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通知》明确了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以及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满足的认定条件。《通知》强调,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