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针对审计在政府机关中的地位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本文主要从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力范围两个方面入手,对审计署职责权限的如何行使及行使对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国家审计机关;宪法赋予权力;审计监督权独立 一、引言 审计具有监督经济活动、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信息的职能,具有加强宏观调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随着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占据地位的不断上升,审计的职能与作用越来越重要,跟随时代的步伐,要尽量创造发挥审计部门职能、作用的条件,本文从宪法上对审计的权利和范围进行了分析,对进一步明确审计署的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如何更好的发挥审计监督权利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宪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利 国家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审计监督无论是方式还是内容都面临着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问题。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审计的主体,对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进行独立检查,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的监督,其目的,一方面是监督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另一方面是对财政决算情况作出客观的鉴定与公证,为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并揭露违法行为。 我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宪法第91条的产生有着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如何理解这一规范对认识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宪法地位显得至关重要。审计监督是一项监督国家公权力的重要制度,审计监督应做到"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到哪里",其监督对象范围的划定标准始终是财政资金的运用而非主體地位的高低,所以,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国务院运用财政资金的状况并不能因为其行政级别高而逸出审计监督范围。 三、宪法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职权范围 审计的独立性对审计工作来讲至关重要。因为涉及市场经济的利益公平,独立性被视为审计的灵魂。"独立"一词有多种含义:"(1)单独地站立;(2)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权不受别的国家或别的政权的统治而自主地存在;(3)军队在编制上不隶属于高一级的单位而直接隶属于更高一级的单位的;(4)脱离原来所属单位,成为另一单位;(5)不依靠他人。" 宪法规定的国家审计权是受到宪法保障的,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权显然不可与其同日而语。这一点在我国宪法当中也有较为明显的体现:首先,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方面。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虽然同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然而审计署的设立依据为宪法第91条,其他部委的设立依据则另当别论。由此可见,审计机关虽然地位是相当于国务院的一个部委,是国务院的组成机构之一,但在所有国务院的机构中,宪法专设一条对它的体制和职权作出规定,说明它具有特殊的地位。其次,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方面。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调整(合并、撤销)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结合前述分析,笔者认为这里面可以适时调整的对象显然不包括审计署,因为对审计署的调整要通过修改宪法来完成,历次国务院行政体制改革也证明了这一点。最后,国务院组成部门所享权力的分配权属不同。 依据我国宪法第89条第3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由国务院进行划分,这是国务院的职权之一。由于审计署的职权是由宪法规定的,所以,国务院可以调整的对象只是国务院其他组成部门的任务和职责而不包括审计署的任务和职责,这也是我国审计机关宪法地位上的特殊性使然,正是其特殊性促使了制宪者在制宪时对审计机关与他部委及委员会在宪法上作了有所区别的制度安排。 国家审计机关从属于国务院的领导,那么国务院是否也应该收到审计机关的监督?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从我国宪法第89条和第62条规定来看,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处把由国务院提出的预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监督范围,那么对预算执行情况这种颇为专业性的监督,具体监督方式为何?由谁来执行?《审计法》第4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可见宪法第62条所言对国务院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报告形式为"审计工作报告",这显然意味着审计署可以通过审计来监督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由此可见,虽然宪法第91条没有把国务院列入审计监督范围,但是根据宪法第62条、第89条和《审计法》第4条的规定综合分析来看,国务院对预算执行情况仍然要受到审计署的审计监督。 鉴于前述对审计署和审计监督权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及其职责是由宪法规定,审计监督权独立行使的样态和程度,宪法已明文授权法律进行规定,基于此,此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的内涵应理解为审计署在审计业务方面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结论 结合对前述几个关键词的分析,可见我国审计署具有不同于国务院其他组成部门的特殊宪法地位。由此,依据宪法第91条,我们应该对审计署做如下认识:审计署是受宪法保障的,非经修宪不得变动审计署的地位和调整其职责权限,审计监督的对象始终就是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国务院亦不能置身被监督范围之外。该条文中的总理领导是一种政治领导,在进行审计专业事务监督时,审计署不受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包括国务院在内。 【参考文献】 1.温家宝.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R]. 2.现代汉语词典[S].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09. 3.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29. 4.蔡定剑.宪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