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的同时,社会贫困差距也越来越大。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主要是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进而指出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遗产税;贫困差距;社会公平;收入分配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1.缩小贫富差距 根据资料显示,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虽然是继2008年以来的最低点,但仍超出0.4的国际警戒线,这也显示出我国的贫困差距问题还是相当严峻的。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导致整个社会矛盾激增,威胁社会安定。 开征遗产税,主要是通过对死者遗留的巨额财富征税,将一部分财富收缴国家,用于民生,改善贫穷人民的生活,增加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会给继承者留下部分财富,这样可以消除"官二代"、"富二代"滋生的土壤。这样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且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2.完善税制结构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完整的税收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税制体系主要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财产税所占比重很小,只有车船税、房产税等小税种,直接税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在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税制仍需完善的情形下,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我国现行税制的空白,且具有优化完善税制结构的作用。 (二)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1.制度条件分析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日益完善,这些都有利于各类财产税收的开征。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婚姻法》都对遗产的继承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而《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和出台对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继承、分割、转移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为我国遗产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奠定了的基础。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为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了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定。最后,在税法方面也对征税税款、税务检查等行政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文规定。这些都为遗产税的征缴提供了必要的程序保障和制度保障。 2.文化条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税收制度以及税收征管工作的不断完善,使征税机关的征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也体现出了我国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越来越强。例如,经过多年的努力,曾经被认为很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我国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来源渠道的监控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對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同时公民也逐渐养成了良好的纳税习惯,并且管理工作也逐步向规范化和系统化转变,使税收收入得到了大幅度增长。整体而言,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了解到,这种对税收逐渐了解并认可的意识为遗产税的开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可借鉴的国外经验 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中大多数都开征了遗产税。这些国家遗产税的制度设计、遗产税豁免额的选择、赠与年限的设定等为我国遗产税制的选择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据相关专业人士统计,从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分遗产税制,而且大部分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这些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遗产税体系,不仅在理论方面日渐丰富和完善,而且在实践方面操作熟练。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结合自身国情,设计出符合我国经济状况、社会环境的一系列理论体系和操作规范,并在日后实践过程中逐渐完善。 二、遗产税开征面临的困境 (一)财产评估制度欠完善 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古董、房产、珠宝首饰等,对非现金类财产价值如何进行评估直接影响着遗产税应纳税款的多少,是遗产税开征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如何对非现金类财产进行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此,怎样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由什么机构进行评估,按照什么程序评估,以哪种方法评估,如何保证评估结果以及评估机构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等问题是我国开征遗产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基于我国公民对遗产税缺乏一定的认识,在社会上还没有形成保留原始交易凭证的习惯,个人遗产大多没有原始的价值资料,为此,要确定财产的价值,就只能对财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这样也就大大增加了征收成本。要是再加上评估不合理的话,就会致使应征之税没有征,不应征的却征收了的情况。在评估目的和对象上,资产评估和个人财产评估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起步较晚,财产评估制度尚未成熟,不能满足遗产税征管的需要。 (二)个人隐性收入严重 个人收入隐性化是遗产税开征面临的另一大难题,虽然我国目前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都做到了实名制,但是由于银行与政府部门之间并没有联网,无法提取银行存款有效数据,加大了政府监管个人账户存款的难度。同时,出于种种原因,个人把大量的现金放在家中,根本不放在银行里,这样即使银行与政府联网做得再完善,这部分现金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监管。 三、对于开征遗产税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财产评估机构 征收遗产税,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的评估遗留财产的价值。由于财产有房屋、古董、土地、股票等等,形态的多样性就决定了衡量的困难性和复杂性,可以说对遗留的财产进行精确的衡量是很难做到的,只能将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异降低到最小,那么就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财产评估机构。 在我国,对个人财产评估的系统体系尚未建立。本人建议是在税务部门内部专门设立一个财产评估部,配备专业的估价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社会评估,从社会上寻找评估机构进行再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交,由税务部门内部的评估机构和社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二)加强对个人收入财产监管 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管,需要从银行与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联网、禁用大额现金交易等方面来完善。将个人银行账户全部联网,使得个人在银行存款方面不再是难以证实,只要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即可查出个人的全部银行存款。同理可知,将各地房产部门全部联网,也可快速查出个人在全国有多少处房产,这样在全面统计个人财产等问题上就便利多了。同时,还要在市场交易环节,禁止使用大量现金,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则可以从根本上加强对个人收入财产监管。 (三)大力宣传遗产税、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大力普及法律知识,一直朝着法制化国家这一目标迈进。但我国长期被家产世代相传、留给子孙后代的传统观念所影响着,毫无疑问,从居民手中征收财产上缴国家与这一传统观念是相违背的,征收具有一定困难。为此,开征遗产税之前,需要进行一定的舆论宣传,为征收遗产税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方式广泛宣传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介绍遗产税的用途和功能,报道慈善捐赠的社会效应等等,使得在征收时能够赢得人们的支持,减少征收阻力和偷税漏税现象,最大限度的保证税源,减少征收成本。 【参考文献】 1.张永忠.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形势判断.[J].税收经济研究.2013 (6):17-21 2.单顺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及制度安排.[J].税务研究.2013(3). 3.李锐.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2.05. 4.安洋.我国开征遗产税相关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