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国企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保证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法治保障是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国企改革;法治保障;问题研究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强优做大国有企业 1、打造职业经理人队伍,优化法人治理结构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 "让听得见炮火的人来决策",华为公司创始人任正非曾这样诠释他的国际化治企之道。只有对市场敏感的人掌舵,才能决策科学,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化解历史包袱的同时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自90年代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企改革取了很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很多国企虽然形式上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但没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很多地方要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我们也可以借鉴。深圳、广州等地已经基本取消了相关国企的行政级别,山东省也大胆探索,实行了高管人员契约化管理。高管人员的市场化、职业化离不开公司治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山东推动所属国企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明晰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职责边界。同时,山东国资委联合省委组织部,建立外部董事、监视和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制定了人才库管理办法,开发建设了人才库信息管理系统。目前这三个人才库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 2、加强企业内外部监督机制,增强风险抵抗能力 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是通过权利的相互制约,防止企业出现法律风险的保障性机制。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当出现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但除此的事项,如担保,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仅以担保为例,目前个别企业缺乏监督制约,为对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全面了解及充分评估便对民营企业进行担保,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需要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为主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体系,明确其职责范围和行使程序。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审计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判断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及时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该意见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提出了混改的总体要求。其实早在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后来混改声音不绝于耳。 2018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至2020年,国企资产负债率需要在2017年底的65.73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至63.73%,这是国企资产负债扩张面临的绝对边界。从此看,国企去杠杆边界很清晰了。通过混改带来资本金补血去杠杆,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债转股扩大股权融资,引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各类资本开展混改。同时混改的目的也要保障混改多方主体的权益,提高国企的资产回报率,使国企在市场化条件下保持有盈利的持续增长,这就要求混改不仅要"混"更要"改"。改革治理结构,实现经营融合。 三、培育中介市场 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原则性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改制、重大资产转让等须进行资产评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决定了改制及转让产权、财产的价格,因此国有企业资产能否被准确评估就直接涉及到国有企业资产是否流失的问题。目前应加强中介市场信用等级评定、监管等各方面建设以更好的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郝家龙.对混合制改革的几个问题的研究[J].当代经济,2018(20). [2]施能自,吴芙蓉.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思考与操作实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 作者简介:杨阳,单位:中共丹东市委党校,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學、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