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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核保期间风险保障法律问题分析


  【摘 要】核保流程风险选择是现代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过程当中的重要流程。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人身保险核保期间风险保障的法律问题,对于核保的筛选、检验、审核、分类等等进行路径与流程上的探讨,通过法律的优化等等,提高人身保险核保期间的保障程度,避免法律困境,提高法律的完整性。
  【关键词】人身保险;核保工作;风险控制
  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至今已经有了20年的历史,虽然经过2009年的不断完善,但目前保险法当中的立法仍然有一定程度的欠缺,例如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之后再核保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其具体的责任确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只有对核保期间的风险保障法律进行全面的探讨,提高法律的完整程度,才能够解决这种困境。
  一、人身保险核保期风险的法律困境
  核保工作是保险公司控制法律风险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狭义上的核保主要是指合同成立之前保险人的风险选择过程,而广义上的核保还包含风险选择、续保时期的风险选择、保单的解除风险以及最终的交易控制风险等等,本文所探讨的核保主要是指狭义上的核保风险。
  由于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以及人身风险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金额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特殊性,各地的保险公司都在经营管理的过程当中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但仍然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困境,在未来要想优化保险核保期间的管理可靠性,还要不断提高立法的完整性以及执法的可靠性[1]。
  二、核保法律困境的突破
  (一)可保型模式的突破
  2004年,北京市最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当中的核保成立规定,进行了相关的调整,其法律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不应以向保险人预收保费而当然成立,要针对保险人的具体实际情况,对于应赔偿的金额以及付保险的保险事故等等,进行相关的责任认定。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合同则不成立。这种认定规范即可保型模式。
  在未来的保险核保管理过程当中,需要对于分保险的前提进行相关的分析与管理,根据保单当中所承载的相关信息,例如体检信息、调查信息等等,进行保险金额的重新划定,对于保险期间发生的相关事故进行责任判定与管理,在正常程序下,保险人在做出拒绝保险通知的情况下,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来承担相关的风险与后果,这一管理方式可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
  (二)拟式同意承保模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比较各地派力以及相关的实践经验之下,在2010年提出了《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该执行文件当中认为,对于已售投保单并接受了投保人缴纳费用的保险合同,可以认定为成立。保险人要及时对于保险业务进行相关的处理,否则保险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并进行相关的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都无特殊的规定,则被认定为是拟式同意承保模式。但是这种观点具有比较明显的局限性,只有保险人不合理延误、不核保的时候,才需要被保险人承担超出核保内容的相关赔偿责任。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应用的范围比较狭窄,也会造成新的法律困境。
  (三)对成立规则的具体分析
  1.过程推定方法
  不论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理智同意承保模式,还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可宝兴模式,两种承包方式都要对核保推定成立的过程进行相关的分析,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来说却具有不力的作用,可能引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或者出现逆选择的风险,加剧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在未来核保经营管理的过程当中,要针对此规则当中自我认定的相关法律标准与条件等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保险人的复用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避免保险人的权益保护成为一纸空谈,同时还要再承担过失的情况下,对于未及时处理保险业务等有过失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避免通过主观错误的判定,来对于保险责任的承担进行不利的划分。
  2.借鉴他国经验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虽然从立法、司法和保险业务管理上面,保险公司和国家的立法部门都在进行全面的管理,但是由于在核保业务的尝试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于保险业务的成立、生效,保费的缴纳以及保险合同的认定责任关系存在比较大的矛盾,在未来的发展过程当中,还需要借鉴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关经验,来进行保险制度的完善与丰富。
  例如,借鉴欧美法系国家的临时保险制度等等:(1)在保险人正式签单之前,通过暂保单等临时保障制度,对于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与了解,尤其是对于传统有关保费收据的约定,进行全面的司法干预,加收一定的无条件保险费。(2)这样的方式可以比较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及保险公司的权益,例如美国的汉德法官就认为,在普通大众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选择自己可靠的投保方式,认为自己理应获得保险保障不符合对价原则,在未来的管理过程当中,要對保费收据之时出具的保险单以及保险的退还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3)这样既可以满足消费者的期待,也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存在过多的损失,保障公共政策的全面性以及合理性。因而我国可以借鉴这种临时保险制度,实现保险管理方面的双赢局面,降低保险经营管理的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空白阶段进行更多方式的探讨,以及保险困境的持续分析。(4)可以针对我国立法上面的空白等等,进行相应的补足,使得空白期的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促进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2]。降低保险核保的流程风险,提升保险公司发展的规范程度。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在人身保险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针对立法空白期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发展成果,对于保险事业进行全面合理的法律设计。从本文的分析可知,研究保险核保期间的法律困境,有利于我们从问题的角度看待目前立法与执法方面的不足。因而我们要加强细节研究,借鉴英法国家的临时保险制度等等,对于保险事故进行全面的预防与保障,充分保护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双重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国宏.大数据建模技术在人身保险核保理赔领域的应用[J].商讯,2019(08):146+148.
  [2]黄海燕.人身保险合同核保期内的风险承担——以临时保险制的建立为视角[J].海南金融,2017(04):48-53.
  作者简介:周春连(1988—),汉族,广东人,单位:平安人寿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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