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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凌欣然 宋菲 洪静雯 陈子君
  【摘 要】合作治理是在社会高度复杂化和任务高度不确定的社会时代背景下,为了更有效地解决涉及面更广的公共问题而采取的吸纳多元主体合作、多方资源依赖、利益和决策权力共享、决策责任共担的治理安排,旨在高效促进公共价值的实现。[1]本文通过分析公安机关与其他多元主体的合作模式及问题并提出对策帮助预防与处理公共安全危机,进而维护与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多元主体;风险合作治理;先进模式;问题;对策
  一、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概述
  (一)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概念
  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是指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通过彼此间的互动与协作,而构建的旨在预防和控制公共领域现实或潜在的风险的总称。
  (二)公安机关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概念
  公安机关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是指公安机关联合其他社会角色根据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对风险隐患苗头先兆的研判、预警、防范和处置。
  二、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发展历程
  我国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是在2003年非典后随着人们对于应急管理体制的关注而逐步开展的。自2003年成功处置非典以来,政府把"风险治理"列为现代城市合作治理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各地公安机关联合其他各类主体在制定各类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报警救助系统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构建风险治理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的来看,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的思维理念还显得陈旧,治理的技术能力也较为落后。当前我国迫切需要的是强化现代技术特别是信息化和大数据技术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中的研究与应用,发挥它们在长期追踪、关联分析、趋势预判和对策制定方面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现状
  (一)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
  政府组织在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中提供了审批、监管、保障等方面的帮助。例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市政部门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问题上合作融洽:市政部门积极办理审批手续,交通管理部门高效审核批准并维护相关道路交通秩序;公安机关和医疗部门,在案件受伤当事人的交接工作上配合默契,帮助、保障有效救治案件当事人。
  (二)公安机关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根据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从组织体制上看,我国当前非政府组织分为四类:一是事业单位,二是社区管理型组织,三是社会团体,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安机关承担调查、监管等职能,例如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反映和前期调查情况,向公安机关举报不法行为,促使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避免消费者遭受进一步的损失;社会公益机构与公安机关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国家救助的刚性与公益组织救助的灵活性高效结合。
  (三)公安机关与群众合作
  我国公安机关与群众合作活动已然普遍化,通过不断的社会实践中出现了公民调查、治安承包、社区警务等现象。根据法院的判决表明,法院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和群众合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的态度。从济南的"郑颖案"在与群众的合作中得到完美破解我们可以得知,公安机关与群众的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四)公安机关与媒体合作
  在公安机关与媒体的合作中,公安执法充分尊重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则发挥着在危机处置中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公安机关主动向新闻媒体介绍公安工作情况,尽可能地为其采访报道提供便利,而新闻媒体在报道中正面宣扬公安民警的精神,从侧面体现了公安工作的成果。
  例如新闻媒体的众多系列报道体现了公安部门严打双抢的成果,既宣扬了公安民警的贡献和英雄主义精神,同时创造了一个理解警方工作的氛围,对犯罪分子扬善弃邪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四、模式分类
  (一)主导作用
  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关系中,公安机关大多承担着主导作用。例如公安机关借助社区、民间力量,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可疑信息、寻找通报人员,为创造共享共建、群防群治的现代社会做出基础保障。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群众"就是这种现实作用颇有成效的民间无形组织。朝阳区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依托街道、社区设立治安志愿者分会和工作站,帮助强化组织、联络、培训、管理、防控制度,明确法律权限、职责任务。让人民群众有依靠敢参与,长效发展共同预防遏制犯罪的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不仅是现实社会,公安机关与"朝阳群众"的合作途径已然延伸至虚拟社会,2016年"朝阳群众"官方app正式上线,朝阳区居民注册后在每一分秒的日常生活中都可以志愿服务,发现情况及时解决,存在意见在线反饋。在公安机关的带领下,交织形成密集的公共安全治理网格化管理。
  当前,"朝阳群众"仍在行动,仅实名注册登记的志愿者达十几万人,囊括分工明确的各类协管力量以及越来越多的社会单位。邻里守望、群防群治的合作治理模式让朝阳区全区接警数、发案数同比下降,平安指数稳步升高。朝阳模式也成为公安机关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中起到辅助作用的良好风向标。
  (二)平行作用
  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关系中,公安机关与较多部门间保持着平行关系。新媒体逐步占据主流地位以来,公安机关与媒体如何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中构建和谐良好正面的合作模式一直是棘手问题。
  经过众多案件的分析研判,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形成一套应对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的良好模式。市公安局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立涉警舆情的专门处置机构,辖下11个旗县市区公安局参照市局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2]由于大多经由媒体传播引发争论的案件是众多敏感问题、舆论糅合,为应对挑战,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纳入多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舆情危机管理"事前、中、后"应对机制。
  1.提前搭建公安机关媒体矩阵,主动发布官方通报、回应案件进展、回复不当舆论。
  2.保持公安机关与传统媒体的良好合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
  3.为新媒体代表人士提供及时权威的信息,开展一对一的沟通交流、防止不当言论传播。
  4.及时上报省厅新闻舆情部门,借助省市新闻舆情部门的直接指导、通过多项措施成功消除舆情负面影响。
  5.做好事后引导、总结评估工作,收集舆情发展势态、采取不同级别应急预案消除不当余热。
  在处理有关媒体舆情等多方面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时,公安机关不仅需重视自身作用,更应保持与媒体、新闻舆情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把握舆论导向,才能控制事态发展。
  (三)辅助作用
  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关系中,公安机关还承担着辅助作用。社会主义新形势下辅助政府监管不同平台公司、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公安机关的新任务。
  我国是全球网约车合法化的首个国家,通过不断摸索、争论、解决矛盾纠纷,公安机关与网约车平台逐步构建出较好的合作监管模式:网约车平台自行监管下属乘客信息以及司机车辆信息, 公安机关统一监管平台的双重模式来克服单独监管的不足。网约车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减少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公安机关利用自身工作的公正性、强制性来降低网约车平台的自利性,公安机关就数据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积极交流后,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搭建网约车数据平台。
  2.公安机关将各类信息库、查询系统与网约车数据平台进行对接,实时核查驾驶员、车辆基础信息。
  3.网约车平台采用一键报警机制与公安机关系统对接,公安机关及时监管信息流,第一时间查明问题、解决问题。
  不仅是网约车平台,各类行业在接受政府监管时采取的最佳模式即政府构建监管平台,各公司收集上传即时、真实、全面的运用数据,再由公安机关辅助监管平台。[3]
  五、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与严峻复杂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形势相比,公安机关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中现承担的职能还存在职责划分模糊、安全风险意识淡薄、社会参与程度低、部门协调联动不力、法律体系不完备、治理机制不完善、信息系统集成整合不够等问题与不足,制约了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整体效能的提升等问题。公安机关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合作治理急需因时代发展而改变治理模式,提升治理效能。
  六、对策
  (一)完善合作治理架构,推广优秀合作模式
  当前,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增强,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成为当务之急。维护城市公共安全,要继续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政府、市场、社会力量,继续推进权责统一、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命运共同体发展,切实增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完善风险合作治理架构,要求公安机关转变惯有的"管理者"思维,规范落实其作为引导者、协调者、监督者、辅助者等不同角色的职能,与其他合作主体互相利用优势,进一步推广完善已有的、较先进的合作治理模式,形成双向有效的公共安全监管合力。
  (二)推出合作治理规定,明确主体职能定位
  法律法规模糊会导致不同主体在合作治理中担当何种责任的问题模糊不定。公安机关应结合辖区实际,梳理问题清单,努力推进有关合作治理权责限定法律法规的推进,建立风险存量清单,确保相关合作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着力解决职责边界不清、监管体系不全、监管内容不到位等问题。
  在引入群众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时,通过对公安机关权力的梳理、职责的划分,将一些社会管理事务交由其他应该负责的社会主体去管理,让公安机关仅仅作为监督和指导的存在。
  (三)运动现代科学技术,全面联动合作治理
  公安机关需要联合其他部门充分利用科技技术,做好职能内的风险预防和控制体系,全面加强对风险隐患苗头先兆的研判、预警、防范和处置。
  1.公安机关要依托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深入推进"智慧公安、数据警务"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2.充分利用物联网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最新技术,加快智慧交通、智慧消防、智慧危管、智慧街区(社区)等工作推进力度,实现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智能感知、分析、报警和自动形成问题解决方案。
  3.要坚持用大数据思维指导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升级,扎实开展"净网行动"。
  大数据时代,公共安全治理要包容大数据,培育以尊重科学、推崇理性、强调精确、注重技术为主要特征的数据文化,把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贯穿于公共安全治理的全流程,实现决策主要由主观经验驱动向数据科技驱动转变,"人治"和"技治"双管齐下,实现科学治理,共建安全中国。
  4.会同合作主体代表建立月会商研判和季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建立安全隐患整改抄告制度,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阶段性公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安全监管工作合力。
  【參考文献】
  [1]陈秋菊.论合作治理型警务模式的构建[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6:55-59.
  [2]牛翔军.自媒体环境下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涉警网络舆情应对研究[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MPA教育中心,2019.
  [3]叶俊尧,徐前.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监管模式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5:45-52.
  作者简介:凌欣然(1999—),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安全防范工程专业方向。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警官学院2018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GG201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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