共受理了未成年人涉网络色情刑事犯罪案件10件10人,该法院刑一组的知情人士称,查办该类案件面临"四难"问题:发现难、管辖难、举证难、惩处难。 2013年6月中旬,杨某武通过一个同性恋网站认识了被害人梁某,并与雷某、吴某安(另案处理)密谋敲诈梁某,敲诈不成功再实施抢劫。 2013年7月9日11时许,杨某约见梁某,并在光明新区公明安德楼旅店开了房。约一分钟后,雷某、吴某按照事先约定闯入房间,以梁某把杨某约出来开房需要补偿为由,对梁某实施敲诈,遭梁某拒绝。 于是,吴某用胳膊搂住梁某的脖子,杨某将其一个背包抢走。得手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2013年7月11日,这几人又按照上述方法实施犯罪。同年8月28日,杨某在网吧被抓获归案,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办案人员透露,涉网络色情刑事犯罪案件难办的第一要素就是"发现难"。由于该类犯罪主体通过异地、异国的服务器传播色情信息,通过QQ、微信等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交流联系,且反侦查意识较强,定时销毁聊天记录,使得该类犯罪很难被发现或侦破。 此外,这类案件举证难。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如网站实际被点击数量、注册会员人数、涉案人数等关键性证据难以收集。 办案人员称,管辖也难。该类案件以团伙性犯罪为主,数个犯罪主体往往处于不同的城市或境外地区,增大了办案机关的沟通困难和协作打击,降低了案件侦办、审理效率,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打击效果。 办案人员还称,目前这类案件处理标准模糊,如相关法律已规定主机托管应依法备案,但尚未明确未备案行为的处罚措施,又如停业整顿措施的对象指向不明,是主机使用单位还是主机管理单位仍有待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原则,实务操作性不强,惩罚难。" 官方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宝安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制定专门法律,加快制定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进程,加强在互联网领域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宝安法院还提到可以培养和引进精通计算机与网络知识的专业人才,提高办案人员的信息化办案能力,增强信息网络条件下发现、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提高打击网络色情犯罪的精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