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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有哪些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为了治理土壤污染,2016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是在我国尚无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背景下,出台的全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针对土壤污染的预防、治理等,制定了7项措施。
  1.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行政首长实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条例》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实行源头严防,要求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依法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从源头上提高企业清洁生产的能力。
  3.对于土壤污染的治理,《条例》规定,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以及修复情况,应当及时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在污染者担责的基础上,对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依法由政府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修复责任。政府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
  4.《条例》要求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禁止污水灌溉,水质不符合灌溉标准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规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使用,防止其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
  5.《条例》规定,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不得作为以上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6.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环保部门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7.《条例》规定,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不符合标注的农用薄膜等违法行为,《条例》区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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